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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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

1. 港區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通用17篇)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3. 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碼頭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碼頭內所有倉庫、車間、辦公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5. 安全部應對碼頭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2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着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爲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爲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爲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爲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衆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爲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衆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爲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衆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衆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爲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衆廳的疏散內門和觀衆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衆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衆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衆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3

安全疏散是指引導人們向安全區域撤離。例如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們向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撤離。爲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區域,建築物應設置必要的疏散設施,如太平門、疏散樓梯、天橋、逃生孔以及疏散保護區域等。應事先制定疏散計劃,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如撤離時途經的門、走道、樓梯等;確定建築物內某點至安全出口的時間和距離,如商場的營業廳由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米;計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區域的疏散時間,保證走道和樓梯等的通行能力,如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每通過人數100人不小於1米計算,且規定有最小淨寬,如醫院的疏散樓梯寬度不小於1.3米,住宅爲1.1米,還必須設置指示人們疏散、離開危險區的視聽信號。

第一節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出口數量、寬度和距離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着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爲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爲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爲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爲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衆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爲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衆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爲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衆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衆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爲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衆廳的疏散內門和觀衆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衆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衆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衆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第二節 安全疏散設施

一般來講,建築物的安全疏散設施有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急廣播及輔助救生設施等。對超高層建築還需設置避難層和直升飛機停機坪等。

一、疏散樓梯和樓梯間

作爲豎向疏散通道的室內、外樓梯,是建築物中的主要垂直交通樞紐,是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樓梯間防火和疏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響着人員的生命安全與消防隊員的救災工作。因此,建築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高度、層數,正確運用規範,選擇符合防火要求的疏散樓梯,爲安全疏散創造有利條件。根據防火要求,可將樓梯間分爲開敞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室外輔助疏散樓梯四種形式。

(一)一般要求

1.樓梯間的佈置,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並儘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

2.樓梯間應靠近標準層或防火分區的兩端佈置,以便於雙向疏散。

3.靠外牆設置,便於自然採光、通風和消防人員的援救行動。

4.除與地下室連通的樓梯,超高層建築中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上下直通,不變動位置。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樓梯間位置變更,遇有緊急情況時人員不易找到樓梯,延誤疏散時間,造成不應有的傷亡,特別是賓館、飯店、商業樓等公共建築。

5.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與首層之間應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一般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與其他部位隔開,並直通室外。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爲確保人員迅速疏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在首層與地下室、半地 下室樓梯間設有防火分隔設施,既可有效防止疏散人員誤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又能阻擋火勢、煙霧蔓延。

6.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 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7.疏散樓梯間和走道上的階梯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因踏步寬度變化,緊急情況下易使人摔倒,造成擁擠,堵塞通道,因此不應採用。由於建築造形的要求必須採用時,其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夾角不超過10度,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的寬度不應小於220mm。

8.居住建築內,可燃氣體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如必須穿過時,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二)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是指建築物內由牆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在低層建築中廣泛採用。由於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無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一旦發生火災就會成爲煙火蔓延的通道,因此,在高層建築和地下建築中不應採用。除《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應設封閉樓梯昌、防煙樓梯間的建築外,其餘一般建築均可採用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除應滿足疏散樓梯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門至最近的樓梯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

2.樓梯間在底層處應設直接對外的出口。當一般建築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3.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兩梯段之間的水平淨 距不宜小於150mm。

4.除公共走道外,其他房間的門窗不應開向樓梯間。

(三)封閉樓梯間

封閉樓梯間是指用耐火建築構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高層民用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中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爲向疏散方向開啓的乙級防火門。

一般應設封閉樓梯間的建築物有:

1.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多層旅館及超過五層的其他公共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包括底層擴大封閉樓梯間)。

2.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高層工業建築(廠房、庫房)。

3.甲、乙、丙類生產廠房。

4.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單元式住宅除外)。

5.十二層至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門應爲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宜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

7.高層建築的裙房。

8.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9.人防工程地下爲兩層,且地下第二層的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於10m時的電影院、禮堂;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對封閉樓梯間的設置要求:

1.樓梯間應靠外牆,並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2.高層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爲乙級防火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啓。

3.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四)防煙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是指具有防煙前室和防排煙設施並與建築物內使用空間分隔的樓梯間。其形式一般有帶封閉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陽臺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等。

一般應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築物有:

1.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2.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3.塔式高層住宅。

