經濟規章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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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規章制度 篇1

按照縣局春訓會會議精神和《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爲了更好地服務於地方經濟,加強隊伍建設和轄區市場監管,全面推行工商所區域經濟監管服務責任制。

經濟規章制度(通用3篇)

區域經濟監管服務責任制組織架構

一、成立綜合服務室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諮詢服務,以及受理投訴、經濟戶口認領、信息整合、規費收繳、檔案管理和內務管理,履行綜合服務職責。

成員:

二、市場巡查中隊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客體以及經營行爲的全方位監管與服務工作。巡查中隊下設兩個巡查組,由常生榮同志擔任中隊隊長,領導兩個巡查組的工作。

(一)第一巡查組:負責工商所轄區內縣城廣場路、民湖路(南側從縣職中校門起、北側從紅十字路口起至5公里處)、縣職中北側路段、新關利爾發社區、浦紅公路(從紅十字路口起向北至5公里處)區域。

1、第一巡查組組長:

2、組員:

(二)第二巡查組:負責工商所轄區內廣場市場、民湖路(南端起:西側至縣職中校門、東側至紅十字路巷口)、北二環路區域。

1、第二巡查組組長:

2、組員:

三、成立監管督察隊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預防和查處內部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章行爲,對綜合服務室、市場巡查中隊的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對工作人員的儀表着裝、服務質量、行政效能進行監督和考覈。

成員:

這樣,就形成了以服務室爲龍頭,以市場巡查中隊爲骨幹,以監管督察隊爲保證,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統、工商所經濟戶口管理系統爲平臺的工商所區域經濟監管服務體系。

經濟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2號)、省政府《關於青海省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xx]66號)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於印發〔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建字[20xx]1601號)精神,規範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州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並用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節能減排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海西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發改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定、以及投資計劃下達工作。

第四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主要支持領域:

(一)《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實施方案》中對整體方案實施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

(二)資源綜合利用類: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大宗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項目,以及以提高產業利用水平爲目標的再生金屬、廢棄塑料、林木剩餘物資源化項目;

(三)節水類:州內有色、化工、電力、鋼鐵等高用水行業的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礦井水利用、企業中水回用等廢水資源化項目,節水器具推廣示範項目;

(四)污染防治類:以實現污染物(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減排爲目的的新建及技術改造項目;

(五)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應用推廣項目類:包括能源替代與梯級利用技術、再生水回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綠色再製造技術、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項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行業規劃,按州政府要求需重點支持的循環經濟項目。

第六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我州具有示範性、導向性的重點循環經濟項目的鼓勵;具有帶動性、集聚性的循環經濟產業規劃、項目可研的編制;對經認定達到預期效果的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開發應用研究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循環經濟項目的補助,以及開展循環經濟工作的其它專項經費。

第七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列入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的項目;優先安排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項目;優先安排經認定的循環經濟項目;優先安排國家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國債備選項目。

第八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

經濟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爲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爲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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