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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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銀行結算制度

1.爲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規範公司銀行存款的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銀行存款開戶的有關規定

1.公司及所屬獨立覈算單位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按規定的審批手續開設銀行賬戶,非獨立覈算單位原則上不準開設銀行賬號,異地設立的分公司經公司財務部批准,可在當地設立銀行結算賬戶。

2.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各銀行賬戶,下屬分、子公司經批准獨立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管理。

3.銀行賬戶只能用於規定業務範圍內的銀行結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於個人結算。

4.公司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5.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必須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等有關文件,送交蓋有企業印章的印鑑卡片,經銀行審覈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6.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臨時存款、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覈算單位開戶的證明等證件,送交蓋有企業印章的卡片,銀行審覈同意後開立賬戶。

7.基本存款賬戶是企業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企業的工資和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8.一般存款賬戶是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存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覈算單位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9.臨時存款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10.專用存款賬是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開設的賬戶。

第三章 銀行結算方式

1.銀行匯票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爲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3.銀行本票結算方式。

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4.支票。

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託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支票分爲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不可以轉賬,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

5.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6.委託收款。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7.託收承付。

託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兌付款的結算方式。

8.信用證。

信用證是在異地商品交易中,由購貨方先將貨款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向外地銷貨方開戶銀行簽發的一種保證支付款項的書面證明。一般用於國際貿易,以保證購貨方不會拖欠銷貨方的貨款。

第四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兩個銀行賬戶之間轉存資金時,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同意。

2.出納人員必須在辦理完畢收付款單據的當日將其及時轉交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

3.出納人員應根據審覈無誤的記賬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當日餘額。

4.應每月至少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次,以檢查銀行存款收付及結存情況。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超一個月的未達賬項,必須向財務負責人彙報,並檢查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1.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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