4.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

5.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

6.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

7.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停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8.人防工程當底層室內地平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於10m的電影院、禮堂;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層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

1.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臺或凹廊。

2.前室的面積,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的前室不應小於10平方米;對於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前室的面積不應小於6平方米;對於人防工程 不應小於10平方米。

3.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爲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啓。

(五)室外疏散樓梯

室外疏菜樓梯是指用耐火結構與建築物分隔,設在牆外的樓梯。室外疏散樓梯主要用於應急疏散,可作爲輔助防煙樓梯使用。

室外疏散樓梯的設置 要求:

1.樓梯及每層出口平臺應用不燃燒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小時。

2.在樓梯周圍2米範圍內的牆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3.樓梯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米,傾斜角一般不宜大於45度,欄杆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時人員從房間內至房間門,或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內走道。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要從房間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過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經之路,通常爲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帶。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簡明直接,儘量避免彎曲,尤其不要往返轉折,否則會造成疏散阻力和產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內不應設置階梯、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響疏散。

3.走道的結構和裝修。因爲走道是火災時必經之路,爲第一安全地帶,所以必須保證它的耐火性能。走道中牆面、頂棚、地面的裝修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同時,走道與房間隔牆應砌至樑、板底部並全部填實所有空隙。

4.走道的寬度一般應計算確定,具體要求參見本章第二節有關內容。

(二)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距離直接影響疏用時間和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因此,必須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和功能,正確的運用規範,根據不同建築提出具體的要求:

1.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高層建築與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爲保證通廊式住宅建築的人員能迅速安全疏散,當小樓梯設在戶外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當小樓梯設在戶內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最遠一個房間門算起。小樓梯一段的疏散距離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計算。

2.高層建築內的觀衆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人防工程內最遠一點到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5m。

3.一般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4.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5.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三、安全出口

所謂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房間的門、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爲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築防火設計時,除按要求設置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外,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且易於尋找,並應有明顯標誌。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2)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倍的公共建築。

2.塔式高層建築內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剪刀樓梯間應爲防煙樓梯間。

(2)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實體牆分隔。

(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實踐證明,高層建築採用剪刀樓梯作兩個安全出口,是一種既節約建築面積和投資,又能滿足火災時緊急疏散的較好措施,但由於有的設計人員對剪刀樓梯在安全疏散上應具備的功能不甚瞭解,在設計上出現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沒有用隔牆隔開,不能形成每座樓梯的上面和下面爲各自獨立的樓梯間,起不到真正兩個疏散樓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樓梯只有一個與電梯廳合用的前室,失火時一旦合用前室被煙火封住,人員無法通過樓梯疏散脫險等等。

3.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爲乙級防火門。

4.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5.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6.高層建築(除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頂層爲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啓。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

7.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0.9米。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8.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衆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門;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內由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米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也可設一個向外開啓的門,但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2)二、三層的建築(醫院、療養院、託兒所、幼兒園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3)單層公共建築(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如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設有不少於兩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如頂層局部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九層及九層 下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3.超過六層的組合式單元住宅和宿舍,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如戶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通至屋頂。

4.劇院、電影院、禮堂的觀衆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250人。容納人數超過20xx人時,其超過的部分,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體育館觀衆廳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設計時,規模較小的觀衆廳,宜採用接近下限值;規模較大的觀衆廳,宜採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爲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數不超過30人,且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爲第二安全出口。

(三)廠房、庫房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2.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牆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爲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庫房或每個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於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5.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

(四)設置要求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 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分鐘。

四、消防電梯

電梯主要用於高層建築中。消防電梯的用途在於火災時供消防人員進行撲救高層建築火災用的。因爲普通電梯在火災時由於切斷電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隊員只靠攀登樓梯進行撲救,往往因體力不足和運送器材困難而貽誤滅火戰機,影響撲救火災及搶救傷員工作,因此,高層建築必須設有專用或兼用消防電梯。

(一)消防電梯的設置場所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1.一類公共建築。

2.塔式住宅。

3.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過32米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5.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及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庫房。

(二)高層建築消防電梯設置數量的要求

1.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平方米時,應設一臺。

2.當大於1500平方米但不大於4500平方米時,應設兩臺。

3.當大於4500平方米時,應設三臺。

4.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三)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

1.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的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平方米;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不應小於10平方米。

2.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3.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4.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捲簾。但合用前室的門不能採用防火捲簾。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公斤。

