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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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爲了保證各項社會保險的及時、足額上繳,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內容

2.1 公司要求全體員工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並與工資同時發放200元/月作爲社保津貼用於個人繳費部分,員工如已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因其他個人原因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需向公司提供相關證

財務部負責本公司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項目的管理以及相關規定的擬定與執行,負責員工“五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及預決算。

2.5 員工“五險”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並由公司代繳。

2.6 員工在轉正後一個月內,管理部爲員工申請辦理“五險”的新增手續,當月15日前入職的員工,在當月辦理,當月15日之後入職的員工,在次月辦理。若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辦理社保相關手續的,後果由個人承擔。

2.7 管理部在收到批准的員工《離職表》後,通知財務部爲其辦理社保的停保手續(工傷保險除外),《離職表》在當月15日前批准的,當月辦理停保手續,《離職表》在當月15日之後批准的,次月辦理停保手續。如離職員工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而導致社保無法及時停保的,其多繳納的保險費(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全部由個人承擔。

2.8 員工社會保險從外單位轉入公司時,若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且不能立即調整的,則暫時沿用原繳費基數,財務部在申報下年度繳費基數時按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2.9 員工有下列行爲的,在該行爲發生期間,單位不應爲其承擔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單位部分應由個人繳納:

2.9.1 員工曠工、超假不歸、不按時到崗、擅自離崗期間;

2.9.2 員工事假超過規定天數期間;

2.9.3 員工病假超過規定的醫療期期間。

2.10 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由財務部存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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