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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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

1 目的與範圍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7篇)

本制度規定了x公司電氣作業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爲了保證電氣運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電氣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電氣安全的歸口管理,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結合安全內審、外審每年不少於兩次)。

2.3機械動力廠負責組織、實施電氣設備的搬遷、安裝和調試;

2.4技術部負責電氣設備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

2.5生產部負責新購電氣設備的審覈和立項。

2.6管理部負責電氣設備的購置和廢舊電氣設備的處理。

2.7電力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電氣設備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 管理內容

3.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改造

3.1.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和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電力設計、施工和驗收應按集團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3.1.3 選購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必須是通過安全認證的產品。

3.1.4 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包括委外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2 電氣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3.2.1 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從業人員應沒有視覺、聽覺障礙;沒有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 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有關電氣設備性能及參數,嚴格按照“低壓用戶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並定期參加特種作業人員複訓。

3.2.3 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電氣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 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准,並有監護人員在場,同時採取安全措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4接地和防雷

3.4.1 每年雷雨季前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對廠區建築物防雷設施進行測試,並由市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防雷檢測記錄”;機動公司負責對電網接地進行測試,填寫“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表並存檔,對不合格的須採取措施恢復其性能。

3.4.2 各用電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設備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的檢測(每年春季進行一次),填寫“單臺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表,其記錄歸檔。

3.4.3 電氣設備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一般應≤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接地線顏色爲黃綠雙色。

3.4.4 架空線和進戶線應設有重複接地,其接地電阻應≤10Ω。 3.5 用電安全管理

3.5.1 機械動力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電爐、切割機等)不得帶電搬運,人離開崗位應關停設備,切斷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定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絕緣電阻等項目的檢測(每季度一次,具體內容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南” ),並填寫相關記錄,其記錄歸檔。

3.5.2 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可靠地與電網PE線連接,零線與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截面要符合標準,維修時應全面檢查。

3.5.3 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倉庫裏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規定。產生大量粉塵、氣體的工作環境,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且不準架設臨時線;在工作場所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5.4 架設臨時電源線按Q/PG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規定執行。

3.5.5 各單位的電氣箱、櫃、板須編號,1.2m內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檢測和記錄,其記錄歸檔。

3.5.6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

3.5.7 嚴禁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的,應嚴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術且技術等級高的電工進行監護,帶電作業者應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絕緣工具。

3.5.8 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時,由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到“四不放過”,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分析。

4 相關文件

GB/T13869-92 《用電安全導則》 Q/PGJ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5 記錄(表格)

JHJD001 電氣作業安全用具檢測記錄 JHJD002 單臺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 JHJD003 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 附加說明

本制度由設備安全課起草並負責解釋。 本制度編制:李四

校覈:王五 審定:趙六 批准:趙六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2

一、目的

爲了加強公司對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工作,開展對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安全規定

(一)電氣設備操作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覈,並持證操作。

2、電氣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電氣設備如遇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合閘,不得強行送電。

4、電氣設備啓動後,應檢查各電氣儀表,待電流表指針穩定正常後,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電氣失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和乾粉滅火器進行撲滅。禁止用水及其他液體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後用人工呼吸法緊急搶救。但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與觸電者直接接觸,以免再次發生觸電。

7、所有接電設備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於有關規定,電氣設備不應有漏點現象。

(二)電氣設備維護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其表面的粉塵,定期添加軸承潤滑劑,設備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無妨礙安全運行的雜物。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儀表,並經常檢查設備外殼的表面溫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設備表面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2、運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上報。

(1)電氣設備發出異常響聲或異常氣味。

(2)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3)電氣設備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

(4)電氣設備連接部件鬆動或冒火花。

(5)設備殼罩破損。

3、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電氣聯鎖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能進行。電氣設備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並消除故障後,方能投入運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得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4、公司防爆區域電氣設備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於

技術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電氣設備時,應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准。

5、僅在發生事故或停電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設備,應定期試運行,確保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6、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導除裝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裝置每年乾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三)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所有的電氣檢修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2、電氣檢修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彙報,瞭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設備的現有狀態。

4、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設備時,此開關要停電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並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公司防爆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經分析在周圍20米範圍以內的可燃氣體合格時,才準打開電氣設備,並且在切斷電後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後,進行放電,而後纔可進行全面的維修,

