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安全心得體會(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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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安全心得體會 篇1

新的一學期開始了,同學們都陸陸續續地回到了學校,在此期間,爲了增強同學們的安全意識、確保同學們的人身財產安全、共創平安和諧的校園環境,每個學校都在大力的宣傳與之相關的安全知識。我們常聽到人們宣傳“防火、防盜、防騙”,雖然每個學校都有與之相關的安全制度,但火災、東西失竊、財物被騙等事件在學校裏還是時有發生。尤其是近幾年,校園網貸糾紛和詐騙案例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安全隱患也逐漸增加,各個學校對這個現象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

消費安全心得體會(精選4篇)

有些不知情的人可能會感到疑惑,大學生大部分都是成年人,而且受教育的.程度較高,爲什麼還會陷入校園網貸的騙局中呢?可以這麼說,大學生雖然受教育程度較高,但經濟來源主要是父母提供的生活費,有時會出現生活費不能滿足其需求的情況,而且有的學生還有攀比心理,這就更容易導致學生走向校園網貸的道路,很多學生更因欠下鉅額貸款無法償還而不得不放棄上學。

隨着校園貸事件的愈演愈烈,有人總結了校園貸的幾大危害:

1、“低利息”並不可信:目前網貸平臺多數產品的年化借款利率在15%以上,所謂的“低利息”並不可信。0.99%月利率是營銷把戲,學生容易上當受騙。

2、越便捷,越易變“劫”:有的貸款很便捷,只需要一張身份證就可以,有的同學礙於人情關係等原因,用身份證替別人辦貸款。這種行爲風險很高,因爲一旦對方無力還款,剩餘的債務就由“被”辦理人獨自承擔。

3、一旦逾期,催款“全方位”:有些案例中,一旦學生貸款還不上,網貸平臺並不會通過正當途徑追款,而是採用給父母、親友、老師羣發短信、在校園裏貼大字報,甚至安排人員上門堵截等威脅恐嚇的手段向學生催款逼債。

4、易誘發其他犯罪:放貸人可能利用校園貸款詐騙學生抵押物、保證金,或利用學生信息搞詐騙、騙領信用卡等。

如何防範不良校園網貸呢?大學生要注意的就是不要輕易相信借貸廣告,還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同時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大學生要充分認識網絡不良借貸存在的隱患和風險,增強金融風險防範意識;要樹立理性科學的消費觀,儘量不要在網絡借款平臺和分期購物平臺貸款和購物,養成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秀品質;要積極學習金融和網絡安全知識,遠離不良網貸行爲。

相信只要大學生具有一定的防範意識,並學會理性消費,就不會出現被騙的現象,大學生的校園生活也會更加安全、更加精彩!

消費安全心得體會 篇2

我想圍繞着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爲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第一、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裏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唯一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說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並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爲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於理念不同,我們希望衆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唯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願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鑑。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於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後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消費安全心得體會 篇3

在這篇文的開頭,我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有一對貧窮的農民夫妻,因爲買了假種子種到田裏而顆粒無收還賠了本,夫妻倆越想越生氣,便買了瓶毒藥一飲而盡,但因爲毒藥也是假的,他們昏睡了一天後又醒了過來,夫妻倆認爲自己大難不死必有後福,便買了瓶酒以示慶祝,誰知,這對夫妻喝完酒後再也沒有醒來,因爲他們喝的是假酒。

聽到這個悲慘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現在世上有多少假東西呀!坑害農民的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藥、有毒大米、蘇丹紅、人造雞蛋······,這些假東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人,只管收錢,對造假的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還爲造假者通風報信。正是由於這些人的失職,才造成現在假貨滿天飛。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我興奮地來到大街上,希望能聽到有關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宣傳。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沒有宣傳標語,沒有宣傳喇叭,人們冷漠地來來往往,世界消費日什麼時候消失了呢?我心裏不由得升起一絲疑問。這時,一陣風颳來,風雖不大,我卻感到明顯的涼意。它帶給別人的是清涼,而此時帶給我的卻是憂慮和悲傷。

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還有用嗎?在大多數人心中,也許已經不重要了,也許已經沒有用了,他們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錢、金錢、金錢······人們哪!醒醒吧,不要爲了金錢而瘋狂了。我們不但要有誠信,更要有良心。讓我們一起來打假吧,讓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假貨的世界裏!我相信,這是每一個孩子的願望,也是每一個大人的目標。來吧,讓我們找回誠信、喚醒良心,爲徹底消滅假貨努力吧!

消費安全心得體會 篇4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1993年的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比有如下重大突破:

(一)、新消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此爲我國民事訴訟基本的舉證原則。新消法爲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六個月內,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推給了經營者。此舉將有利解決消費者”維權難“這一癥結,以後消費者用牛拉着豪車維權或者怒砸豪車這樣的報道一定會減少很多。

(二)、新消法第25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除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之外,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訂立合同以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費者想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證明自己存在重大誤解或者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等纔可以撤銷或解除。

現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直接賦予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制度。

(三)、新消法第44條中有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該條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對性,賦予消費者在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在無法找到生產者或服務者時,可直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主張權利,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對方---經營者或商品的生產者主張權利的框架。

(四)、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根據新消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依據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的,消費者除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並且還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的三倍,即退一賠三。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低於五百元的,最低賠償額爲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有缺陷,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二倍以下賠償。

此外新消法還對個人信息的保護(29條),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18條)等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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