7.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1分鐘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9.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10.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11.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施,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4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範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並經項目總工程師審覈簽名和加蓋公章後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 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後,對場地平面佈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 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 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後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 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 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項目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並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彙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並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覈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爲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爲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爲合格,低於70分爲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爲不合格。

第十條、對於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5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設備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污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設備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調試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接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設備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數據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爲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啓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啓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爲20KPa,當開啓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爲開啓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數據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設備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爲合格。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6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我省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築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轉讓時,建築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築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並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正式啓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築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啓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築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 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 設置防火捲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塗黃色警示標誌,用於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於劃分防火分區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塗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櫃檯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佔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並保持常閉狀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設施、設備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牆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牆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5米;疏散指示標誌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90 min,且不小於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於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誌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光疏散指示標誌,當正常光源變暗後,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於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於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後,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啓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並認真填寫記錄。

1、查看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佔用、堵塞或上鎖。

2、查看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查看疏散指示標誌的外觀和位置,覈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誌工作狀態。

4、查看防火門、防火捲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錶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後,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信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接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迴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信號,並指示故障類型。聲故障信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再啓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啓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觀察該防火分區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後,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信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啓動,並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啓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啓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啓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啓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現場手動啓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啓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程啓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啓動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手動啓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啓動某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設備應有該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信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啓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後,覈對啓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於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啓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當大於60dB時,重複測量啓動火災應急廣播後揚聲器播音範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並與環境噪音對比。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7

一、勞保用品的定義、範圍;

本規定所指勞動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爲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爲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1、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是爲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4、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部門

1、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範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由集團運營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2、年度計劃的編制:各事業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運營部提報下一年度所需配備、購買的計劃。運營部會同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向總裁辦公會提報年度勞保用品配備、採購計劃。財務部依據批准後計划進行預算編制。

3、採購:勞保用品的採購以集團公司集體採購爲主,以各事業單位採購爲輔的方式進行採購。大宗物品(三萬元以上)應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採購,由運營部根據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編制標書,併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企業管理部根據招標情況對大宗物品進行採購。只是在事業部內部而非跨事業部、直屬子公司員工均可以使用的勞保用品,經事業部報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後可以自行採購。

4、庫存管理: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庫存管理,使用部門根據計劃以事業部爲單位進行領取。原則上事業部每年4月份、9月份兩次領取勞保用品,出庫單要一式三份,領用事業部、財務部、企業管理部各存一份。領取後的勞保用品由使用部門對未發放的勞保用品進行管理。

四、勞保用品的費用列支

由財務部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列支和稅前扣除。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1、使用範圍:集團一線生產人員及集團直接從事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

2、各事業部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員工領取勞保用品時,事業部必須註明具體使用人和發放數量、工作崗位、勞保用品品種和使用時間。

3、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覈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勞保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六、勞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部門要開好班前、班後會,佈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集團公司運營部、人力資源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七、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並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

八、本制度由運營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8

一、新增設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設備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爲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後,設備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科考覈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新詩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並列入工作考覈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廢、報廢之前,設備科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設備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准後,交付供應部輸,新設備到們後,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序、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爲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設備主管人員編制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覈批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審覈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併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後,簽註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六、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自責並審覈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9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目的

爲了能儘早地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的安全管理。

2、職責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公司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3、管理內容

3、1公司安全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對公司進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負責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全面檢查。

3、1、2節前安全檢查: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的節日之前進行安全大檢查。

3、2定期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3、2、1勞動保護、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3、2、2安全技術、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3、2、3<化學品管理程序>、<廢棄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2、4各種電氣、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

3、2、5<應急準備與響應重點範圍>的安全狀況。

3、2、6特殊工種作業情況。

3、3季節性安全檢查:高溫、寒冬、颱風季節、梅雨季節的防範檢查。

3、4經常性檢查

3、4、1安保部必須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邏,並做好記錄。

3、4、2部門、車間做好職能範圍內的安全自查工作。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爲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爲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更根據建築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安全標誌的使用場所與類型

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木工房、倉庫、易燃易爆場所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菸”、“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誌牌。

2、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啓動”等標誌牌。

3、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坑洞”等標誌牌。

4、有坍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誌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誌牌。

6、物料提升機吊籠、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標誌牌。

7、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8、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9、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誌牌。

10、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11、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誌牌。

12、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誌牌。

13、在進入施工現場的大門入口,必須懸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出作業施工必需系安全帶”等標誌牌。

14、在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誌牌。

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誌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邊沿等處處設置對應的標誌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標誌牌的管理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誌牌。

