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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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規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行爲,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XX〕258號)、《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與《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設擴大居民住房消費的若干意見》(遼建發〔1999〕11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錦州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含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市政府批准的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 自XX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XX〕258號)發佈之日起,在我市市區內經經濟適用住房審批機構批准建設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轉讓,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我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工作

市財政、國土、物價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具體負責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以房屋竣工驗收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爲準,下同),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當作爲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源。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在向政府交納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轉讓價(經評估確認)1%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轉讓價(經評估確認)1%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政府可優先回購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市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標註土地使用性質爲出讓。

第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寫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申請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同意上市轉讓意見;

(三)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自受理申請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覈准或者不予覈准的決定;

(四)憑覈准的申請表繳納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後,到市房屋登記機構按存量房轉讓登記程序與相關政策法規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辦理產權轉移,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後該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性質不變,限制上市轉讓期限、交納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不變:

(一)因死亡繼承需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憑繼承公證書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手續;

(二)因離婚需轉移房屋產權至其中一方的,離婚雙方憑產權轉移事項書面協議或者法律文書,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所交納的土地收益金,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並上繳市財政部門,政府政策性收益由市財政部門收繳。所收繳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由市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儲存,補貼用作住房保障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準。本辦法有效期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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