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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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基建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1.礦每旬組織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質量大檢查;管理人員下井要填寫檢查記錄,作爲動態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對分管範

圍內的、庫房、班組、場所,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月檢、旬檢、周檢、日檢、班檢制度,並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

工作人員要堅持日常現場巡迴安全檢查。

2.礦安全質量大檢查由礦長組織、基建副礦長具體負責,井下檢查由安監站牽頭。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單位、監

理單位負責人蔘加,分別對本專業責任範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進行檢查。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範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業務

保安部門對分管業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3.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檢查具體組織、考覈、評級、獎罰按有關文件執行。

4.檢查標準:按《基建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和礦制定的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化、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執行。

5.對查出的問題,安全副礦長要組織召開落實整改會議,安全部門負責對查出的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隱患、定整改措

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予以落實到位,督察整改過程和結果,及時向有關領導反饋,並通報和存檔備案。

6.檢查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由安監站按規定時間進行復查。本礦落實不了的隱患要按規定上報,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7. 安全監督檢查原則。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要堅持領導與羣衆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檢與互檢相結合、檢查

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常化、規範化。

8. 煤礦領導和業務保安部門要堅持日常巡迴安全檢查,安全管理人員要開展不定期的日常動態安全監督檢查,突出“動態”

和“夜班檢查”兩個特點。

9.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1)礦井基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

(3)安全投入、重點工程的完成情況;

(4)上次安全監督檢查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5)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情況及各要害場所安全管理情況;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安全獎勵使用及安全罰款執行情況;

(8)各級領導幹部值班、下現場、跟班、情況;

(9)證照管理及安全培訓與持證上崗情況;

(10)應急救援體系、創傷急救體系的響應、處置等情況;

(11)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10.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若發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

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11. 凡是參加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都必須嚴格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制度

1.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措施要明確施工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具體辦法。

2.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後必須按照審批權限,逐級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各級審批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嚴把安全技術

關,確保規程、措施等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3. 礦井的《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提前上報審覈,經相應管理部門(省廳)批覆後方可施工。

4. 基建礦井應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預測,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瓦斯涌出量預測報告,逐級上報相關部門(市局、省廳)

批覆,瓦斯涌出量預測預報需經有資質評審機構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報相關部門備案。

5. 設計變更由礦方以“工程聯繫單”形式提出設計修改建議,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及預算費用,經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聯合簽署變更意見後,報省廳審批。所有的設計變更必須下達設計變更卡或者辦理批文。設計變更資料與

施工圖紙一起作爲工程技術資料,在工程竣工後統一歸檔。未履行設計變更程序的,所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單位

自負,並向建設單位賠償工期損失和其他損失費用。

6. 施工中發生的工程更改,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做出更改分析報告並負責審覈更改工程量及預算費用,報省廳基本建設部

門履行審批,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雙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記錄,填寫工程更改書。

7.編制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作業規程等,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技術業務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

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審,不得傳閱審批,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批准,報集團公司批覆。

8.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礦工程、技術、機電、通風、調度、安全等業務部門會審簽署意見後,由

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批准,報集團公司批覆,再到縣局批覆。

13. 下列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准;

(1)各類施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必須提前3個月編制開掘作業規程,經礦工程、機電、通風、技術、調度、安全等業務部門會審後,由礦總工程

師、礦長審查批准,報集團公司備案。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准;

(3) 巷道貫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業及其它非正常作業安全措施,經礦工程、機電、通風、技術、調度、

安全等業務科室會審後,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

(4)檢查和穿過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巖)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的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傾斜井巷,在清理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7)傾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制訂行車安全措施;

(8)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或裝備,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9)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制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防止礦車碰壞風站的安全措施;

(10)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制訂停風措施;

(11)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採用超前支護方法,穿過冒頂區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12)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14、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由建設單位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的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

計,需經建設單位的審查同意。施工組織設計經監理單位總監、煤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報煤炭管理局基本建

設部門備案。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作爲考覈工程進度的依據。重點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

編制,審批照此執行。

地面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進行編制,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覈後,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集

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5. 所有工程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單位所管轄範圍內的一般性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制定安全措施,經主

要負責人批准及相關科室批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掉頂、倒棚、移棚、埋皮帶等),由跟班隊長在現場制定口頭安

全措施,要求現場人員貫徹執行。

16.礦審批的安全措施,必須經安監站審查、備案,以此進行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17. 安全措施一經批准後,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必須認真向作業人員轉達貫徹執行,並要求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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