2、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誌設置後,未經施工項目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置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誌牌、金石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的要求,要愛護安全標誌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爲要堅決制止,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1 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帶的管理、檢查、試驗和使用規則。

本規定適用於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帶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6095-85 國家標準安全帶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國電發(20xx)777號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3 管理

3.1 安監部應監督計劃部購買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有質量合格證的安全帶。

3.2 計劃部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3.3 各風場應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3.4 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爲不合格:

--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3.5 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3.6 不合格或到期的安全帶必須上交安監部,由安監部統一報廢,不準使用。

4 檢查、靜負荷試驗

4.1 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帶外觀檢查一次:

--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4.2 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由各風場統一編號,安全帶的編號不能重複,要保證每條安全帶的編號都是唯一的。

4.3 由生產部組織對安全帶進行試驗,安監部負責監督。

4.4 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4.4.1 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4.4.2 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的1/3~2/3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4.4.3 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4.4.4 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4.4.5 應做好試驗記錄,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4.5 試驗標準

4.5.1 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4.5.2 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4.6 試驗程序

4.6.1 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4.6.2 合上電源開關、拉力機開關。

4.6.3 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試驗拉伸速度爲100mm/min,載荷時間爲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爲合格。

4.6.4 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鍵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4.6.5 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4.6.6 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鍵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4.6.7 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4.6.8 試件做完試驗後,應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爲合格,紅色的爲不合格。

4.6.9 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5 使用

5.1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5.2 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爲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3 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5.4 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5.5 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5.6 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5.7 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三掛點全身安全帶使用前除檢查與其他安全帶一樣的項目外,要重點檢查移動式抓繩防墜器完好情況:

――抓繩墜落制動器是否完好並可完全關閉;

――確認凸輪機構是否工作正常;

――檢查掛繩(鋼纜)總體外觀情況,尤其是磨損情況;

――自動裝置的完整性;

――安全鉤是否可正常工作

――確認無任何鏽損和變形跡象.

5.9 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6 三掛點全身安全帶維護與保養

6.1 安全帶應用溫和的肥皂水清潔,在遠離熱源、通風良好的地方晾乾,將安全帶保存在沒有溼氣和紫外線的地方,避免腐蝕氣體以及過冷或過熱。

6.2 應定期維護檢查,對開線的接縫處及時縫補,新購置的三掛點安全帶應對極易磨損的後腰外側加防磨層。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杆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於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後,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爲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後,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杆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衝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繫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衝器,自鎖鉤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並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銳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的掛鉤鎖釦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於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衝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衝擊力,或者採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衝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爲都應視爲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爲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釦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脫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爲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1目的.

爲規範我公司安全標誌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存儲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誌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誌類型

安全標誌分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類型。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誌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爲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誌。

6設置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禁止吸菸”、“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誌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置“禁止進入”標誌;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置“警示”標誌;

4.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置“禁止啓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置“禁止合閘”等禁止標誌;

5.在臨時電源處設置 “禁止觸摸”等禁止標誌。

6.在機械設備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誌。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置“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誌,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置“當心車輛”警告標誌。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泄漏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誌;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誌。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10. 在便於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誌。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並設置“安全通道”提示標誌,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誌

1文字輔助標誌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誌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誌寫在標誌的下方,可以和標誌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誌、指令標誌爲白色字;警告標誌爲黑色字。禁止標誌、指令標誌襯底色爲標誌的顏色,警告標誌襯色爲白色。

8 標誌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讓員工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標誌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誌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8.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於圍杆、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爲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爲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羣衆,依靠羣衆,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羣衆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後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並覈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爲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2.5.5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並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並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爲100mm/min,載荷時間爲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爲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後,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爲合格,紅色的爲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着必須靈便,並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爲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4.6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覈

5.1高空作業不繫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覈。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1 目的與範圍

爲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單位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 項目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單位安質部應根據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3.2 項目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 志。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3.3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 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 項目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質部每季度對項目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6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於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爲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並分別制定具體考覈標準;

2、對所有設備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並做好運行記錄;

3、設備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設備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覈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後,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項目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設備、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泄壓、排爆、排毒乾淨,經取樣分析合格,並在與其它設備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乾淨,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設備作業,應辦理設備作業證,如設備停電後,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後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設備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並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後,一切安全設備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並做好設備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覈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連接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範文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爲,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爲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爲,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僞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爲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覈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爲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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