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文寫作趣文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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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載,明穆宗朝御史詹仰庇,因爲在上疏中錯用了一個“照”字,結果不但被打了100棍,而且削職爲民,處罰可謂不輕。其實,在明朝,像詹仰庇這樣因撰擬文書出現文字等錯漏而被治罪的人還有很多。

古代公文寫作趣文雜談

成化十五年(1479)閏十月,汪直、陳鉞等人以兵出遼東塞焚殺,激起諸部報復,於次年正月入雲陽等堡大掠,巡按遼東御中強珍彈劾陳鉞等人冒功挑起事端,御史許進等也上疏論劾。權閹汪直十分惱火,不但構陷強珍下獄,而且摘許進在其它奏巰裏誤書的個別錯字,將他廷杖,差點被打死(《明史?許進傳》)。

弘治元年(1488年),戶部員外郎周時從上疏請求嚴懲憲宗朝權閹汪直、錢能等,並請考覈兩京及各地的鎮守太監。諸宦官摘疏中“宗社”二字不越格書寫,將周時從逮捕治罪。賴弘治帝寬大,不久便予釋放(《明史?周時從傳》)。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俺答圍京師,明世宗起用在家守制的翁萬達爲兵部尚書,召他火速赴京。翁萬達家居嶺南,離京數千裏,他雖日夜兼程,只40天時間便趕到京城,但明世宗還是嫌他來遲了。因而很不高興。權臣嚴嵩乘機加以誣陷,明世宗於是把他貶爲兵部右侍郎。第二年,翁萬達上疏請求回家繼續守制,明世宗懷疑他是畏避國事,就把他免官放回原籍。臨行.翁萬達上表謝恩,明世宗摘表文中個別錯字指爲不敬,將他削籍爲民(《明史?翁萬達傳》)。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元旦發生日食,因天上無雲,禮科給事中楊思忠和六科其他給事中一道上表稱讚。表文中有句話的語法有些毛病,而三年前關於祭祀孝烈皇后一事時楊思忠的意見和嘉靖帝(明世宗)不一致,明世宗一直耿耿於懷,現在他便“摘疏中語,詰爲不成文”,並說:“思忠懷欺,不臣久矣”。把他杖一百,斥爲民。其他給事中也受到“奪俸”的處分(《明史?楊恩忠傳》)。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元旦因賀表中“萬壽”二字沒有擡頭書寫,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人受到廷杖(《明通鑑》第六十卷)。

萬曆二十年(1592年)正月,禮科都給事中李獻可偕同六科其他給事中聯名上疏,請皇上讓ll歲的皇長子讀書接受教育,這是婉轉建議冊立太子的一種迂迴策略。當時明神宗寵愛鄭貴妃,欲立她所生的皇三子爲儲君,由於事關敏感的國本問題,明神宗閱後惱怒異常,抓住疏文中誤把弘治年號錯寫成“弘洪”大做文章,責怪李獻可等人違背聖旨,侮辱君王,把李獻可貶官調外,其餘的人給以扣發半年俸祿的處分。上疏申救的譚官也受處分,11人遭斥。

以上數例,雖然不是明朝因公文書寫錯誤而罪譴作者的全部,但也很有代表性,即:這些案例的引發雖然各有背景和原因,但當作藉口的無一例外都是文字語言錯誤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等,這就表明,在明朝(其它朝代大都如此),撰擬、謄抄文書而出現錯漏,作者確實有責莊,挨批評甚至受處罰都是無話可說的,只是處罰輕重因案例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罷了。公文寫作不能出錯,是由它的性質決定的,所以寫公文時,一定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不放過哪怕是十分微小的錯誤。萬一不慎出了差錯,也要及時糾正,並吸取教訓。至於明朝統治者和那些別有用心者對文書作者的個別差錯而借題發揮和上綱上線到侮辱君王這樣的高度,然後進行打擊報復,重譴作者,這種做法當然是錯誤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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