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精選5篇)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1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2
招聘時間:-11-24 14:00:00
招聘地點:交通大學圖書館106
一、公司簡介
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x6年8月,註冊資本3.3億元人民幣,公司於x年9月成功上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股票代碼:。是一家專業研發、生產爲移動通信及電腦配套關鍵光電子產品的中外合資高科技企業。
公司投資建設的“聲像科技園”座落於國家技術產業開發區,位於贛江之濱富大有堤與京東大道交匯處,公司及周邊壞境優美,佔地327畝,總投資10億元,高起點建設光學元件生產線、電阻、電容式觸摸屏生產線、微型電聲器件生產線,該項目是xx省產業經濟“十百千億工程”重大項目和xx市“3010工程”工業重大項目之一。
光學事業部成立於x9年9月,屬電子有限公司下屬事業部,是專門從事手機鏡頭、掃描儀鏡頭、瞄準器鏡頭、相機鏡頭、高端投影鏡頭、車用鏡頭及各式的變焦鏡頭等光學產品的開發、製造、銷售一體化的綜合企業,擁有國際先進的光學鏡頭精密檢測儀器(TRIOPTICS MTF、UA3P、OC3D、偏芯儀、應力測試儀等)和高精度的生產設備,產品行銷全球。研發實力雄厚,擁有多項專利,具備各類鏡頭及保護玻璃的設計與製造能力,具備球面與非球面鏡片的全工程製造能力,可滿足客戶對各種鍍膜規格要求,具備很強的加工製造能力。主要客戶有羣光、三星、TESLA、Valeo等國際知名客戶。 光學事業部自成立以來,以雄厚的資金實力、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和優質高效的服務在社會上樹立起了良好的企業形象,受到了社會各界與廣大客戶的普遍依賴與讚揚。
企業發展戰略:
計劃總投資10億元,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管理、人才及資金,重點發展光學影像、觸控顯示、電聲器件等爲移動通信、筆記本電腦配套的聲像產品;致力於打造中國一流的移動通信配套關鍵零部件製造基地。
二、招聘崗位
1、儲備幹部20名
要求:(1)、大專及以上學歷,光信息科學與技術、光學類、電子類、材料成型控制工程、測控技術與儀器、機械設計及其自動化、自動化、模具類、數控類等相關專業。
(2)、具有較好的服從性,具備紮實的理論知識及較強的學習、適應能力。
三、薪資福利
1、公司免費提供食堂用餐:一日三餐(含節假日)。
2、公司免費提供住宿:房間配有空調、電視、網絡、桌椅、衣櫃、獨立陽臺、獨立衛生間,空氣能熱水器。
3、生活設施條件:新建食堂、宿舍、超市、並配有乒乓球室、籃球場等娛樂活動場所。
4、員工福利:員工轉正後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端午、中秋、春節均有節日福利發放,春節開門紅;員工憑結婚證享受結婚賀禮,員工生育憑嬰兒出生證明享受賀禮。
5、員工入職後,公司統一組織技術操作、企業文化、廠規廠紀、安全等方面的培訓,每年有晉升和調薪機會,有年終獎發放,獲公司優秀員工獎者,公司另有獎金派發。
四、應聘流程
1、網上提前投遞簡歷
1)、提前將個人簡歷以“職稱+姓名+專業”的形式投遞到郵箱;
2)、投遞郵箱:
2、宣講現場投遞簡歷
如未及時投遞簡歷的學生可參與我們現場宣講深入瞭解企業,並將個人簡歷投遞到現場人力資源招聘處。
3、經初步帥選合格的學生將安排進一步筆試。
4、通過筆試考覈的學生直接安排就職並同時簽訂勞動合同。
五、聯繫我們
1、公司網址:
2、諮詢電話:
熊先生
3、公司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xx大道號光學事業部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認繳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爲振興經濟作爲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 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注: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
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覈後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爲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爲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爲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爲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爲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爲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與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與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併、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併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後,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爲準。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股東名稱(姓名)
認 繳 情 況
認繳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貨幣
年 月 日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爲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現任執行董事: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六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爲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覈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爲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