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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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鐵路道口的管理,防止鐵路道口的意外事故發生,制定了《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
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鐵路道口的管理,維護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鐵路、道路安全暢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和“平過道”。

第三條 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要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規定,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口的安全設施

第四條 道路與鐵路的平面交叉分爲:

(一)道口:係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二點五米及以上,直接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爲“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過道:係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下(城市一般爲零點七五至一點五米,鄉村一般爲零點四至一點二米),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人行過道只准通過行人、自行車(較寬的人行過道可通過人力車),不準畜力車及機動車輛通過。

(三)平過道:係指在車站、貨場、專用線內,專爲內工作業使用,不直接貫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條 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設施的設置:

(一)在道口處的道路上設有鐵路道口標誌和護樁。鐵路道口標誌設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鋼軌不少於二十米處的道路右側(特殊情況除外),護樁設在道口附近(路塹內及城市市區可不設),在鐵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處設有火車司機鳴笛標(站內不設)。根據需要還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鋼軌五米處的道路右側設置道口信號機;未設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設道口信號機的位置設置停車(止步)讓行標誌。有人看守道口還要設置帶有標誌(標誌爲紅色圓牌、有條件的地方夜間可安設紅燈)的欄杆(或欄門)。已安設道口信號機或停車(止步)讓行標誌的道口,取消過去設置的“危險道口、停車瞭望、安全通過”、“小心火車”、“一停(慢)、二看、三通過”等宣傳牌。

(二)在人行過道及平過道不設鐵路道口標誌和道口護樁,在人行過道可按需要設置“人行過道”、“小心火車”、“禁止畜力車、機動車輛通行”等宣傳牌及防止車輛通過的路障。

第六條 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鐵路與道路雙方現行的技術標準,對尚不符合標準的道口設備,有關單位應安排計劃儘快改造、完善並搞好維修、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維修和管理,鐵路產權單位負責道口上鐵路兩股鋼軌之間及鋼軌以外二米以內的鋪面部分;道路產權單位負責道口鋪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號、護樁、欄杆(欄門)、火車司機鳴笛標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設置、維修和管理。

(三)鐵路道口標誌、停車(讓步)讓行標誌屬於道路交通標誌,是道路的附屬設備,鐵路產權單位可代爲設置、維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交通管理部門不能負責時,由其交受益單位或鄉村政府負責管理),鐵路部門予以協助。

第七條 鐵路部門要按照先幹線後支線、先繁忙線路後一般線路的原則,努力增設道口信號及自動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的設備。一旦設備被損壞時,損壞者應立即報告該設備的設置、維修單位或管理單位,並承擔損失費用。當發現道口、人行過道的設備有人爲缺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查處,由損壞者(或其單位)賠償損失,並對所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章 道口的設置原則

第九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應優先考慮設置立體交叉,努力減少道口的數量。在有地形條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簡易立交。鐵路、交通、城鄉建設各部門必須互相配合促進道口逐步改爲立體交叉的建設;地方政府在拆遷、徵地、封路施工等方面應積極協助。設置立交時所需投資、按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條 新建鐵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區,以兩公里以內不超過一處爲宜;在人口較稀疏地區,道口還應適當減少。

鐵路車站內原則上不設道口。

在城市內,應結合城市規劃綜合考慮鐵路與道路的交叉設施。

第十一條 對現有道口必須進行整頓(一)凡未經合法手續設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協議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鐵路與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應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內或一個村莊(屯)有多處道口以及同一條道路在鐵路同一個區間(兩個車站之間)穿越兩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則上只許保留一處。

暫時或短期內不能拆除的需訂出規劃,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內道口。

道口整頓工作,由鐵路部門(或路外鐵路產權單位)會同當地政府或使用單位商定後即可實施(城市道口的整頓,由鐵路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配合進行)。道口移設及拆除的費用由鐵路部門(或路外鐵路產權單位)承擔,道路的改移費用由地方有關部門承擔。整頓道口時,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採取改移道路、利用鐵路橋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將道口改爲人行過道等各種措施,儘量滿足城鄉居民通行的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 新開闢道口或人行過道,應由申請單位向鐵路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鐵路由鐵路局(或分局)進行審批,其它鐵路由相當於鐵路局(或分局)級的各鐵路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內由鐵路與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鋪設道口和人行過道。