維修完確實無誤後,纔可送電。

5、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及線路。

6、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採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後,才允許送電。

7、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並塗防鏽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8、在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臺設備達到完好標準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10、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並達到完好標準後,方可投入運行。

11、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並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後,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12、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準,同時屏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鬆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後纔可運行。

13、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後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14、檢修電氣設備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三、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要求

電源系統的安全性是指電網短時間內的抗干擾能力,即在事故情況下電網可持續供電的能力。電力系統的可靠性是指長時間、連續正常供電的概率,屬於電網規劃的範疇。

生產技術部和電儀車間要從電壓波動、電氣設備老化和質量問題、過電壓、絕緣強度不夠、電纜絕緣老化發生相間短路、繼電保護誤動作、自動安全裝置問題等常見的電氣事故,對公司電源系統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加強設備維護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確保公司電源系統安全可靠。

四、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覈合格人員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2、防爆電器設備應按製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4、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5、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6、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8、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鬆動。

9、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於2mm的鋼板密封。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啓動。

12、電器設備運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採取緊急措施停機,並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鬆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並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11、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並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3

1、範圍:適用於本公司用電管理

2、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3、執行程序:

3.1、電氣運行安全: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覈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接地裝置的規定:

(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爲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爲10歐姆。

(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爲10歐姆。

(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爲10歐姆。

(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爲10歐姆。

(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爲4歐姆。

(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爲4歐姆。

(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3.3、靜電接地的要求:

(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值不宜超過10歐姆。

(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得於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爲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3)、爲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爲帶狀接地。

(6)、爲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10)、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

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12)、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13)、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4)、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5)、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16)、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爲15米、10KV以上爲30米。

3.5、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1)、各部門需要鋪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接線申請單”。

(2)、“臨時接線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3)、“臨時接線申請單”由安全環保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爲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接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5)、經審批同意鋪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6)、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接線申請

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7)、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8)、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

(9)、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動電動工具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電動工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2)、移動電動工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動工具本身有3.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a)、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b)、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c)、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a)、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b)、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在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

4.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2)、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爲8KV,持續時間爲1分鐘。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爲25KV,持續時間爲1分鐘。?

(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爲15KV,持續時間爲10分鐘。?

(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6-10KV試驗電壓爲40KV;20-35KV試驗電壓爲105KV,時間爲5分鐘。?

4.11、行車檢修規定:

(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或用升降平臺。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操作人員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5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覈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爲教職工日常工作考覈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繫,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後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衛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在事故處理結束後,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6

水電氣管理制度 爲了確保市直機關辦公、生活大院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幹部職工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一、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鋪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電源線路、自來水管道、煤氣設備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二、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範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保持乾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人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火災。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五、對於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後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後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後立即拆除。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

八、安全用電用水用氣必須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組織自查並會同各部門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7

一、餐廳樓面安全防範工作。

(一)配備滅火筒或乾粉滅火設備,並會使用。

(二)通電設備使用要按操作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三)通道上不堆放雜物,地面要無油跡,水漬及菜汁。

(四)服務員要提醒客人注意自己的皮包,手袋,有可疑人物應迅速向上級彙報。

(五)服務員應注意觀察客人的面部表性,及時處理突發病性。

(六)臺椅臺桌要定期檢查。

二、廚房安全防範工作

(一)配備滅火筒或乾粉滅火設備,並會使用。

(二)通電設備使用要按操作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三)通道上不堆放雜物,地面要無油跡,水漬及菜汁。

