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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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用電作業時,應由電工在場進行操作,無證人員嚴禁作業。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2、在更換保險、插頭、插座時,應做到先停電後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3、更換電器電源時,嚴禁帶電作業,停電時一定要掛“停電維修”牌並且配電室要上鎖,室外留人防護,以防他人進入將停電閘刀合上。

4、維修機械需停電作業時,應將所屬機械的配電箱門上鎖並掛上“停電維修”牌。

5、全場員工和外協作業人員,嚴禁在生產區和作業區內將電線亂拉亂扯,嚴禁長明燈和取暖器及電腦等電器設備常開不關。

6、嚴禁使用無開關的電器設備,嚴禁無開關電器設備以閘刀或空氣開關及保安器代替開關使用。

7、登杆作業和高空作業時,作業區下面嚴禁站人,上杆作業和高空作業時嚴禁不使用安全帶作業。

8、嚴禁酒後上崗作業。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並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複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並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誌,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範圍

本制度爲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爲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爲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爲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爲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爲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爲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爲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爲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爲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爲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爲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覈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7—20__),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牆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准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覈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佈情況;

(四)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佈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範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覈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於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佈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採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釺、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採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於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爲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岩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於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__)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誌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動土或已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築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樑,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誌與警示要求

(一)採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採用廢石堆作爲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覈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爲。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裏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覈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覈,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覈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保存作業證。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設備管理中心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設備現場運行維護管理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設備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②檢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③檢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④檢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設備,是否對設備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⑤對防爆設備的防爆性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⑦檢查電纜電器設備安裝是否規範,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是否健全規範。

⑨檢查供電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範,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設備是否臺臺完好。

其他:設備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設備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運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設備現場運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設備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設備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採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後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設備編制《設備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爲設備更新、設備項修、設備大修理及設備報廢的主要依據。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提高大型設備的維修質量,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大型設備的經濟運行,更好地爲生產服務,現就我礦使用的大型設備,實行包機到人,責任到人的包機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機制度:

1、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進行檢查、監督、督促班組月度定期維護、保養和總結工作。

2、包機人需組織好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運行、檢修,有計劃的安排消缺、檢修等維護工作。

3、包機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週至少到所包機負責的機電設備區域檢查巡視一次,並留有記錄,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處理。

4、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的備品配件庫存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單機重點設備的易損件必須有合理的儲備,若如備品備件及時申報審批。

5、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值班長交接班記錄進行不定時查看,及時瞭解人員交接班情況、設備運轉狀況、設備故障及隱患情況。

6、包機人要認真督促好所包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並經常關注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設備不安全隱患,對於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礦長和集團公司機電部彙報。

7、包機人在巡檢過程中對生產操作人違章或野蠻作業要及時進行糾正設備包機檢查管理制度並做好教育工作。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爲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鑑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誌。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①“三防”:即防止觸電傷害、防止高空墜落傷害、防止倒(斷)杆傷害。

②“十要”:

㈠、工作前要勘察施工現場,提前進行危險點分析與預控

工作前要勘察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清楚和明確工作任務、作業範圍和施工方法,並根據作業類型、方法、人員、工器具、環境等制定危險點預控措施,不得盲目接受工作任務。

㈡、檢修、施工要使用工作票,作業前現場進行安全交底

檢修施工要填用工作票,不得無票工作。開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作業人員現場交底,做到“四清楚”,即作業任務清楚、現場危險點清楚、現場的作業程序清楚、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清楚。未經現場交底不得開始工作。

㈢、施工現場要設專人監護,嚴把現場安全關

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要各司其職,專職監護人要對工作人員精神狀態、工器具配備、現場安全措施、作業安全行爲等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不得脫崗或隨意替代工作。

㈣、電氣作業要先進行停電,驗明無電後即裝設接地線

停電工作要按照停電、驗電、掛接地線的程序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對雙電源供電的'設施,做好防止反送電的措施。作業部位必須驗電,驗電後立即裝設接地線,禁止不做安全措施或隨意變更作業次序。

