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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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

一、 目的與範圍: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5篇)

爲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項目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並填寫《安全標誌設置清單》。

5、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爲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鑽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誌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項目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2

一、目的

爲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爲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於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範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誌採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誌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誌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誌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於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設置後,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誌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行爲要堅決制止,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爲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示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於禁止標誌、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於指令標誌、交通指示標誌;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於警示標誌、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杆、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於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誌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誌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誌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誌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誌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誌。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櫃、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誌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誌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櫃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誌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誌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誌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誌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臺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誌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誌》

3、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3

爲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爲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更根據建築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安全標誌的使用場所與類型

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木工房、倉庫、易燃易爆場所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菸”、“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誌牌。

2、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啓動”等標誌牌。

3、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坑洞”等標誌牌。

4、有坍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誌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誌牌。

6、物料提升機吊籠、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標誌牌。

7、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8、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9、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誌牌。

10、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11、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誌牌。

12、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誌牌。

13、在進入施工現場的大門入口,必須懸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出作業施工必需系安全帶”等標誌牌。

14、在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誌牌。

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誌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邊沿等處處設置對應的標誌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標誌牌的管理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誌牌。

2、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誌設置後,未經施工項目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置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誌牌、金石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的要求,要愛護安全標誌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爲要堅決制止,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4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設備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污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設備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調試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接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設備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數據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爲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啓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啓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爲20KPa,當開啓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爲開啓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數據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設備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爲合格。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爲,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 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 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第五條 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 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 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 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啓動運行的;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 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爲加大作業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 “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 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不採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 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 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幹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爲,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織、紀委監察、人力資源(勞資部門)執行;對工人的留用查看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報工會審查通過後執行;對因區、隊長失職失察、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採區集中進、迴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爲進風巷,一段爲迴風巷;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覈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 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強行組織,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範圍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採必須編制設計,並按程序批後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改變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程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 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於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礦井未實現雙迴路供電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機電設備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採掘工作在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製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採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採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採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 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爲,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區(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人或科級以下幹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築、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6

一、新增設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設備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爲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後,設備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科考覈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新詩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並列入工作考覈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廢、報廢之前,設備科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設備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准後,交付供應部輸,新設備到們後,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序、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爲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設備主管人員編制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覈批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審覈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併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後,簽註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六、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自責並審覈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7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於圍杆、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爲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爲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羣衆,依靠羣衆,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羣衆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後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並覈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爲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2.5.5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並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並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爲100mm/min,載荷時間爲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爲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後,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爲合格,紅色的爲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着必須靈便,並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爲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4.6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覈

5.1高空作業不繫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覈。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8

使用管理規定

爲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爲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誌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並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誌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築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佈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佈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誌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覈准後,將相同標誌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9

一、勞保用品的定義、範圍;

本規定所指勞動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爲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爲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1、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是爲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4、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部門

1、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範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由集團運營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2、年度計劃的編制:各事業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運營部提報下一年度所需配備、購買的計劃。運營部會同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向總裁辦公會提報年度勞保用品配備、採購計劃。財務部依據批准後計划進行預算編制。

3、採購:勞保用品的採購以集團公司集體採購爲主,以各事業單位採購爲輔的方式進行採購。大宗物品(三萬元以上)應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採購,由運營部根據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編制標書,併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企業管理部根據招標情況對大宗物品進行採購。只是在事業部內部而非跨事業部、直屬子公司員工均可以使用的勞保用品,經事業部報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後可以自行採購。

4、庫存管理: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庫存管理,使用部門根據計劃以事業部爲單位進行領取。原則上事業部每年4月份、9月份兩次領取勞保用品,出庫單要一式三份,領用事業部、財務部、企業管理部各存一份。領取後的勞保用品由使用部門對未發放的勞保用品進行管理。

四、勞保用品的費用列支

由財務部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列支和稅前扣除。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1、使用範圍:集團一線生產人員及集團直接從事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

2、各事業部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員工領取勞保用品時,事業部必須註明具體使用人和發放數量、工作崗位、勞保用品品種和使用時間。

3、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覈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勞保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六、勞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部門要開好班前、班後會,佈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集團公司運營部、人力資源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七、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並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

八、本制度由運營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杆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於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後,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爲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後,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杆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衝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繫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衝器,自鎖鉤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並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銳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的掛鉤鎖釦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於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衝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衝擊力,或者採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衝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爲都應視爲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爲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釦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脫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爲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着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爲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爲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爲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爲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衆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爲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衆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爲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衆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衆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爲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衆廳的疏散內門和觀衆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衆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衆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衆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目的