(四)檢查冰箱的溫度,防止原材料變質。

(五)檢查自來水,煤氣閥門空調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下維修單。

(六)瞭解廚房設備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按正確方法操作。

(七)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三、安全操作要求。

(一)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

(二)正確使用電器、煤氣爐具。

(三)有正當的保護措施,如工作用於套,衣帽鞋具。

(四)有系列的應急處理措施,並要求每個員工都掌握。

四、安全工作中的注意事項及防護措施。

(一)注意觀察細微,遇事鎮定。

(二)千萬不能違反規定的操作方法。

(三)電器引起的火災不能用泡沫滅火器,只能用乾粉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

(四)發生電器火災時,千萬勿試圖用手拉電源開關或用剪刀剪斷電線,而應藉助木棒拉開電源開關及用剪刀剪去電線的一端。

(五)燃料應放入規定地段,必須遠離明火或爐具。

(六)處理受傷者請勿濫用藥物或未經消毒的布包扎傷口,應找專業醫務人員處理。

(七)清潔用品,藥劑要與食用調味品嚴格分開,並注有明顯的標誌。

(八)電器故障應請電工修理,不得自行聰明,自己動手維修,以免出事。

(九)叉、刀之類的利器,使用時要謹慎別圖快,貯存時封好刀口、叉口或放在刀架上。

(十)積極與工程部、保安部聯繫,定期檢查電器的使用,室內裝修的小修小補,滅火系統或滅火筒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十一)使用拌肉機,切肉機,壓面機等,勿把手伸進去幫助啓動或推動,用後必須切斷電源。

(十二)切勿在餐廳內,廚房、洗碗處通道內奔跑或嬉戲,以防發生意外。

(十三)摔破的玻璃或陶瓷用具,不要用手去撿,應使用掃帚把現場清潔乾淨。

(十四)在運送菜餚或物品時,不要超過了最大運載,尤其是徒手運送時,數量太多難以保持平衡的。

(十五)運送、拿取過熱物品使用手套或毛巾。

(十六)碗、筷的清洗應使用清潔精和手套,玻璃器皿的清洗要注意用力程度。

(士氣)忽攜帶火種(如菸頭)等進入工作區,尤其是倉庫、廚房重地。

(十八)廚房內的地面有積水,要勤清掃,以免引起摔跤。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 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着“預防爲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盜和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辦公室爲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防範措施的制訂、落實、檢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各部門、機構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總公司全體人員,各部門應遵照執行

第二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區域應配電容量配置設施設備,並留有餘地

第六條 員工使用各類設施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違規操作,以保障用電安全

第七條 員工不得擅自使用電熱器具;下班時應切斷辦公設施設備的電源

第三章 加班事項

第七條 每日19點後仍需在辦公室進行辦公人員視爲加班

第八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九條 加班人員應填寫各樓層加班領取鑰匙表格(附表二)後領取各樓層鑰匙,並於下班後進行鎖門工作

第十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需確認周圍電器設備及空調開關關閉後方可離開(包括洗手間各項設施)

第十一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應確認鎖門事項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 20xx年9 月1 日開始生效執行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9

目的:

爲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覈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覈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啓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菸、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纔可變動現場。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於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衛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衛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並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爲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餘、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遊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衛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衛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爲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並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鬥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後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1、孕婦在建《健康檔案》時,保健人員負責高危因素的篩查工作,詳細詢問病史,特別是不良孕產史,家族史並傳染病史。發現高危孕婦,將其填在保健手冊上,並在手冊上做高危標記。

2、婦產科門診負責動態高危因素的篩查工作,發現高危孕婦,應及時記錄,並在《健康檔案》上做高危標記,並定期進行隨訪。

3、婦產科門診要統一使用《孕產婦保健手冊》和高危妊娠轉診三聯單。

4、實行高危妊娠轉診制度,婦產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門診篩出的高危孕產婦應及時轉到指定的上級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填寫高危妊娠管理登記冊和高危妊娠轉診三聯單。

5、認真落實高危孕婦追訪制度,婦產科門診要建立並加強與上級醫院的聯繫,落實高危妊娠追訪制度。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爲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範》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並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爲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爲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後8h內完成,病人出院後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後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塗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塗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鑑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鑑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籤,發現一次扣20元(對於上級醫師的審籤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後達成一致後執行)。

七、對新入院、重危、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好的病人必須要有主治醫師查房記錄,重點檢查與討論,並審籤(在診治中如牀位醫師向上級醫師反映病情並要求進行查房、討論、會診,而未進行,則一

並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後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爲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牀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牀位醫師一併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籤)。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牀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牀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爲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牀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於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牀位醫師聯繫)。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於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爲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牀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牀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爲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爲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 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後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於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爲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爲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爲牀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 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通知書,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於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並影響晉升晉級。

注:鑑於臨牀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並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爲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國小(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爲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爲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衛處,建立校衛隊,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衛科,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國小校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衛制度。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鬥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爲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範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誌、禁停標誌、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誌,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範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範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範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衛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範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安全工作要點。

一、學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爲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害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委;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教委,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區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准、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教委。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欄杆、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學校消防安全制度

