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管理規定(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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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通用16篇)

第一條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爲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車輛費用支出,體現降本增效,充分發揮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結合省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機關、直屬中心的公務用車和生產用車管理。

第二章 車輛配備原則

第三條 公司機關配備公務用車,用於保障公司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包括外事、機要、接待、老幹部、後勤保障、調研等公務活動用車。

第四條 公司直屬中心配備生產用車,用於保障公司直屬中心日常生產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車輛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綜合部是公司機動車輛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負責車輛資產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維修管理、保養費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車輛使用

第六條 公司本部車輛實行集中管理。 公司機關和直屬中心工作人員用車,如屬市內用車,可直接向車隊申報;如需要長途用車,需由公司綜合部審批。

第七條 公司機關各部室、直屬各中心負責人,一律不得使用公車用於上下班接送。

第八條 嚴格控制使用車輛出市、出省辦事,公務出市儘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火車、長途公共汽車等)。必須帶車出市、出省的,應符合下列情況,並提前填寫《機動車出市、出省申請單》(見附件一),報綜合部領導批准。

1、公司領導帶隊的全性調研、檢查;

2、地方政府領導檢查指導我公司工作,需要長途用車的;

3、公司網絡運維、服務等專業檢查,檢查地點較多,不便於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九條 節、假日車輛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1、節假日期間,施行封車制度。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公司綜合部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派車;

2、節、假日期間,車隊設值班車輛,爲用車單位提供車輛服務;

3、節日期間一律實行封車制度嚴禁出私車。

第十條 婚喪事用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所屬車輛一律不準作爲結婚用車;

2、喪事用車如系本企業職工及親屬,必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方可派車。

第五章 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

在非工作時間內,車輛應停放在公司辦公樓及綜合樓存車場。因公外出和需要在外過夜的車輛,駕駛員應選擇收費存車場或單位內部存車場存放。未按公司規定停放,如出現丟失、損毀等後果,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按車輛保險相關內容進行賠付。

第十二條 車輛發生交通違章記錄,由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處罰,其經濟責任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及車輛管理人員,事故車輛須到省公司指定的汽車修理廠維修,出市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須經公司綜合部同意後才能對車輛進行維修。否則,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相關流程見附件二。

第十四條 車輛費用

公司車輛發生的各種費用,按照全面預算管理規定進行定額審批管理:

1、公出車輛的過路過橋費、臨時停車費和燃料費由公司定額支付,綜合部負責汽油的購買和車輛費用的報銷審覈;

2、對車輛油料消耗,實行單車覈算,油耗和行駛里程雙向考覈。按車輛型號及歷史耗油情況,確定百公里耗油

定額;駕駛員加油,按車輛歸屬憑《加油IC卡》實行定點加油;

3、與車輛相關的各類費用,如車輛的養路費、車船稅、檢測費等等,由公司統一支付;

4、車輛的維修、保養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見附件三),報綜合部主管人員,由綜合部安排車輛到指定維修廠家維修(流程見附件四),維修廠家經過招投標產生。未經許可自行維修或保養的,發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駕駛員管理

公司綜合部對駕駛員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活動中要堅持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法規、政策以及省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及車輛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並適時組織開展安全形勢分析,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要結合工作實際,經常組織駕駛員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技術素質,強化職業道德意識。

駕駛員不得將所駕駛的車輛借給他人或私自開車爲他人或自己辦私事,凡違反規定駕車外出發生交通違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並按駕駛員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凡違反規定者,

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經濟損失由本人及車輛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公司如有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車輛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租用機動車,並由公司綜合部負責。

第十八條 爲方便員工上下班,對公司機關、直屬各單位員工居住地點相對集中,人員較多的主幹線路,開設通勤車輛。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分公司綜合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機動車出市、出省申請單

2、機動車輛事故處理流程

3、機動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

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審批流程圖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2

1.0目的

爲加強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使公司車輛高效、安全、有效運行,爲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車輛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職責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的使用調度、維修保養和司機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公司司機崗位職責,並通過經常性的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2.2公司司機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國家關於交通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不開鬥氣車、故障車。

2.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機駕駛並統一管理調度,公司司機必須服從管理,牢固樹立服務思想,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遵守勞動紀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組織公司司機進行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公司司機需積極參加,不斷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意識,盡力爲用車人提供高標準的服務

2.5公司司機必須愛護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清潔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2.6 公司司機要不斷提高節能降耗意識,規範駕駛,合理選擇行車路線。

