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備用金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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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備用金管理制度 篇1

爲加強公司備用金管理,進一步規範備用金使用,保證單位日常工作開展的現金支出需要,確保資金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餐飲業備用金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二、備用金範圍

1、採購員零星採購備用金;

2、個人因公出差零星開支備用金;

3、經常性的零星開支備用金;

4、其他備用金。

三、實行備用金制度有利於各部門工作人員積極靈活地開展業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借他人或用於其他用途,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四、備用金借款和報銷手續程序

1、工作人員需臨時借用備用金時,借款人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借款單,並按流程辦理簽字手續。財務人員審覈簽字後的“借款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和完整,經審覈無誤後才能辦理付款手續。

2、借款人員完成業務後應在三日內,填寫好“報銷單”的各項規定內容,並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將“報銷單”返回財務部,財務人員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認真審覈無誤後,辦理報銷手續。

3、借款人辦理報銷手續時,財務人員應查閱“備用金”臺賬,查明報銷人員原借款金額,對報銷的超支款項應及時付現退還本人,對報銷後低於備用金金額款項的,應讓其退回餘額以結清原借款單所借賬款。

4、因業務原因需長期借用備用金的人員可由財務部根據實際情況覈定,撥出一筆固定數額的現金並規定使用範圍;使用部門必須設立專人經管定額備用金,備用金經管人員必須妥善保存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以及各種報銷憑證,並設立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各種零星支出。經管人員必須按月定期向公司財務部申報備用金使用情況,按時對備用金用款和結餘情況進行清理和結算,將相關報銷憑證按公司規定程序審批後報財務部門銷賬,多退少補。前賬未清,不得繼續借款。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結算的,須提前向財務負責人說明原因,經財務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延期。

五、備用金額度

備用金實行限額管理,備用金限額根據單位日常業務3—5日內零星開支所需要的現金量覈定。

1、採購員借用的零星採購用款,單次不得超過5000元,超過5000元的材料採購,應由供貨方持合法、真實、完整的原始資料,按規定的程序經審覈批准後,到公司財務部辦理貨款支付、結算手續。

2、員工因公出差借款,按預計出差天數、往返路費、住宿費等支出覈定借款額度。

3、辦公室零星費用,單次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3000元,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到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

4、其他借款,根據實際情況覈定金額。

六、備用金使用審批權限

備用金使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爲備用金借款的第一責任人。

七、財務部應當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門、借款人、用途、金額、註銷日期建立備用金臺賬,按月及時清理。

八、借用備用金的人員應在兩週內衝賬,對無故拖延者,財務部發出最後一次催辦通知後還不辦理者,財務部有權從下月起直接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九、所有各種備用金,必須在年末進行徹底清理,不允許跨年度使用。對因特殊原因必須跨年度使用備用金時,年底必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並沖銷當年借款。

十、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佰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部

餐飲業備用金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爲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根據《湖北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並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

第三條備用金是指採礦權人在開採礦產資源過程中及其在閉坑、停辦、關閉礦山後爲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和恢復植被等應繳存的備用治理費。

備用金屬採礦權人所有,列入生產成本。採礦權人履行礦山環境治理義務,經驗收合格後,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還採礦權人。

第四條備用金依照採礦權的審批權限分級收存。

國土資源部和省審批發證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存;市(州)、縣(市)審批發證的,分別由市(州)、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存。

第五條備用金的收存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備用金收存額=收存標準(累進制)×採礦許可證登記面積×採深係數×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年限)。

其中,備用金收存標準及採深係數見附件。

第六條採礦權人應當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後1個月內,與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並繳存備用金。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3個月內,與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並繳存備用金。備用金繳存額以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樣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條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在3年以下(包含3年)的,應當一次性全額繳存備用金;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繳存備用金,第一次繳存的數額不得少於備用金總金額的30%,餘額按剩餘期限年均數在採礦權人年檢時繳存。

第八條採礦權人變更礦區範圍、主採礦種以及採礦許可證期滿,申請延續登記的',採礦權人應與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並繳存備用金。

第九條採礦權人轉讓採礦權的,應同時辦理備用金本息轉移手續,由採礦權受讓人與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並承擔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第十條開採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災害破壞或者誘發地質災害的,採礦權人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恢復治理。對恢復治理措施不力、不及時的採礦權人,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恢復治理。逾期不恢復治理的,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強制治理,治理費用從其繳存的備用金及利息中支出。採礦權人應當在治理工程結束後3個月內補齊已支出的備用金。

第十一條採礦許可證有效期3年以上,需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的礦山,採礦權人要求對分期治理工程進行驗收的,應書面提出申請。經驗收合格的,由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合格通知書,並可適當抵繳備用金數額。

第十二條礦山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採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並向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驗收申請。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採礦權人書面驗收申請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完成驗收。

經驗收符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要求的,由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驗收合格通知書,並及時將備用金本息返還採礦權人。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採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有關單位用備用金進行治理。

治理費用超出採礦權人所交備用金(含利息)的部分由採礦權人承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向採礦權人追繳。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完成後備用金還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返還採礦權人。

採礦權人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合格通知書,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採礦權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存備用金後,應當向採礦權人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往來款項收據。

備用金的收存實行“票款分離”,統一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對按規定予以返還採礦權人的備用金,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覈同意後,撥付到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專戶在做會計處理時沖銷備用金收入。

對按規定不予返還的備用金,作爲同級財政的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由組織實施治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報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撥付使用。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財務決算報告,聘請具備相應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決算報告進行專項審計,經負責組織治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治理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對備用金收存、使用、返還等情況的監管。

第十六條採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存備用金的,由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拒不繳存備用金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不予辦理採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登記和年檢註冊等手續。

第十七條開採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誘發地質災害的,由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治理;逾期不恢復、不治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佔有、挪用或者不按規定返還備用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餐飲業備用金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對所有進貨食品都要進行檢查,並定期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查或檢測。

第二條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及時予以處理,發現有假冒僞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抽查檢查或檢測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抽樣時,應兩人以上相關人員在場,並填寫抽樣記錄單,並簽字、蓋章。

第四條受測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另取樣進行檢測或根據實際情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五條食品質量檢查應按規定的操作規則、工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檢測公正、準確、有效

場所環境衛生檢查制度

第一條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條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第三條各崗負責人應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第四條單位衛生管理人員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第五條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按嚴格有關規定處理。

餐飲業食品安全規章制度6

一、庫房要保持通風、乾燥,採取防鼠、防蟲、防黴措施。

二、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並有明顯的標識。

四、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並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五、庫房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必要時設冷凍(藏)庫。食品冷藏、冷凍貯藏要做到以下要求:

1、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櫃(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誌,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並定期校驗,以便於對冷藏、冷凍櫃(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2、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3、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爲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4、用於貯藏食品的冷藏、冷凍櫃(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並保持衛生。

六、要經常清掃,保持庫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七、要做好出入庫房物品的檢查驗收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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