㈤、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帽,腳釦登杆全過程系安全帶

進入工作現場要戴好安全帽,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登高作業要檢查工器具並確認合格,用腳釦登杆應全過程繫好、繫牢安全帶,不得失去安全保護。

㈥、梯子登高要有專人扶守,必須採取防滑、限高措施

梯子登高前應檢查並確認梯身合格、基面牢固、定位可靠;作業時梯子應與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頂不得少於1米,要有專人全過程扶守,不得單人專業。

㈦、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必須由專人進行統一指揮

立撤杆塔要由專人統一指揮,使用合格工器具。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替;機械立杆起吊位置應合適,嚴禁過載使用。

㈧、撤杆撤線要先檢查杆根,必須加設臨時拉線或晃繩

撤杆撤線應先檢查杆身、杆基、拉線等是否牢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晃繩,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進行作業。

㈨、交通要道施工要雙向設置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看守

架拆線路要由專人指揮,在公路、鐵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應雙向設置標誌進行警示、隔離,並設專人手持旗幟看管。禁止不採取防止掛線事故的防範措施。

㈩、放、撤線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要使用絕緣牽引繩

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放、撤線時要就近在施工的線路上裝設臨時接地線,要使用絕緣牽引繩並與帶電線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二、安全生產“三要六查”

要吸取事故教訓,查思想認識,查責任落實;

要學習規程規定,查規章執行,查遵章守紀;

要強化安全管理,查隱患治理,查預案落實。

三、對待事故“四不放過”

①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③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

④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四、確保安全,必須做到“三個百分百”

①人員的百分之百,全員保安全;

②時間的百分之百,每一時、每一刻保安全;

③力量的百分之百,集中精神、集中力量保安全。

五、“二票三制”

二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

六、“三鐵”反“三違”

三鐵:鐵的紀律、鐵的處理、鐵的面孔

反三違:反違章指揮、反違章操作、反違反勞動紀律

七、五查一落實

一查領導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查關鍵崗位、關鍵人的素質;

三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四查現場作業實施情況;

五查“兩票”執行情況;

落實農電檢修、施工現場“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誌、信號裝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場所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杆(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杆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後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並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築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鑑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鹼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牆面等建築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牆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築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纔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爲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5m,次要通道不得小於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採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紮。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築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於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於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鬆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並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鑽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髮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後,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錶、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爲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採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櫃/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於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複印件,與厂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儘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並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爲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爲四級:一級作業爲2~5米時;二級作業爲5~15米;三級作業爲15~30米,四級作業爲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爲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適用於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項目技術負責人爲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項目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並實施防範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項目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並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症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並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爲三級:

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髮及鬍鬚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並適合於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製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製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採購管理者應對新採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標誌必須醒目,並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繫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審覈:

批准: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纔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着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准,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審覈,報總經理批准。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採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採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爲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爲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爲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爲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爲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爲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爲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爲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爲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爲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爲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爲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繫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爲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爲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爲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覈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築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後,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准。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總則

爲規範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華能赤峯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爲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爲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爲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爲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採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後,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並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後纔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乾淨,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後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釦。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爲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誌。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爲;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目的

爲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範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適用於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義

四、相關文件

1.《機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車輛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序》gpec/ltc/s2/02

五、職責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並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六、程序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並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並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並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並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性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後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後方可進行移交,並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設備、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設備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設備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並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着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設備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弔,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項目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擡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弔: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弔;

斜拉斜吊不弔;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弔;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有連接的物件不分開不弔;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弔。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爲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並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後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保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項目,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並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髮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爲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爲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爲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爲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爲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爲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爲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爲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爲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爲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爲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爲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繫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爲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爲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爲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並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值班人員必須每天對配電設施(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櫃)進行定時定點的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主管領導。

(2)電工安檢人員,每天要對樓內、配電盤、用電開關、插座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或有安全隱患應立刻安排停電檢修。