2.7司機對於各級領導及來訪人員的談話不打斷、不擾亂,不外傳,保證職業操守。

2.7嚴禁工作時間飲酒;不準酒後駕車;不準將車交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不準開與證不符的車輛。

2.8如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公司用車正常。

3.0車輛使用程序

3.1駕駛者必須是受僱於我司的員工,並須持有所駕車輛類別的有效駕駛執照

3.2各部門因公用車時,需提前半個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3.2.1 用車人填寫《出車申請單》提交行政部司機班;

3.2.2由司機班長根據申請情況和擬辦事項的輕重緩急進行統一調度。

3.2.3 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可採取電話等其它方式聯繫向所屬領導申請,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司機班長說明情況申請派遣車輛;待工作結束後,用車人需補齊相關手續.

3.2.4 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後,要仔細瞭解清楚出車等候地點、出車時間、乘車人及其去向等內容,並事先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3.2.5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由用車人員直接駕駛車輛時,等同公司司機管理要求,保證安全駕駛

4.0車輛管理規定

4.1 總公司車輛鑰匙一律由門衛室統一保管,車輛外出作業時由車輛駕駛人填寫《門衛車輛使用記錄》,如駕駛

人員爲兩人(含兩人)以上也需同時簽字確認,各項內容填寫要詳細準確,並由門衛簽字確認其信息填寫是否完整,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交行政部備檔;項目部車鑰匙管理需專人專責,並提報總公司備案。

4.2 司機每日完成出車任務回公司後,應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保管好《出車申請單》,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及出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檔.

4.3 司機班長需將公司所有車輛情況整理填寫《車輛信息油耗表》於每月26日下班前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記錄表提交行政部備檔

4.4項目部用車需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並編制月《車輛信息油耗表》,於次月5日前將所有記錄表以圖片形式發回公司行政部進行覈查備檔

4.5 每日出車結束後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檢查車輛無異常情況後,關閉車窗、鎖好車門,有關車輛將車鑰匙交總經理辦公室統一保管,並彙報全天出車情況。

4.6因公出車產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及其他車輛費用,每週五集中將有單據交至財務部統一報銷。對於行駛路線、時間與派車任務不符的費用,不予報銷。

4.7員工因工作需要在非辦公時間使用車輛或駕駛公司車輛回家,必須先取得公司領導批准,並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時間將公司車輛駛回公司制定停車場停放,不得私自將公司車輛駕駛回家

4.7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調遣使用車輛,杜絕公車私用,違者將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罰並對所有或可能導致的後果負責

5.0 車輛的保養和修理

5.1 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汽車駕駛和保養技術,注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故障苗頭和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和釀成更大的損失。

5.2 車輛日常的維修或保養,如換機油、加註防凍液等需由司機本人完成;堅持每日對車輛進行內、外清掃、擦拭,保持車容整潔。

5.3按車輛要求保養的公里數進行保養。由司機詳細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說明車輛情況、更換零(部)件及修理的詳細情況,提報行政部交總經理審批後進行車輛保養維修;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定點修理。維修費用交回公司審批後方可報銷。

5.5司機班長對送廠修理回來的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只有當確認車輛各項行駛功能完全恢復正常狀態時,纔可安排出車任務。

5.6 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具有綠色環保標誌,車輛年檢合格後要及時領取年檢合格證,按規定要求貼於汽車駕駛室前風檔玻璃右上方

6.0 司機獎懲規定

6.1駕駛人員做到全年安全行車、無違章、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按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及通報表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2 因沒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和保養或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準時到達出車地點,或因車輛準備不足等情況而延誤出車的。

6.4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好,受到用車人投訴的。

6.5 因違反本規定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6.6車輛使用人在乘坐過程中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員工手冊》等進行處理 ;對於故意損壞車輛的,從重處罰。

6.7由於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章行爲和事故的,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如無法明確駕駛人,按照《門衛車輛使用記錄》所填寫駕駛人爲準,如填寫爲兩人(含兩人)以上駕駛人且無法分區責任時,由所填寫人員共同承擔

6.8飲酒後駕駛車輛或將車輛交予非司機駕駛的,或私自開車辦私事而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且公司視情節將給予處罰

6.9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或報110),並立即與車隊負責人聯絡處理,車隊負責人應立即向行政部通報車輛事故。

