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公司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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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公司管理制度 篇1

一、售後服務流程

售後公司管理制度(精選3篇)

1、客戶申報服務

2、向上級領導申請

3、根據客戶申報情況安排相應的工程師或技術人員

4、服務人員填寫服務檯帳並領取回執單。

5、現場問題若與客戶申報不符,服務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解決。

6、若問題升級,須向公司主管部門反饋信息,確立解決方案。

7、服務項目完成後,客戶在服務回執單上簽字。

8、服務人員回公司後,將服務內容錄庫。

二、在售後服務中心管轄區域內的售後服務工作

1、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應時刻注意維護公司形象

2、服務人員接到任務後,應即時趕赴現場

3、服務人員應主動與現場負責人進行溝通,詳細瞭解問題所在,並提出解決的`辦法進行處理

4、在接到故障類的售後服務信息後,應立即派出相應的技術服務人員或工程師,攜帶必要的工具趕赴現場

5、如出現本人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立即將信息反饋給主管部門領導和相關部門,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解決問題

售後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__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_市_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_市_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爲:___(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________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位,姓名與住址如下:

股東姓名:_;

住址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姓名:_;

住址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_;

出資額__;

出資比例:_______;

股東姓名:_;

出資額__;

出資比例:_______。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爲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經理對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

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覈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售後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機制上加大反違章力度,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人員責任事故的發生,依據公司《關於印發淮南供電公司電力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電安工作[20xx]228號)通知精神,結合輸電運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違章行爲是指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制度和上級安全文件規定的行爲。對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即“三違”),應嚴肅查處。查處違章,應堅持思想教育與行政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依照“有章必依、違章必究”,同時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以《淮南供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實施細則》(淮供人資[20__]234號)和《輸電運檢經濟責任制考覈實施辦法》爲準則,重點在於對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給予表揚,對各類違章現象進行考覈記分,經濟責任處罰按《輸電運檢經濟責任制考覈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輸電運檢所屬各班組。凡從事與輸電運行、檢修、帶電作業、車輛駕駛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突出貢獻、違章行爲均屬本規定獎勵、考覈範圍。

第五條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每年根據各班組完成年度安全目標情況,依據《輸電運檢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及責任書考覈辦法》(試行)給予考覈,對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者,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爲了激發班組和個人在工作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班組及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的管理工作,保障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各班組在各項工作和競賽中取得較好的成績,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對做出一定工作的班組或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在日常工作及各類比賽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1、發現重大缺陷的人員:員工發現重大缺陷,經研究符合獎勵條件的,在《輸電運檢情況通報》中通報表揚並獎勵50~10元,特別重大的缺陷報公司給予獎勵。但對因班組或個人職責範圍內的沒有及時發現處理等原因的缺陷不在獎勵範圍。

2、代表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在公司組織的各類競賽中(指運行或檢修技術競賽、演講比賽、知識競賽等)獲得前三名者(含團體),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可視上級獎勵情況再給予適當的獎勵。

3、通訊報道(稿件)質量較高,在公司網頁、上級刊物報紙上發表的,依據標準發放稿費。

第八條其他不符合以上條款但成績突出者,經運維檢修部

第三章事故處罰及違章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條發生下列事故者,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發生致殘性重傷、主設備嚴重損壞、大面積停電(未構成重大事故)者;

2、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接地線(合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3、發生一般誤操作事故者;

4、發生觸電死亡未遂事故者;

5、發生其他人員責任事故者。

第十一條反違章工作本着“以人爲本”、“預防爲主”的原則,各班組應認真排查各生產、管理環節中的違章行爲,從管理、作業人員、裝置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違章致因,制訂相應的對策措施,減少違章的發生。

第十二條違章行爲是指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制度和上級安全文件規定的行爲。記分標準按本辦法執行。電運檢)研究決定後,比照上述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凡發現工作現場有違章現象,除對違章者按規定標準記分、扣款以外,還應結合《輸電運檢經濟責任制考覈實施辦法》對違章者所在班組進行經濟考覈。

第十四條對違章行爲實行“違章記分”制度,記分採用10分制,以一個年度爲累計單位,次年結零。當年度有違章記分記錄者,作爲崗位考覈、調整的一項考覈內容。當違章記分累計至一定值後,根據違章程度對違章者按照上級規定採取試崗、離崗培訓和內部待崗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管理人員及運行、檢修班組長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時,若發現生產現場職工有嚴重違章現象未能及時制止者,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者,必須雙倍記分並在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安全例會中說清楚。

第十六條爲增強反違章的氛圍,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對各班組的違章記分及處罰情況,在當月《輸電運檢情況通報》中予以公佈。

第十七條班組應做好自查自糾,生產現場安全互保。對由班組成員及時發現並糾正且未造成後果的違章行爲,可以自行處理,但應上報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

第十八條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對發現並制止違章行爲,從而避免了人身傷亡和人員責任事故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章試崗、離崗、內部待崗標準

第十九條違章記分:對違章行爲累計記分且未達“試崗”及以上的違章人員,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進行批評、通報和扣除獎金。對已違章記分者,再次發生同類情況的重複性違章,應加倍記分。

第二十條試崗:違章記分累計達6分,試崗3個月。試崗期間仍在原崗位工作,但獎金按50%發放。到規定期限,經考試、考覈合格後獎金恢復到100%發放,記分結零。在試崗期間,如再次發生違章的,給予“離崗培訓”處罰。

