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無線電通信值勤與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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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無線電通信是保障人民防空實施指揮的重要手段之一,那麼它有哪些值勤管理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人防無線電通信值勤與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人防無線電通信值勤與管理規定

人防無線電通信值勤與管理規定

根據一九八五年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頒發的《人民防空通信值勤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爲加強人防無線電通信值勤管理,嚴格辦報(手續),健全通信保密制度,統一表報登記,提高通信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電報(話)辦理程序

第一條 使用無線電報(話)的單位,必須使用統一的報(話)稿紙擬寫電報(話)文稿。文字要簡明扼要,用語規範,用鋼筆書寫清楚正規。

第二條 電報(話)文稿必須經人防辦公室領導審批,並根據需要註明電報(話)時限等級;急(12小時)、加急(6小時)特急(2小時)。

第三條 經批准的發報(話)文稿,由發電單位承辦人送電臺值班員簽收。

第四條 接收的電報(話)文稿,由電臺值班員統一的收電稿紙,書寫或打印清楚,送收報(話)單位或保密室簽收。

第五條 電臺值班室要按電報(話)的時限等級依次、及時、準確發出和收進,嚴防誤發、誤收和誤送。因特殊情況在時限內不能發出時,必須及時通知發報(話)的單位承辦人。

第六條 收、發的電報(話)底稿,由通信站定期退回發電單位。

第二章 電臺值勤

第七條 電臺值班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視情況自行確定;緊急情況或戰時應按上級的指示執行。

第八條 聯絡文件(包括呼號、頻率、暗令、真僞碼等)的格式由國家人防辦公室統一制定,具體內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統一規定,發值勤單位使用。

第九條 通話規則按照國家人防辦編印的《無線電話務》執行,通報規則暫按總參通信部一九八四年三月編印的《無線電話務》執行。

第十條 在確保完成工作報(話)的前提下,要堅持“以勤帶訓”,進行通報、通話訓練。機上訓練計劃和所需報底、話稿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制定印發。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部門可專設或指定電臺擔任糾察臺,對所屬電臺的值勤情況進行糾察。糾察的主要內容是:違規通報(話)規則、聯絡規定和保密規則;私自編用聯絡規定、勤務用語;在機上進行私人交談、假冒急電或冒用它臺呼號;無故拒絕抄收電報(話)、轉收電報(話)或扣壓電報收據;因聯絡困難擅自停止聯絡和工作;刁難對方不予配合等。糾察臺應詳細記載被糾察電臺的電報代號和違犯通規、通紀的情況,按月向通信處(科)寫出糾察情況報告,遇有嚴重泄密和違犯通規、通紀的情況,應立即上報。

第十二條 交接班。交班時要交清聯絡對象、時間、頻率的變更情況;交清本班內發生的重要事情和處理情況;交清電臺資料和表報、值班日記的填寫情況;交清機線設備和儀表工具的完好情況。接班時要接明上班交待的各種情況,逐份檢查待發、待首、待轉、待送、待退的電報和聯絡文件等。

第三章 通信保密

第十三條 人防通信中的無線電報(話),根據文稿的內容可分爲普通、祕密、機密三種;密級由發文單位確定。

第十四條 普通內容的工作報(話)文可用明碼(語)發出、嚴格禁止明、密碼混用;祕密級報(話)文必須加密發出;機密級以上內容的報(話)文,在沒采用電子保密技術前,禁止利用無線電信道傳遞。

第十五條 無線電報(話)文的加密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並報當地保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人防各類電子保密設施屬機密裝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維護,無關人員不得接觸。嚴格按規定使用保密設備,定期更換密鑰。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通信保密規則》和通信紀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複製無線電報(話)文稿;工作電報(話)文稿在處理過程中必要的複製件,必須按保密要求處理。聯絡文件和電臺各種表報資料,均屬祕密,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複印和摘記。

第十八條 加強保密教育,堅持保密檢查,杜絕失、泄密事故發生。

第四章 表報登記

第十九條 爲健全人防無線電臺的值勤管理,應建立下列表報登記(附樣表1-10)。各類表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按照統一的格式組織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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