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精選11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7.71K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1

1 目的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精選11篇)

安全檢查主要是爲了防患於未然,透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爲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發現並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並及時整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廠內所有車間及部門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3。1 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由安全環保部、生產技術科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對公司的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等。

3。2 各車間及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日常檢查並組織羣衆性的安全自查活動。

4 資料與要求

4。1 日常安全檢查

4。1。1 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嚴格執行班中的巡迴檢查和交接班檢查。

4。1。2 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根據本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進行檢查。檢查狀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4。1。3 各單位、班組如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確保人、財、物的安全,對於自我解決不了的隱患要上報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監督落實整改。

4。1。4 各單位要發動全體員工隨時對安全隱患進行自查,並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檢查

4。2。1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防建築物倒塌爲重點。

4。2。2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爲重點。

4。2。3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護設施、防凍保溫爲重點。

4。2。4 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滑爲重點。

4。2。5 定期的安全檢查由安全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

4。3 專項安全檢查

4。3。1 安全用電和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查。

4。3。2 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查。

4。3。3 防火、防爆的安全檢查。

4。3。4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檢查。

4。4 節假日的安全檢查主要是對節日安全、保衛、消防、生產裝置等進行安全檢查。

4。5 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4。6 各項檢查資料應包括國家生產法律法規、廠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執行狀況,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上崗狀況,設備管理,各種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完善,安全標誌、定置管理、勞動紀律、防火滅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護用品(具)的保管等狀況。

4。7 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開據《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並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後對整改狀況進行復查。車間及其它部門進行的各項安全自查,檢查記錄於《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上,並將處理意見方法上報相關部門領導。

4。8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隱患,無故未及時整改的,由安全負責人按《安全獎懲制度》提來源理意見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4。9 對事故隱患存在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由部門專題報告,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4。10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在《綜合管理考覈辦法》考覈範圍內的,按該辦法考覈。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2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幹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於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安全准入制度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 4)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採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爲“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落實狀況;落實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採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採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迴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後,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3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爲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範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職責。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彙報落實狀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並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範圍督促檢查,並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殊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4

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羣衆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並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並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委託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範、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幷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資料;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掌握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於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狀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並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並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並對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覈、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爲;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狀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爲;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爲;

(四)及時查找、消除並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採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狀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佈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並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範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衆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採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狀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並驗收合格後,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狀況,並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狀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追究規定》(豫政〔20__〕41號,以下簡稱《治理職責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職責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職責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推薦;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爲;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並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並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覈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並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對於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5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潛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於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臺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臺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並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彙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6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爲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建設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爲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資料: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範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並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並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並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務必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並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7

【水害隱患排查制度】

爲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衝擊層水、鑽孔水、頂底板砂岩水。

二、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職工發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覈實並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並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並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後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並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8

【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和職責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光、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範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彙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9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爲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覈合格,並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迴檢查路線、巡迴檢查時光和檢查時光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彙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並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籤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10

【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爲主要資料,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職責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狀況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資料,要做到整改職責、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採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11

【防滅火隱患排查制度】

爲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範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後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光

爲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於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資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貼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狀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狀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狀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用心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用心採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