第十三條 由於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設或加寬時,道路部門應承擔道口移設或加寬的全部費用,並應提前與鐵路有關部門取得聯繫,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 道路上的車輛(包括汽車、拖拉機、畜力車、人力車、自行車等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處,發現或聽到有火車開來時,應立即躲避到距鐵路鋼軌二米以外的處所,嚴禁停留在鐵路上和搶越。

第十五條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公里,並不得在道口內超車或停留。一旦車輛在道口處發生故障,車輛的駕駛員或操縱、駕駛車輛的人要立即將車輛移出鐵路限界(距鋼軌外側不少於二米);確實無法移出時,需立即採取防護措施,設法通知兩端車站,並在該道口兩端不少於八百米處的鐵路上用紅色信號(晝間用紅旗、夜間用紅燈光)欄停列車;沒有紅色信號時,可用紅色物品或兩臂高舉頭上,向兩側急劇擺動。

第十七條 凡遇到道口欄杆(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諸情況之一時,車輛、行人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五米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杆(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鑽、爬、越道口欄杆(欄門)。

第十八條 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信號機的鐵路道口時,要遵守下列道口信號的顯示規定:

(一)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二)紅燈熄滅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准許車輛、行人通行;

(三)當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表示停電或設備發生故障,道口信號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與通過沒有道口信號機的道口一樣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條規定通行。

第十九條 車輛、行人通過沒有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必須停車或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行。

第二十條 特別笨重(不能迅速通過道口)、巨大(高度從地面起超過四米,寬度超過車廂,長度前端超出車身,後端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觸地)和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履帶車輛、大型機械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附近鐵路有關部門的同意,在其協助和指導下通過。

通過電氣化鐵路的道口時,車輛及其裝載物不得觸動限界架活動橫板或吊鏈;裝載高度超過二米的貨物上,不準坐人;行人手持高長物件、皮鞭等,不準高舉揮動。

第二十一條 兩輪畜力車或牲畜通過鐵路道口時,趕車或趕牲畜的人要牽住牲畜按本章的規定徒步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在單車道路的道口上,嚴禁汽車、拖拉機等大、中型車輛錯車。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在鐵道口處,不準轉彎掉頭。

第二十四條 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內的道路上,除停車瞭望或停車讓行、運行中臨時停車的情況以外,不準停留車輛。

第二十五條 嚴禁車輛在沒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設施的鐵路線路上穿越。

第五章 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鐵路部門都應重視和關心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平過道的交通安全,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協助鐵路部門做好道口的整頓、改造和管理工作,確保鐵路和道路運輸的安全暢通。

第二十七條 爲了加強道口管理,各鐵路局、分局及有關段、站應設置專管道口的機構或人員,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在各級經委的組織領導下,各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與鐵路道口管理部門聯合組成各級常設道口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宣傳、檢查、落實本規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對策,制定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 各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對駕駛人員,特別是對農村集體企業和個體、聯戶機動車輛、拖拉機駕駛人員,應進行通過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覈;對於違反安全通過鐵路口有關規定的車輛駕駛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每年秋季開展一次全國性的道口安全活動。在道口安全活動中,全國鐵路及交通,農機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檢查鐵路道口的設備狀況、機動車駕駛員執行交通紀律情況和車輛狀態,同時深入、廣泛地進行道口安全的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羣衆養成自覺遵守道口安全規定和交通紀律,確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習慣。

第三十一條 加強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對於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鐵路產權單位或道口受益單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員(道口安全員)負責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對道口看守人員進行執行道路交通規則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由縣以上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由省級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交通安全員”袖章或其它證件,使其在道口處有效地履行指揮行人車輛、疏導交通、保證道口安全的職責;

(二)鐵路部門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督促檢查道口安全情況,疏導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發給其“交通安全檢查員”袖章或其他證件;

(三)交通特別繁忙和易於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門應適時派出交通民警,協助維持秩序;

(四)鐵路公安部門可派員協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邏檢查無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 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員均有權對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的車輛、行人進行勸阻、教育、警告和按章處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道口肇事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種車輛、行人及大牲畜通過鐵路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平過道,發生事故造成損失時,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其損失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負擔。

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鐵路或地方有關部門對肇事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擾亂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備、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等行爲,鐵路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覈收賠償費和罰款。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鐵路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可與鐵路部門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本規定製定若干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作施行。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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