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精簡會議、壓減文件簡報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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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市縣十條規定,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能,根據中央和省市關於精簡會議、文件和簡報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關於切實精簡會議、壓減文件簡報的若干規定

一、認真落實會議審批制度。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嚴格按程序報批,未列入會議計劃、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會議,一律不得召開。

二、堅決控制會議數量。縣委、縣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季度不超過2次,每週3天爲無會日。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研究部署全局性問題的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無具體任務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併召開或套開的會議一律合併召開或套開,能採用電視和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次性傳達、部署到基層的,不集中或層層召開大會;中央或省市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原則上在縣上分會場對貫徹會議精神做出安排,不再另行開會。

三、嚴格控制參會範圍。四大班子聯席會參會人員爲四大班子全體縣級領導,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縣委常委會參會人員爲縣委常委,固定列席會議人員爲縣人大黨組書記、縣政協黨組書記、縣委辦公室主任,在研究討論縣政府黨組的議題或重大工作時,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可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縣委中心組學習會參會人員爲四大班子全體縣級領導、法檢兩長、公安局長、高配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列席會議人員根據學習需要確定。縣政府常務會參會人員爲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人員爲縣政協副主席、不是縣委常委的武裝部長(政委)、監察局長、財政局長、人社局長及有關規定必須參加會議的人員,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各類會議參會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一般不得隨意擴大參會範圍。

四、嚴格控制會議規模。部門和非常設性議事機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等)不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召開工作性會議;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領導出席;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縣上領導一般不出席;要求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需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得爲部門代發會議通知。

五、大力壓縮會議時間。要開短會、講短話、講實話,力戒空話、套話,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大會,原則上同一內容只安排一位領導同志講話,會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90分鐘(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一類會議和學習培訓除外)。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00人,一般不得要求鄉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六、嚴格控制文件數量。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中央和省市已有明確要求的,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發文;內容與已發文件重複、沒有新的內容、操作性不強的,不再發文;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中央、省、市、縣公開發布的文件,沒有要求各部門、各鄉鎮提出貫徹意見的,原則上不再轉發或另發對應文件。縣委、政府領導同志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原則上不再印發。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年度工作要點和一般性工作會議紀要、辦理具體工作事務的文件,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再轉發。

七、嚴格控制發文規格。能以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不以縣委、縣政府的名義印發;由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縣委、縣政府(含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再轉發或印發。

八、嚴格規範文件制發。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經縣委、縣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在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相關部門行文,但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鄉鎮黨委、政府報文。

九、嚴格規範文件報送。各鄉鎮、縣屬各部門不得多頭報文,屬於黨委(黨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黨委(黨組)名義報縣委;屬於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門名義報縣政府;屬於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部門報送縣委、縣政府的文件、簡報,不符合行文規則、格式不規範的文件,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報送上級部門的文件要嚴格履行領導審籤程序,未經審籤的文件一律不得上報。

十、嚴格控制文件數量。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的文件,除印少量存檔外,不再印發。非常設機構成員因工作或職務變動不再擔任成員的,由成員單位接任工作人員替補,不再另行發文。可用函件、電報等形式的,不發正式文件。

十一、嚴格規範文件處理。各鄉鎮、縣屬各部門報縣委、縣政府的報告、請示等上行文,統一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無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問題,不得以單位名義向領導個人直接呈送文件(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除外)。在確保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採用電話、傳真等方式呈領導審批文件;緊急件可同時分送領導審批。

十二、嚴格控制公文篇幅。請示類的不超過1500字;報告類的,專題報告不超過3000字,總結報告不超過5000字,調研報告不超過4000字,超過4000字以上的應有內容摘要;意見不超過3500字,簡報不超過1500字。

十三、嚴格控制簡報數量。各部門報縣委、縣政府的簡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緊急信息類簡報,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在第一時間報送。各部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一律不報送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各部門的專項簡報,除分管領導外,一般不向縣委、縣政府其他領導報送。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鄉鎮、各部門會議精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文件簡報把關不嚴、數量反彈、違反程序的,要及時進行通報,責令整改。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審覈會議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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