6.10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扣除保險以外的損失)的20%由責任者承擔。

6.11調離工作或辭職的駕駛員,由行政部查詢交通部門確認無違章罰款的,1個月後由公司領導簽字方可退領當月工資。

看了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3

一、爲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時有效地使用公司車輛,爲公司公務處理提供良好的服務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三、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各部門因公用車前,由行駛員到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領取車鑰匙後方可出車。若在工作安排妥當情況下計劃第二天上午用車,可於用車之日的前一天向辦公室報備並領取車輛鑰匙。車輛使用完後應及時將車輛鑰匙交回辦公室。

四、若多個部門(工作人員)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五、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經允許行駛員不得將車輛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等統一由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

1、公司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事前報批制。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必須事先報公司辦公室審覈同意後方可辦理。

2、節約開支,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

3、車輛需添置車上設施,須事先填寫申購單經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購買安裝,未經批准自行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4、實行車輛加油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登記覈算車輛公里油耗。

七、對行駛員的要求:

1、行駛員須向公司出示機動車駕駛證並留一份複印件於辦公室備案。

2、行駛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用後應將車輛擦洗乾淨、停放整齊。

3、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行駛員出車辦理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辦公室管理人員,並說明原因。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八、行駛員必須遵守以下管理條例,違者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嚴禁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理私事。

3、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

5、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損壞車輛者,由行駛員負責一切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一切費用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關於違規與事故處理的規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行駛員負擔全責,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證駕駛;

(2)酒後駕駛;

(3)私自出車;

(4)公車私用;

(5)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6)駕車違反交通規則。

2、因車輛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因違章行駛、超速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以及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3、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告,不得延誤,否則後果自負。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公務用車燃油料及維修費用、停車費用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十一、如發現以上未列情況,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4

1 目的

規範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權限

3.1 綜合管理部門衛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並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爲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准,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菸、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准,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准,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設備、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佔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並在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門衛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後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衛人員要採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衛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後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衛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覈對無誤後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說明,由門衛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衛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文件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並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5

1、非機動車輛請按標示進出車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2、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臨時停放的車輛請按車庫管理員指定的位置停放;

3、請勿佔用他人車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車主請鎖好車輛,不要將貴重物品放在車上;

5、嚴禁在車庫內洗車、修車、學車;

6、請遵守停車場各項管理制度及聽從車管人員的安排;

重慶金輝錦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6

爲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1、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指長期或臨時在廠內進行作業、運輸或通行的機動車輛,包括外來進入廠區機動車輛、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輛)。

2、外來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由合同管理單位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後由使用單位管理。

3、送貨車輛由綜合辦進行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後由使用單位管理。

4、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二、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廠,由保衛科負責進行管理,進出車輛由保衛科進行檢查,聯繫車輛使用或接受單位,經確認後方可入廠。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行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無牌照車輛禁止入廠。入廠車輛由保衛科收留駕駛證,車輛出廠時交還司機。

3、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持有完備的危險品運輸手續,經保衛科檢查後方可入廠。

4、臨時進出廠作業和送貨車輛,由保衛科發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後方可入廠。

三、機動車輛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由管理單位或保衛科指定行駛路線,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擅自闖入禁止路段、生產裝置區。

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嚴格按照規定速度依次行駛,廠內行駛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轉彎5km/h,不準超車。

3、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及其他無關區域,進行吊裝等作業的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在車間管理人員監護下,查看好停車位置後方可進入,在作業完成後再監護下應儘快駛離生產區,不得逗留。

4、車輛需在廠區停留時,應停靠在廠內馬路一側,不準搶佔馬路、不準隨意停放,車輛不允許在生產區內消防通道上停留。

5、嚴禁無駕駛證人員在廠區內擅自駕駛機動車。

6、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氣、漏電現象,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保持罐體清潔,閥門密閉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進入廠區後,嚴格執行廠內相關制度,嚴禁司機在廠內吸菸,司機下車需戴安全帽,裝卸貨車輛隨車人員按標準佩戴勞保用品,嚴

禁貨車上人貨混乘。

9、運輸車輛過磅時,車上所有人員(包括司機)要全部下車,凡是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裝卸車時押運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

10、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者應保護好現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按照第二條進行管理, 還應遵守以下條款:

1、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駛,嚴禁私自出界區行駛。

2、施行專人專車管理,應每輛車制定駕駛人員,嚴禁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

3、機動車輛運行中只允許駕駛員乘坐,嚴禁機動車輛載人行駛。

4、機動管車輛嚴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嚴禁將機動車輛做其他用途。

5、機動車輛要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使用,車輛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時,應做報廢處理,嚴禁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五、獎懲規定

