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人事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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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較多,影響了刑事訴訟法的正確貫徹落實。筆者認爲,以下問題亟須規範:

法庭人事出庭制度

首先,應確定證人當庭作證制度。除法律規定不符合證人條件外,其餘均應當庭作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在庭前所作證人證言筆錄非經證人當庭質證不能作爲證據使用。這樣,就從根本上明確了證人當庭作證在刑事訴訟中的效力,使證人證言確實在庭審時得到質證,避免在證人不在場時進行質證,使證人證言成爲形式主義。

其次,規範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筆者認爲,爲體現出舉證責任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現行的作證程序應予改變。

1證人出庭應由舉證方通知或要求出庭,在庭審前報知法庭備案。我們不妨按證人分爲控方(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及被害人)證人和辯方證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否準備或請求證人出庭,由控方或辯方各自自行決定(不準備或請求己方證人出庭的,法律後果自負),一方不能也不必申請對方的某一證人出庭。法院只在庭前對控方或辯方擬出庭的證人名單備案,不通知證人出庭,只在極特殊的情況下主動通知證人到庭作證。

2證人出庭前由值庭法警管理,不得參加本案的旁聽。經控方或辯方的要求,法庭准許證人出庭作證後,由法警將證人帶至證人席,作證後即將證人帶出法庭。

3作證時,應首先由法庭詢問證人身份情況並由證人簽署有關法律文書(證人具結書)或宣誓如實作證,然後由申請該證人出庭的控方或辯方向該證人發問,之後由另一方發問,審判人員可以在雙方發問完畢後向證人發問,不得越俎代庖。

4證人作證時審判人員應對舉證方或質證方的問話嚴加約束,不得進行帶有誘導、侮辱、威脅的問話;同時證人必須正面、如實陳述情況,不得拒絕回答有關問題,否則法庭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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