爲了能儘早地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的安全管理。

2、職責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公司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3、管理內容

3、1公司安全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對公司進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負責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全面檢查。

3、1、2節前安全檢查: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的節日之前進行安全大檢查。

3、2定期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3、2、1勞動保護、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3、2、2安全技術、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3、2、3<化學品管理程序>、<廢棄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2、4各種電氣、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

3、2、5<應急準備與響應重點範圍>的安全狀況。

3、2、6特殊工種作業情況。

3、3季節性安全檢查:高溫、寒冬、颱風季節、梅雨季節的防範檢查。

3、4經常性檢查

3、4、1安保部必須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邏,並做好記錄。

3、4、2部門、車間做好職能範圍內的安全自查工作。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於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爲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並分別制定具體考覈標準;

2、對所有設備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並做好運行記錄;

3、設備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設備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覈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後,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項目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設備、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泄壓、排爆、排毒乾淨,經取樣分析合格,並在與其它設備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乾淨,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設備作業,應辦理設備作業證,如設備停電後,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後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設備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並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後,一切安全設備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並做好設備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覈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連接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置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說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啓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覈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啓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1 目的

對安全閥的使用加強管理,確保受壓容器和受壓管道的安全運行。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安全閥的使用管理。

3 職責

3.1 機動部

3.1.1負責審覈安全閥的檢驗計劃並聯系當地校驗站對安全閥進行校驗;

3.1.2 負責監督、檢查安全閥校驗計劃的執行情況;

3.1.3負責安全閥的工作參數變更、安裝位置變更、安全閥換型等技術審查工作;

3.1.4 負責組織安全閥起跳後原因的調查,必要時聯繫重新校驗定壓;

3.1.5 負責建立並保存園區安全閥臺帳和校驗合格證書。

3.2 生產部門

3.2.1負責向機動部提出本部門安全閥定壓計劃;

3.2.2 負責根據裝置實際情況提出安全閥工作參數變更計劃和安裝位置變更計劃;

3.2.3 負責根據安全閥使用情況提出安全閥的換型計劃和更新計劃;

3.2.4 負責查找本部門所屬安全閥起跳原因並上報機動部備案,發生安全事故時要及時上報PEHS部,並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3.2.5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閥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3.3 PEHS部

3.3.1 負責監督安全閥的使用、參與安全閥變更的確認;

3.3.2 參與安全閥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閥必須經過嚴格檢查校驗,並備有檔案。

4.1.2 安全閥定壓期限: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安全閥至少每年校驗一次。在沒有大檢修的年份各裝置要有計劃地實施安全閥校驗,對於沒有實現定期校驗的安全閥,生產裝置要寫出原因,報機動部審查。

4.1.3 安全閥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的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時,可按下表定壓,其最大值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MPa 安全閥定壓值MPa

〈0.7 最高工作壓力+0.05

0.7--1.8 最高工作壓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壓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壓力

4.1.4 安全閥定壓由機動部委託當地具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合格後,打上鉛封並出具校驗合格證書。

4.1.5 槓桿式安全閥的重錘應有限位裝置。

4.1.6 凡裝有兩隻以上安全閥的受壓容器,在安全閥失靈和校驗時,至少有一隻安全閥好用,以確保足夠的泄放能力。

4.1.7 安全閥如有嚴重的腐蝕和閥體受過外傷,要進行強度試壓,試壓值爲設計壓力的1.5倍。

4.1.8 安全閥需要變更工作參數時,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將安全閥檔案一併交機動部審覈、論證,經PEHS部會籤後,園區領導批准方可變更。

4.1.9 安全閥上的鉛封、銘牌及其它標記不得擅自啓封或更換。

4.1.10 生產過程中安全閥起跳,使用部門必須及時向PEHS部、機動部彙報,由機動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時由機動部聯繫重新定壓。使用部門應做好原因分析相關記錄。

4.2 校驗程序

4.2.1 計劃校驗

使用部門填寫“安全閥校驗計劃表”,校驗計劃表一式三份(生產部門留存一份、安全閥校驗站一份、機動部留存一份)。

機動部審查、覈實後,安排實施。

4.2.2 出現緊急事故的搶修不受計劃限制,但在搶修後三日內必須補齊相關手續。

4.2.3 生產過程中通過切斷隔離閥或加盲板實現安全閥校驗時,生產部門要加強監控措施,嚴禁超壓運行。

4.3 檔案管理

4.3.1 機動部負責建立園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4.3.2 生產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5 相關文件

6 相關記錄

安全閥校驗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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