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首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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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至今已近2019年,此次修訂尚屬首次。從修訂說明看,條例已經到了非修訂不可的地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首次修訂

據環保部介紹,現行條例與環境管理需求凸顯出諸多“不適應”。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約20 萬個左右,約佔審批數量50%,該類項目環境影響很小,對其審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環保部認爲,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範圍過大,不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

同時,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環節薄弱。據環保部介紹,現行條例落實“三同時”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實際管理中經常將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監管責任混淆;“三同時”各環節內容僅有原則性規定,環境監理地位、性質和作用不清晰;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重審批、輕監管,“三同時”違法行爲得不到及時、有效查處,環評有效性大打折扣。

此外,信息公開與公衆參與制度不明確。環保部表示,現行條例中,建設單位除在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開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開環評文件和批准後的環保措施執行情況信息,信息公開不充分;現行條例對公衆參與的具體要求不明確,實踐中存在主體不明、程序複雜、違法成本低等情況,導致環評公參弄虛作假時有發生,難以真實反映公衆意見;建設單位等環保信用記錄嚴重缺失。

更加突出的是,現行條例法律責任的設定已不適應當前需求。環保部認爲,現行條例處罰力度偏弱、手段偏軟,威懾力不足,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環境監管“利劍”。同時,相關法律規定與當前環評實踐不相適應。“現行條例中的‘補辦環評手續’規定,與新修訂環保法規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環保部說,地方政府、相關技術機構的環境違法行爲,也缺乏相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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