1、機動車輛在廠內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扣罰司機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衛科,處罰車輛出廠需出示罰款收據,方可放行。

2、廠內機動車輛違反廠內製度,違規進入生產區,不按規定停放,超速運行,扣罰車輛管理單位50元。

3、駕駛人員在廠內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並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發生吸菸等嚴重違反規定行爲,按照廠相關規定執行扣罰。

5、廠內機動車輛違規載人、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勞務團體車輛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6、檢查發現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不按規定整改繼續使用,每次扣罰100元。

7、廠內機動車輛因交通肇事損壞設施、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廠及集團事故賠償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7

一、目的和範圍

1目的。爲使廠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範圍。適合於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於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羣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5、申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爲壓力管道管理檔案保存。

使用登記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廠(場)內機動車是指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升降車、裝載機、載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二、新增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登記。申請註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⑴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每臺2份);

⑵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⑶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⑷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或者與本單位維保人員簽訂維保責任書;

⑸維保單位的資格證(複印件),或者本單位維保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⑹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單位領取《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在規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

四、廠內機動車輛停用的,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報停;廠內機動車輛停用後重新啓用時,也應該向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啓用申請,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8

(一)學生騎自行車到校,必須符合學校要求(距離要求、年齡要求)。

(二)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助動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助動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嚴禁亂停亂放。

(三)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四)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五)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示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爲偷竅行爲。

(六)發現自行車助動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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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9

1、本小區的車輛出入一律出示停車卡,車主在更換車輛原卡有效,但必須從新登記並覈對正確;

2、業主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經登記覈實後,由物業人員指定車輛停放地點,裝卸後立即離開;

3、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或辦理業務時,出入相關證件,方可駛入;

4、參加婚慶的車隊進入小區必須先向物業告知,由物業服務統一安排進入小區和停放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葬禮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5、小區內出車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準停放車輛,臨時停車不得超過20分鐘;

6、車輛停放期間,車主必須關窗鎖門,車內不得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

7、貨車、農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2噸以上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8、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物業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1. 目的

爲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設備能源部(以下簡稱“設備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爲: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審覈。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審覈、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覈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調試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數據、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項目施工各階段設置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項目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覈。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設備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運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爲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設備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設備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設備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審覈,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覈。

5.7.2 設備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審覈後,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設備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註銷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設備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爲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覈、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

爲有效管理與維護小區機動車停放之人員、車輛秩序,維護停車使用權力,特訂立本辦法,供小區住戶、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並作爲小區車輛安全管理的依據。

二、停車場使用範圍:

1.小區設有地面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供住戶購買或租用停車位者使用;

2.訪客收費臨時停車;

3.裝修工程車輛指定停放;

4.小區住戶機動車指定停放;

三、管理規定:

1.小區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不負責保管,所收取的費用均爲場地佔用費和場地物業管理費用;

2.如停車區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小區機動車停放規劃4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a.地面、地下住戶承購之專用停車區;

b.地面、地下住戶承租之專用停車區;

c.訪客收費臨時停車區;

d.裝修工程車輛專用停車區;

4.小區住戶需停放車輛,應先到管理處辦理車輛停放登記,管理處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住戶(使用人)按規定繳清租位費和管理費後申領《停車證》,管理處註冊登記後賦予車位編號並指定停放車位;

5.車輛進入小區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並將《停車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

6.車輛進入小區及地下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並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誌線行進;

7.除規定區域內小區內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於通道旁或人行道;

8.訪客車輛則停放於收費臨時停車區;

9.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爲限,如一家擁有兩部(或以上)車輛要輪流停放,住戶必須在管理處登記,獲准後方可允許,若違規同時停放兩輛車將依罰則處理;

10.爲避免停車位遭他人佔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戶車號,如車號變更,請住戶立即通知管理處並辦理相關手續;

11.車輛應停放於所屬車位或指定車位,爲維護住戶專用車位權益,如有違規被佔用,經查獲或舉報,管理處將依據相關規定約定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處罰;

12.車位所有權人不得私自變更車位之原狀及用途,如設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裝設柵欄、鐵鏈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險或髒亂物品,以維護停車場地的通暢、安全及衛生;

13.各業主、住戶應無條件配合管理處建立車籍管理資料;

