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單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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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管理制度 篇1

1、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及衛生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

衛生單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2、從業人員進操作間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知識培訓。

3、操作間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防整潔的工作衣帽並並洗手消毒

4、從業人員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和職業道德,做到“四勤”。

5、用具用前清洗消毒,用時保持清潔並定位擺放。

6、採購的原料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衛生要求。

7、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開、分類、分架、隔牆離地。

8、餐飲具消毒設施應能滿足餐飲具消毒量並能正常運轉。

9、垃圾應日產日清,垃圾桶應密閉加蓋。

衛生單位管理制度 篇2

一,餐飲業必須持有效衛生許可證,到期及時驗換。

二,從業人員按要求如期進行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定期培訓,持合格證上崗。

三,從業人員工作時必須穿整潔乾淨的工作服,戴口罩,發帽,堅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個人衛生作到'四勤'。嚴禁在操作間內洗衣,物。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乾淨,無雜物,室內地面清潔,無油垢,無異味,垃圾桶加蓋並及時清運。

五,防蠅,防塵,防鼠設施齊全,室內無蠅,無鼠跡,無蟑螂。

六,各種工具,容器,機械定位存放,用畢及時洗刷乾淨,達到物見本色;各種防塵布潔淨並有正反標記。

七,不製作冷葷食品。肉類,蛋白食品要留樣48小時。

八,各種食品用具要生熟分開,設有明顯標記。菜墩,砧板用畢洗刷乾淨,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潔淨,物見本色。

九,不採購,不加工腐敗,變質,黴變,蟲蛀,攙雜使假,標識不全及過期食品。從正規渠道採購食品,相對固定商店。

十,必須採購,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十一,庫房食品存放分類上架,隔牆離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確,衛生。嚴禁存放有毒物品和雜物。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一,餐飲單位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由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食品衛生從業人員健康證'和'食品衛生從業人員知識培訓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餐飲單位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發現有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人員,必須停止食堂工作。

三,餐飲單位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遵守'五四制'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四,餐飲單位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操作規程,遵守本崗位衛生制度。

五,餐飲單位從業人員要積極參加衛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組織的'各種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增強衛生知識,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衛生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範。

衛生單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單位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本單位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施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分廠廠長、主管分廠安全生產工作副廠長、分廠安全生產的機構的負責人、車間主任、主管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副主任、車間安全生產機構的負責人、班組長、職業衛生安全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工作,並負責向本單位決策機構報告工作;分廠、車間、班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向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由本單位的決策機構任免;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人員由分廠、車間決策機構任免,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章 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條 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評估報告,制定本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六條 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根據職業病危害種類的變化和新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及時修訂。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 組織制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及時根據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工藝、技術的變化和新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的出臺及時修訂和公佈。

第四章 建設項目

第八條 設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時,從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中招標,由中標者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第九條 按照規定的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審覈、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設備、工藝、材料

第十條 購買可能產生職業病設備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索要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識。

對本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根據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合理的存放,並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出售可能產生職業病設備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提供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識。

首次使用或者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鑑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批准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禁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將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數據的變更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負責職業病危害申報數據的統計、彙總、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申報。

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因採用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在變更之日後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申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在改變後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

第十三條 針對職業病危害的'發生源,設置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經常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有效狀態。

(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時,必須制定檢修、維修方案,有關部門審批,確保檢修、維護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二)對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及時有關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場所、設備、裝置、器材、用品組成的系統。包括防塵、防毒、防噪聲、防振動、防署、防感染、防溼防設備和用品、自動報警裝置、沖洗設備、現場急救用品、應急撤離通道、必要泄險區、應急救援設施、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

第八章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檢測、評價

第二十四條 及時對監測器材進行維修、校對,確保本單位的監測系統處於正常狀態。按照規定的時限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和評價。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的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控制效果評價。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結合《衛生工作規範》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五條 從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招標確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爲本單位提供日常檢測工作,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向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六條 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九章 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保養、報廢

第十七條 個人防護用品的購買由有關部門根據各單位的需要,負責提供採購計劃。計劃應當包括採購防護用品的種類、功能、標準、數量。採購部門根據採購計劃,從合法的個人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採購具有安全標誌合格/或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對採購用品的質量驗收、保管,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指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有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的組織、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保養,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對報廢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收回,並作記錄。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條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和患有某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不得從事某某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工種)每**年進行崗位(工種)輪換。

第十一章 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

第二十三條 轉移職業病作危害業時,接受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本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有關部門,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進行審覈。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或者未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同意的,不得轉移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對本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有關部門進行審覈。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未經本有關部門審覈同意的,不得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十二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條 在招工和調轉締結、變更勞動合同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勞動者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職業衛生相關的條款。

第十三章 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六條 對新上崗前(包括轉崗)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考覈,考覈成績登記備案。 考覈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八條 車間、班組,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部門、組織、人員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新上崗、轉崗、離崗情況的統計,並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組織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到有資質職業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健康檢查結果,同時爲每個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對患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勞動者通知有關單位不得安排接觸某種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調離到某種接觸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勞動者出具健康監護的有關資料,對確診職業病人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負責人,組織救護受害的勞動者,並負責保護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二條 接到事故報告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會同有關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啓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有關協助政府事故調查單位進行事故調查,並妥善進行善後處理。

第十六章 職業衛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 職業衛生檔案的整理、分類、存檔。

職業衛生檔案是政府監管部門和本單位進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和歷史意義的材料[建設項目檔案(預評價報告、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設計審查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批覆)、職業病危害申報檔案、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大綱、培訓教案、考試試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檔案等]。

第十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依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本單位、分廠、車間、班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製作檢查筆錄。

第三十六條 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瞭解情況;

(二)查閱或者複印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爲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部門、分廠、車間、班組和個人停止違章行爲。

第三十七條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按照職責範圍的職責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九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二)發現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行爲,不履行職責。

第十八章 獎懲細則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實際工資收入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製訂獎懲細則。

第十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各分廠、各工段、各班組、各崗位、根據上一級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結合各自職業衛生管理職責制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報上一級部門審查,審查通過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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