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花卉協會章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64W

沭陽縣花卉協會章程

縣花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的名稱:沭陽縣花卉協會。

第二條 沭陽縣花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性質:是以花卉科技人員及花卉產銷大戶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羣衆團體;是本縣進行花卉研究工作,組織協調我縣花卉生產及花卉營銷、開展產業化經營的民間社會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它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展示和推廣科技成果,通過人員培訓、技術諮詢等方法來提高我縣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技術水平、營銷手段和道德水準,促進我縣花卉產業持續、高效、健康、穩步發展。

本會的目的爲:通過本會的努力,使我縣的花卉產品銷售到祖國各地,並儘快走出國門、走向世界,爲人類的生態平衡與環境美化作出貢獻,又能有力地推動我縣地方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爲縣農林局,在縣民政局登記並接受上述兩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沭陽縣農林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㈠宣傳貫徹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花卉產銷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縣花卉生產規劃和管理措施。 爲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當好參謀。

㈡分析、研究全縣花卉生產、流通、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㈢蒐集整理、傳遞縣內外花卉生產、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總結交流和推廣花卉生產、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與經驗。

㈣引進和展示新優特品種和新技術,搞好試驗示範,引導廣大農民發展優質高效的花卉生產。

㈤對全縣花卉生產發展提供產、銷一條龍培訓、諮詢和承包等服務,包括苗木、盆景製作、技術、信息、物資、資金、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爲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擁護本會章程;㈡有加入本會的意願;㈢在我縣從事花卉技術推廣的農業科技人員;㈣經驗豐富的花農,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花卉、盆景生產和營銷大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㈠提交入會申請書;

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㈢填寫協會會員登記表;

㈣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㈠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㈢優先在協會刊物上發表文章,介紹經驗;

㈣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㈤委託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㈠執行本會的決議;

㈡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㈢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㈣按規定交納會費;

㈤向本會反映我縣有關花卉盆景產、供、銷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㈥認真鑽研花卉盆景產、供、銷及有關技術、策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服務我縣花卉生產;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本章程的行爲,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員例會,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開一次年會.其它會議與活動臨時提前兩天通知.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

㈢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㈣決定終止事宜

㈤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農林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長和理事長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㈢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㈣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㈦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㈧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㈩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

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㈡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㈢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農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農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㈢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㈣經理事會通過,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兼任分會會長;

㈡負責所管分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㈡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㈢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㈠縣財政資助;

㈡接受各友好單位或個人捐贈;

㈢會員的會費;

㈣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團體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農林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農林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登記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後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農林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農林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局辦理清算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農林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XX年 12月 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覈准之日起生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