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誠信教育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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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教學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驗教學與學生學習效果的重要手段。形成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的考風是學風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考風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學校的教風、學風建設,關係到能否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加強考試管理,抓好考風考紀建設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爲進一步嚴格考試紀律,確保考試質量,加強考風建設,促進學風根本好轉,根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大學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認定、處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特作以下規定。

高校誠信教育規章制度

一、完善考試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齊抓共管

1.學校負責學生工作和負責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是考風考紀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考風考紀工作。

2.教學學院(部、中心)(簡稱學院,下同)是考試組織和考風考紀建設的主體,學院書記、院長是考風考紀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和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是考風考紀建設的直接責任人。

3.教務處負責協調全校考試的組織工作。教務處、學生工作部、監察處、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等負責對學院考試組織的過程監控、目標考覈和評估。

4.學院承擔本學院考試的管理職責,整個考試過程由學院全面負責,具體包括考題命制、審批、試題保密、考場申報、監考教師安排與培訓、考試過程管理、組織教師閱卷、評分、考風考紀教育及對違紀作弊學生的教育、處理等。學院要按照“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明確職責,使考試管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有制度、有落實、有檢查,切實把每一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考試工作順利實施。

5.巡考是學院所有領導的重要工作職責之一。學院應加強考試過程管理,及時掌握考場情況,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對監考教師在考場上是否正確履行其職責進行監督,對不能有效履行相關職責的監考教師要及時調換並給予相應處理。

6.承擔監考工作是教師的工作職責和義務,任課教師參加監考是其所承擔的教學任務的一個必要環節。學院要把教師是否每學期承擔一定場次(由學院確定)的監考工作作爲教師崗位考覈的重要內容。

7.教師授課、答疑時,嚴禁泄露考題、圈定考試範圍,應引導學生全面掌握知識。教師應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嚴肅認真地對待閱卷、評分工作,對任何人的不合理要求及不正當行爲應當堅決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師求情,干擾、干涉教師閱卷、評分。一經查實,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8.學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考場巡查制度,教務處及學生工作部、監察處、教學督導委員會等應經常性組織巡考,監督、檢查學院負責的考試的組織管理和考風考紀情況,及時發現、通報、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教學和教學管理事故,並將巡視結果在教務處網站予以公佈。

9.學校將考試管理工作作爲對學院合格考覈的一個重要考覈指標。學校及學院對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和整改。情節嚴重的,按《大學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認定、處理辦法》處理。

考試期間,學院上報到教務處的學院巡考領導未到場巡考的,一經查實,按工作失職對待,所負責的考試發生考試管理事故或學生大面積違紀、作弊的,追究巡考人員的管理責任。

學校巡考人員在巡考期間發現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而監考人員未發現的,根據監考教師履行職責的情況確定該考場的監考人員是否按教學事故處理。

學院未對安排的監考人員進行培訓,監考人員因不熟悉《大學考場規則》、《大學監考人員守則》及《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考試事故的,學院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發生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失職,監考人員或學院隱匿不報或拖延上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按《大學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處理。

學校對考試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於屢次出現作弊的班級和學院,學校要追究輔導員和所在學院領導相應的責任。

二、對學生違紀作弊的處理

10.對違紀作弊學生要按照《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從快嚴格處理。

11.將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結果納入學生誠信檔案,“雙選”時提供給用人單位,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學生家長;因爲考試違紀、作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取消其學位授位資格。

12.對於學生黨員、學生幹部、入黨積極分子、三好生、獎學金獲得者,如有違紀、作弊行爲,除按《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外,還要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取消職務、取消資格、追回當學期已獲得獎學金的處理,並取消其當學年各類評優評獎資格及畢業時各類評優資格。

13.監考或巡考人員在發現違紀、作弊學生後,應當場收繳並保存有關證據,立即終止該生考試, 填寫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及時向學院負責人彙報。學院要按照處理程序及時調查、取證,並在考試結束後1小時內將根據《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上報教務處,並做好違紀、作弊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4.教務處、學生工作部接到學院上報之後1小時內,須根據有關處分條例,審覈定性並做出處理意見,上報相關校領導,同時進入違紀、作弊處理程序,負責處分文件的學院領導要完成核稿簽字,半個工作日內及時張榜公佈處分決定。

1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爲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爲說情開脫,干擾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如經查實,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三、其它

16.後勤部門在考試期間,要做好各項後勤保障工作,準時打開考場教室,保證電源暢通、環境衛生,以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17.學校及學院均公佈考試違紀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對有關考試環節的來信來訪、舉報電話要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做好對違紀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18.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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