14.住戶報廢車輛不可隨意棄置於停車場內,應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爲此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該住戶承擔;

15.車位所有權人(或產權擁有人)如將車位轉讓或出租(限小區住戶)時,應親自到管理處辦理變更手續,承購(租)戶須憑相關權證、租賃或購買合同,原磁卡須換新卡,以便納入正常管理;

16.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准許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7.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通知管理處,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小區,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18.凡違反或侵害本規定事項者,由管理處視情節斟酌處理,若情況緊急或事態嚴重時,需進行排除障礙將暫時限制車輛進出;

19.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停車場僅爲停車管理,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20.小區車輛專用磁卡及專用《停車證》,禁止轉借他人或用於不同車輛,如遺失或損壞,請立即向管理處辦理撤銷,重新申請,如有謊報遺失或延誤掛失至不明車輛進入,將扣留車輛報警查辦,並追究原持卡(證)人;

四、安全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規定停車最大速限每小時25公里,車輛進入停車場時,請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規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轉彎、斜坡及停車區內等,請減速慢行;

2.停車場內行駛車輛一律開啓近光燈,保持行車距離,確保安全;

3.車輛停妥後,在離開前,請再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已關妥,以防物品失竊;

4.停車設施損壞或機械操作不良,請立即通知管理員處理;

5.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6.請勿在停車場內抽菸,車內垃圾及菸蒂丟棄在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菸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7.嚴禁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及停車場;

8.停車區域嚴禁喧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9.停車場內車輛請勿長時間慢速暖車及急速加油門,以免污染空氣,產生噪音,影響健康;

10.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保養用油或其它揮發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漬油等,以防火災;

11.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啓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否則立即將車輛駛離小區,以防災害;

12.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並立刻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3.停車時,請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同時可避免倒車時,因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14.爲維護地下停車場的安全,十二週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爲駕駛人之眷屬,請妥善照顧,以免發生危險;

15.在停車場內實施車輛清潔保養或貨物裝卸,請將所遺留的垃圾或雜物清理乾淨,以保持整潔;

16.車輛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問題的情況,住戶發現後應儘快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7.嚴禁三輪車、自行車進入地下停車場,以維護人、車的安全;

18.貨車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該注意限高、限重標誌,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車主應負責賠償,貨車進入卸貨區裝卸後儘快離開,業主應全程監督要求保持場內清潔及安全,如需較久停留,請通知管理處;

19.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保管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生危險;

五、小區內貨物裝卸停車管理準則:

1.裝卸貨物採用短時間裝卸原則,以避免佔用車道,超過三十分鐘則強制驅離;

2.裝卸貨物車輛進入小區應注意各類交通標誌,因裝卸貨物造成他車或公共設施損毀的應負責全部賠償責任;

3.貨物不可久置卸貨區,應儘快完成裝卸並清理四周環境,由管理人員檢查無破壞及污染的駛離現場;

4.凡運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時需憑管理處出門單方可放行,管理人員爲安全需要可對車內貨物及行李實施檢查;

5.郵件配送、緊急救護車輛及住戶搬入或搬出時可專案向管理處申請;

六、機動車停放管理細則:

1.承購地面專用停車位、長期租用車位的住戶(管理處保留調整車位位置的權利)應到管理處辦理車輛登記,申領《停車證》;

2.管理人員有權禁止無《停車證》車輛駛入該停車位停留;

3.《停車證》爲一車專用,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車場管理員有權收回《停車證》;

4.住戶遺失《停車證》,應及時到管理處登記備案,並重新申領並支付辦證費,《停車證》每年更新一次;

七、罰則

1.進入小區的車輛,請共同遵守本管理規定,違規者受罰,車輛憑《停車證》(貼於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進出大門;

2.凡有下列違規情況,經勸說無效者,將作相應處罰;

a.未按規定對位停車;

b.一位停二車、一車佔二位;

c. 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車位內;

e.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f.車道上並排或逆向停車;

g.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h.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

i.緊急出口車道;

凡違規的車輛,管理處依據情況,勸說後仍違規者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事項,則報請主管部門執行拖吊,所發生的費用由該業主負責。

j.若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車輛,因而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則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1.0在摩托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自行車,指本小區(大廈)住戶的車輛,必須辦理手續和按規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主管部門備案。

