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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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消息是: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的區別。具體內容如下,全文僅供參考閱讀: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的區別

一、職工教育經費

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作爲負債管理。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19]317號),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具體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經單位批准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爲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礦山和建築企業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

職工教育經費由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不得以統籌的名義,直接向企業收取職工教育經費。爲保障企業職工的學習權利和提高他們的基本技能,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應當按規定向職工公開職工教育經費有關財務、會計信息。

二、工會經費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企業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或者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爲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工會經費的主要用途: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爲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爲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爲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爲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爲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爲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爲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爲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另外,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餘經費或實物開辦爲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需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才能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基層工會按2%收繳的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範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事業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縣以上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爲下級工會和基層工會服務、爲職工羣衆服務的原則。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和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縣級以上工會幹部的住房和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應擠佔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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