爲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水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竈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四)集會、會操、軍訓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爲單位,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爲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應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並與協辦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

5.對軍訓的場地應事先考察,確保學生軍訓安全進行。

6.軍訓的強度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狀況而定,對患有不適合軍訓活動疾病的學生應進行勸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7.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會操、軍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遊、秋遊、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後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門衛安全防範工作規範

1.學校大門設專職門衛,門衛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門衛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牆體、門窗牢固。

2.大門堅固安全,開啓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於夜間觀察。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衛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衛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門衛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衛人員要求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

5.門衛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爲規範。

6.門衛人員按學校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7.年度內門衛人員無違紀、失職行爲。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爲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

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製。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覈、發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覈合格後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貨架的質量對倉儲系統的安全影響巨大。隨着現代物流逐漸受到重視,貨架需求大幅上升,貨架應用領域不斷拓寬,貨架供應商越來越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由於目前我國貨架行業標準尚不完備,對貨架設計、製造、安裝、驗收等方面缺乏明確必要的規定,貨架企業行爲得不到有效規範。部分企業爲了搶佔市場,採取低價競爭策略,視產品質量而不顧,致使貨架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威脅。因此,加快貨架標準的制定與宣傳、貫徹,規範約束企業行爲,成爲貨架行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可喜的是,貨架標準工作已受到行業內外的高度重視,一些標準正在抓緊制修訂過程中。

隨着貨架應用越來越普及,貨架安全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在百度上鍵入“倉庫貨架倒塌”,可以搜索到約478000篇相關網頁。近年來,國內不時發生倉儲安全事故,其中部分原因在於貨架產品質量與貨架安裝未能達到相關標準,而且由於行業標準不健全,貨架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爲得不到有效規範。

多個因素影響貨架安全

近年來,貨架需求快速上升,供應商大量涌入,競爭日趨激烈,已成爲貨架企業對行業發展的共識。其實,對於國內的貨架生產與銷售情況,很多人並不十分清楚。據我國著名的物流技術專家李守林介紹,由於目前還沒有國家權威機構進行全面的行業統計分析,只能在對貨架主要生產地區的主要企業的年產量和產值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大致推算出貨架年產量與產值(參見表1)。隨着物流業進入國家十大振興行業,企業倉儲系統的新建與改擴建需求大量釋放,貨架市場前景看好。

貨架作爲專業物流設備,產品種類繁多,很多客戶在購買貨架時並不清楚該如何評價產品質量和選擇正確的產品,於是往往以價格決定一切,結果買回來之後卻發現貨架根本不適用,或者質量不過關。針對這種情況,業內人士指出,客戶必須對貨架的一些基本參數有所瞭解。

首先,材質是所有貨架參數中最重要的。因爲貨架的材質決定了貨架的使用性能,如承重能力、使用壽命等。貨架中最主要的材料是鋼材,有冷軋鋼、角鋼、板鋼。

其次,應關注貨架規格,因爲這是貨架廠家最容易偷工減料的一個環節。貨架廠基本上不會降低貨架的高度、減少貨架的長度,但是會在貨架層板的厚度、立柱的直徑等不易被察覺的地方做手腳。因此,選擇與驗收貨架時要量一下層板、立柱、橫樑等的規格。

而要真正全面保證貨架質量,關鍵在於貨架的設計、材料、製造和施工四個方面。對於貨架企業來說,只有對貨架的設計、材料、製造、安裝、售後服務等環節嚴把質量關,才能確保客戶倉儲系統的安全性與實用性。

標準缺失影響行業發展

很多業內人士人都知道,20xx年5月5日,鄭州北郊陳砦冷庫30號庫的貨架突然倒塌造成15人死亡,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由貨架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據事後調查,引發此次慘劇的直接原因是冷庫裏使用的倉儲貨架存在質量缺陷,並且在貨架安裝完畢後沒有進行質量驗收。此冷庫的貨架供應商在不具備生產高位倉儲式貨架資質的情況下,違規生產冷庫倉儲貨架,致使產品設計、生產和安裝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貨架的整體穩定性差、承載能力不夠,最終造成貨架坍塌的重大安全事故。

