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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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分局車輛維修管理,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分局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一、 本辦法包括分局機關使用的所有車輛。

二、 車輛維修應堅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和做到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三、 分局爲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大衆※※維修站、※※汽車修理廠),並與其簽定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四、 分局成立具有高級技師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車輛故障檢測小組,負責車輛故障技術鑑定工作。鑑定小組成員由3人◎◎◎、◎◎、◎◎◎)組成,車班負責人◎◎◎爲小組長。

五、 駕駛員要加強對所管理、使用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經常檢測各項性能,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並及時維修,確保車輛完好率達100%。

六、 車輛故障報修程序:

(一)本車駕駛員提出修車報告(除車輛正常保養以外);

(二)由檢測小組鑑定車輛檢測故障原因,到維修廠家詢價後,由車隊負責人寫出書面維修報告;

(三)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

(四)分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修理廠修理;

(六)車輛修理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驗車單上予以簽字確認。

七、 維修費報銷程序:所有車輛維修費,堅持一月一次月底統一結算。具體是:

(一)由駕駛班和財務部派員一同前往修理廠結賬;

(二)車班填寫報銷憑證;

(三)辦公室審覈;

(四)按分局財務報銷制度審批報銷。

八、 在外執行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爲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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