4.0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並向保險公司索賠。

5.0當車輛進入車場時,車主應向車管員領取存車牌號;當車輛離開時,必須將存車牌交還車管員,沒有交還或存車牌號與車上號碼不符時,該車不得離開車場,否則車管員有權扣留該車或扭送派出所處理。

6.0外來摩托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地下車庫。

7.0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項目公司不負責賠償。

8.0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並做好停車場保潔工作。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1)小區內停車場爲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於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並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覈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於指定位置存放,並鎖好防盜鎖。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1.目的

爲了使公司公車管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確保公車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強用車安全及用車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公車駕駛者及用車過程的管理。

3.車輛管理

公車的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節約、規範”的原則。公司公務車由綜合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公車使用部門需建立公車使用臺帳,明確記載公車使用事由、使用時間、使用人及批准人備查。

3.1車輛的購置與管理

3.1.1公司綜合部負責車輛的購置工作。

3.1.2公司綜合部負責相關車籍資料、證件和保險資料的保管,以及辦理證照審驗等工作。

3.2車輛的調度

3.2.1公司綜合部負責公車的統一調度。

3.2.2公務車的使用用於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財務部門到銀行取送數額較大金額、辦理有關緊急公務等事項;不提供私人用車,如遇特殊的緊急情況,須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同意,經綜合部安排用車,同時自行承擔車輛通行費、油耗和意外損失責任。

項目用車需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車。

3.3車輛的使用

3.3.1用車部門及使用人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

3.3.2綜合部根據《車輛使用申請單》的審批情況,統籌安排車輛使用。

3.3.3緊急情況下,可先安排用車,但事後相關用車人須補辦上述手續。

3.3.4車輛使用人在用車後,須填寫當日出車記錄,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按實填寫“起點表數”、“止點表數”等數據,以便相關部門建立臺帳及審覈。車輛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場地,不得擅自將車子開回家或私用,若由於工作等原因當天無法返回,除要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註明外,在用車前需提前報公司領導同意。

4.駕駛者管理

4.1駕駛者資格

申請駕駛車輛者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正式駕駛證,憑證駕車,否則發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況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其本人承擔,一概與公司無關。

4.2駕駛者要求及紀律

4.2.1駕駛者要遵守國家有關駕駛員、車輛各項管理法規,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車管理規定。

4.2.2駕駛者要自覺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堅持安全學習,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謹慎駕駛。行駛時要繫好安全帶,嚴禁駕駛手機聊天,嚴禁酒後駕駛、開英雄車。

4.2.3駕駛者接送賓客時,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員,應注重維護自身形象,不得參與不良活動和有損公司形象的活動。

4.2.4駕駛者不得將公司公車外借和私自調換。公車不用時,應規範停放在規定的地點。

4.2.5駕駛者應妥善保管好公車上的隨車工具、附件、證件等。如發生隨車工具、附件、證件丟失、被盜、損壞,當事人應負責按規定賠償。

4.2.6駕駛者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

4.2.7在車輛發生故障時,要及時向領導彙報,在指定地方維修,沒有批准的車輛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其他情況

各類交通違章罰款規定。闖紅燈、違禁令、逆向行駛、穿拖鞋、酒後駕車、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爲造成的罰款公司一律不準報銷。公車使用管理部門將建。立公車使用詳細臺帳,根據記錄的車輛日使用情況,查找出違規時的當事人,按照“誰違規、誰買單”的原則,相應的罰款在當事人的工資中扣除。

6.附件

《車輛使用申請單》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爲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廠區車輛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所有電動車、摩托車、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進入廠區(除特殊情況外);

2、嚴禁超載或攜帶與公司生產所需無關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進入廠區;

3、進入廠區的所有載人汽車(公司用車,外單位的辦事車、參觀用車、出租車等)統一停泊在廣場及指定停泊地點;

4、裝卸車輛(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聽從公司保安指定大門(北門)、後門(南門)出入,並服從保安同志的指揮;

5、用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其它區域嚴禁行駛和停泊;

6、車輛在廠區內須減速行駛,時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會車時不超過5公里/小時;

7、所有外部車輛,進廠要登記,填寫車輛來訪登記薄,由公司接訪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廠。並由保安同志負責來訪車輛的停泊管理,出廠時必須檢查來訪車輛是否攜帶公司物質,方可放行;

8、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公司內部貨車等,在廠區進行高空吊卸、裝卸、會車、倒車等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使用部門、科室內部協調),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考覈50元/次,相關管理者及接待者負連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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