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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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保證黨中央確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在我鎮的全面貫徹落實,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區,根據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關於在全國公務員中開展學法用法活動和實行依法行政培訓的意見》和定遠縣《關於在全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的要求,制訂本規定。

鎮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

第二條 本鎮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均爲本制度的普法對象。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序列的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注: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學法用法,按計劃參加全區公務員培訓和普法考試,不斷增強法律素質。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普法考試由鎮委宣傳部、普法辦、組織負責組織實施,每年舉辦一次。

第五條 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成績由鎮普法辦負責登記造冊,並提交組織、宣傳、組織、司法和公務員所在單位建檔。

第六條 除鎮普法機構舉辦的法律培訓外,全鎮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公務員經常性學法制度,定期組織本系統或本單位人員參加法律培訓學習,保證公務員每年自學法律知識的時間不少於40學時,集中輔導每年不少於8學時。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成績將作爲公務員年度考覈、任職、定級和晉升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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