第二十一條離崗培訓:違章記分累計達8分,離崗培訓3個月。離崗期間暫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學習、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可回原崗位“試崗”。試崗期不少於3個月,到期再經考覈合格恢復原崗位工作,記分結零。離崗培訓期間,扣除全部獎金。在試崗期間,如再次發生違章的,將直接給予“內部待崗”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內部待崗:違章記分累計達10分及以上,或違章次數多、違章程度嚴重和性質惡劣者,內部待崗1年。期滿後可根據本班組的崗位空缺情況,競聘上崗。待崗期間只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於淮南市政府公佈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若違章者在本崗位累計有2次處罰(如試崗和離崗培訓)之後,再發生違章行爲的,則提高一級處罰。

第二十四條因違章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和一般誤操作、觸電死亡未遂事故及由於違章造成致殘性重傷或設備嚴重損壞、大範圍停電(未構成重大事故)等,分別按《淮南供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淮南供電公司員工紅線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違章者離崗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專業技能培訓、職業道德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等,併到有關班組跟班學習。

第五章違章記分標準(每個環節分別考覈)

第二十六條違章處罰記分標準

1、現場操作前未做危險點分析或未根據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措施,記操作人、監護人、工作負責人(4分)。

2、巡視高壓設備擅自登塔或不符合安規規定的,記違章者(4分)。

3、工作結束後,工作人員未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就回報調度工作終結,記工作負責人、彙報人(4分)。

4、不彙報上級,擅自變更作業方式,記違章者、值班負責人(4分)。

5、無特殊原因在檢修中不按作業指導書操作,或操作漏項未構成事故,記操作人、工作監護人(3分)。

6、掛拆地線中不按照作業指導書及安規操作,記操作人、工作監護人(3分)。

7、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未共同到現場交待安全措施就許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臨時性工作及事故搶修未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即許可工作,記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3分)。

8、未準備好操作安全用具就進行操作、操作中未正確使用安全用具或未穿戴個人安全防護服飾的,記違章者(2分)。

9、應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彙報影響設備安全運行缺陷的,記責任人(2分)。

10、受理、執行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及許可工作,記違章者(1分)。

11、不按規定巡視檢查設備或巡視檢查設備不到位,記設備巡視檢查責任人(1分)。

12、工作負責人擅自離開工作現場或離開工作現場未指定臨時負責人,記工作負責人(4分)。

13、作業人員誤登杆塔或其他電氣設備、誤入帶電間隔、誤動設備未造成後果者,記(4分):

14、工作負責人現場措施交底不清,記工作負責人(4分);

15、作業人員未在工作票確認欄簽名確認工作負責人所做的措施交底的,記工作負責人、作業人員(4分);

16、現場作業前不進行預先危險分析、未按危險分析採取預控措施或現場不執行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記工作負責人、執行人(4分)。

17、工作現場打鬧、嬉鬧者,記違章人(4分)。

18、現場作業擅自拆除、挪動、變更現場安全措施,記工作負責人、直接實施人(3分)。

19、高處作業無保護移位、依座在高空平臺欄杆上、在高空無欄杆的構架上直立行走,記違章人、工作監護人(3分)。

20、工作結束後,設備未恢復到檢修前的狀態即辦理工作終結手續,記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3分)。

21、作業中使用不合格工器具、或未穿戴個人安全防護服飾的,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3分)。

22、生產現場外包工程施工人員,從事危險複雜的工作應設而又未設監護人或無人監護,記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3分)。

23、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進行測量工作,記違章人、工作監護人(2分)。

24、工作現場私拉亂接工作電源,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2分)。

25、外出工作應攜帶的安全工器具未攜帶者、工作準備不充分,延誤工作時間者,記工作負責人(2分)。

26、進入生產現場(設備區)不正確佩帶安全帽,女同志辮子未盤在帽內、穿裙子、高跟鞋,着背心、短褲、拖鞋的,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值班負責人)(2分)。

27、未經許可非單獨巡視人員擅自進入設備區、高壓室、集控室,記違章人(1分)。

28、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未定期進行檢查及其他違反消防器材管理規定的,記違章人(1分)。

29、拆除孔、洞、溝蓋板、欄杆、隔離層、電纜封堵不設明顯警示標誌,工作結束後也未及時恢復,記違章人、工作負責人(1分)。

30、工作結束後,不清理工作現場,不記錄檢修試驗結果,不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記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1分)。

31、擅自將公司車輛交由不具資格的人員駕駛,記駕駛員、違章人(4分);

32、無駕駛證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者,記駕駛人(4分);

33、運行值班人員酒後接班或在值班期間飲酒者、車輛駕駛人員酒後駕車,記責任人(4分)。

34、未經公司審覈不具備準駕資格的人員駕駛公司車輛,記運維檢修部(輸電運檢)分管領導、本車駕駛員、違章人(2分)。

35、駕駛員在車輛高速行駛中使用手機,記駕駛員(2分);

36、行車中未按規定繫好安全帶,記違章人、駕駛員(1分)。

37、發生交通違章,記駕駛員。(等同交警扣分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若有與上級文件相牴觸,以上級文件規定爲準。其他未盡事宜參照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解釋權屬輸電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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