(3)夏天值班電工要對低壓室進行通風。

(4)配電設施不得帶病作業,對巡查出問題,要及時處理。報修的'要及時檢修。

(5)對重要設備的檢修,要做好檢修記錄。

(6)配電設施每年要進行兩次停電檢修的清掃。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問題的提出

工程機械從規劃、設計、製造、銷售到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直至更新、報廢、再製造經歷了一個壽命週期,安全管理貫穿壽命週期全過程。在壽命週期的前一階段,即規劃、設計、製造、銷售階段,是生產型企業製造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爲機械安全認證,它是產品質量認證的一種,是對工程機械實物水平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認證;工程機械壽命週期後一階段,即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更新、報廢、再製造階段,是施工型企業使用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爲作業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它的範圍包括作業人員、作業機械及作業環境等。

顯然,機械安全認證與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工程機械壽命週期全過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階段,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沒有安全的機械,作業安全管理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作業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饋,又有助於改善、提高機械的安全性設計。

筆者在近幾年的安全管理教學及宣貫《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管理,其依據是《安全生產法》,而其管理模式應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的具體化。爲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概念。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與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共同成爲後工業化時代全球推崇的過程管理方法。這三種管理體系共同採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國管理專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環。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個字母。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如圖1所示。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針對工程機械產品的`本質安全,而是針對作業現場。現代的施工,機械化作業已成爲必然,確保作業過程安全是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它是一個動態的,自我調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強調在作業過程中,通過建立與這一體系有關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制度、程序過程和資源等,來保證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的實現。

工程機械壽命週期全過程安全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1997年11月經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授權,遵循國際通行準則建立了中國機械安全認證中心(ccms),公佈了第一批工程機械安全認證檢驗實驗室,包括國家工程機械質檢中心(北京延慶)和長沙建築機械研究院。

1998年,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提出了《職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範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國開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頒佈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同時下發了在國內開始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國家經貿委正式組建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覈員註冊委員會,制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範、指南、程序註冊等一系列技術基礎性文件,使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更加規範並易於和國際接軌。

2、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工程機械的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參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由5個方面、15個基本要素構成,其運行模式如圖2所示。該運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實現該體系持續改進,通過周而復始地進行“計劃、實施、檢查、改進”活動使其不斷修正、完善和加強,從而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實現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工程建設行業的具體化與專業化,針對特定的工程機械作業現場,它具有如下特點:

(1)強調結構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業不僅要有從操作手、維修工到項目經理甚至總經理之間的運作系統,同時還要有一個監控系統。施工企業通過這樣兩個系統確保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b)要求施工企業實行程序化管理,從而避免管理行爲的隨意性,也避免了部門、崗位之間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單位不僅要制定和執行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方針,還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該方針在管理活動中得到落實,保證管理、操作和維護按照已制定的手冊、程序、作業文件進行,從而符合強制性規定和規則。這些方針、手冊、程序和作業文件及其記錄構成一個文件系統。

(2)具有先進性。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建立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作業安全管理的先進、有效的管理手段。先進性體現在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作爲一個系統工程,來研究確定影響作業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將管理過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學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基礎上。對每個要素規定具體要求並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堅持“寫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則,就能保證該體系的有效性。

(3)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一個孤立的管理系統,它是施工企業全面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圖3所示。

(4)堅持持續改進和預防爲主的方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體現了“預防爲主”的方針。實施有效的風險辨識評價與控制,可實現對事故的預防和作業安全的全過程控制。可對作業各工序實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策劃,形成作業文件,對各種預知的風險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實預防爲主的方針,並對各種潛在事故制定應急程序,使損失最小化。

3、結束語

工程施工模式在經歷了人力機具施工、機械化施工後,正向着智能化施工方向發展,施工企業建立和實施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具有長遠和積極的效應,同時,也有助於施工企業完善和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1範圍

爲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覈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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