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居住證暫行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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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下面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廣州居住證暫行條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廣州居住證暫行條例全文

第一條 爲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爲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爲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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