要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必須切實提升貨架生產企業和使用方的安全意識,提高貨架質量。由於貨架生產與安裝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規範貨架企業行爲成爲關鍵。而這離不開相關標準的制定與貫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我國貨架生產與使用方面缺乏統一標準,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業進入門檻低,貨架生產商良莠不齊;一些企業重製造,輕設計,追求短期效益;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機制,部分企業低價格無序競爭,擾亂了行業的正常發展。

筆者認爲,由於行業標準不完善,貨架市場主要存在如下問題:1、貨架製造企業在貨架設計、生產、檢驗時沒有確切的標準可以參照;2、沒有明確的貨架驗收標準,導致用戶無法對貨架產品進行驗收;3、大量企業涌入貨架行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又缺乏相應標準來引導貨架行業向高品質方向發展。

李守林認爲,從貨架的種類、產值、產量、生產企業數量等方面來看,貨架巳成爲一個獨立的行業。但是,在多年快速發展過程中貨架企業存在一定的重量不重質問題,對貨架的系列化、標準化工作沒有充分重視,直接影響貨架企業的規模化與規範化發展。因此,抓緊制定行業標準,對促進企業的規模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加快市場響應速度等都有重要意義。

以上分析的共同指向就是,目前亟需建立健全貨架行業標準,對貨架企業行爲起到引導、規範作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標準制定進行時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已頒佈實施的貨架設計、製造、安裝調試相關標。除了國內標準外,還有一些貨架企業參考國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具體包括:日本的JB/T5323-91《立體倉庫焊接式鋼結構貨架技術條件》、JB/T9018-1999《有軌巷道式高層貨架倉庫設計規範》,歐盟的FEM9.831《有軌巷道堆垛起重機設計規範高架倉庫的公差、變形和間隙》、FEM10.2.02《托盤用靜力鋼貨架設計》,美國的ANSI/MH10.21984《工業和商業用鋼製貨架使用安全規範》、MH16.1-20xx《工業存儲用鋼貨架設計、試驗和應用規範》等標準。顯而易見,爲數不多的標準對於產品種類繁多的貨架行業來說,是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

可喜的是,近年來,在各方的共同關注與努力下,我國貨架行業標準化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

爲了加快貨架行業標準制定,20xx年10月15日,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南京召開了貨架標準編制研討工作會議,正式立項了6項貨架行業標準,其中包括:《貨架術語》、《貨架分類及代號》、《倉儲移動式貨架設計規範》、《倉儲貨架生產管理要求》、《托盤貨架》、《貫通式貨架》(後改名爲《駛入式貨架》),另有2項國家標準——《組合式工業貨架設計與計算》和《工業貨架規格和額定重量載荷》已公示準備立項,並就貨架行業標準工作的現狀、問題以及今後的努力方向進行了討論。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戴定一副會長在會議總結中指出,在貨架標準編制工作中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抓好幾個基本方面,一個是尺寸,一個是質量與成本的平衡,要貫穿到整個貨架標準的制定中;二是儘量學習和借鑑國際標準,將國際標準的框架作爲我國的框架,學習其理念和方法;三是要加強基礎資料的收集,加強調查研究,尤其是定量標準更要注意對經典案例的研究;四是有一個合作的隊伍,各標準起草單位建立密切聯繫,對標準體系有所瞭解,知道自己所制定的標準處於什麼位置,加強協調,爭取起草的標準有一個較高的水平。

據協助組織並全程參與貨架標準編寫工作的李守林介紹,此次標準制定的目的和意義體現在:

1)規範統一貨架名詞術語,有利於國外貿易和學術交流;

2)促進貨架結構、尺寸的標準化,有利於規模化生產、降低生產成本和不同廠家產品的應用互換;

3)加快貨架強度和剛度的標準化,有利於貨架的安全使用;

4)制定托盤貨架強度和剛度的檢驗方法,使托盤貨架驗收具有一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供需雙方的交付驗收。

20xx年6月3-4日,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召開標準審查會,與會專家一致通過對《貨架術語》、《貨架分類與代號》、《托盤式貨架》、《駛入式貨架》四項行業標準的審查。目前,這些標準正在等待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審批通過,即將公佈、貫徹。

李守林認爲,這是我國貨架行業企業首次聯手行動,有一定示範作用,但標準制訂尚有不足之處,如地震水平力的設定、檢測平臺的建設等,有待今後在標準貫徹執行中進一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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