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學習心得(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64W

職業病防治法學習心得 篇1

職業病因爲有明確的致病因素一般是可以預防的。預防職業病的關鍵是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減少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常見的預防措施包括工藝措施、工程措施、個體防護措施、衛生保健措施等等。鑄造生產中的型砂採用低遊離二氧化硅替代高遊離二氧化硅的石英砂、水溶性塗料替代酚醛樹脂塗料、二甲苯溶劑替代苯溶劑等等。這些措施均較大程度地降低了物料對作業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從源頭上消除或降低危害的產生,屬於工藝措施。礦山破碎過程生產產生的粉塵是導致矽肺病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些粉塵的產生從工藝上是難以解決的,多采用除塵系統將粉塵通過除塵器淨化除塵;許多噪聲設備多采用隔音板將噪聲隔離;鍊鋼系統爲防止熱輻射對作業工人的健康危害常採用的隔熱裝置;這些措施均爲工程技術措施。如果工藝和工程措施難以實現的情況下,人們往往採用比較被動的防護措施,即危害因素接觸者佩戴個體防護裝備,來減少或降低各類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如佩戴防塵口罩防塵、佩戴耳塞耳罩防噪聲、佩戴防毒面具防止毒物接觸等。

職業病防治法學習心得(精選3篇)

還有一些危害因素,勞動者接觸後可能會導致體內某些代謝物質喪失,從而能產生代謝功能紊亂,如勞動者如果接觸強高溫會導致體內失去必須的鹽份,而產生中暑、休克等嚴重危害,這種情況可採取爲接觸者適當地補充鹽的攝入,從而控制或減少高溫中毒的發生,這些措施成爲衛生保健措施。

我國幾十年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總結出了許多職業病防治工作經驗,如“革”、“水”、“密”、“風”、“護”、“管”、“教”、“查”等防塵“八字方針”,在建國以來的防塵工作中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革”既是革新技術,改革工藝過程,革新生產設備,使生產過程中不產生或少產生粉塵,以低毒粉塵代替高毒粉塵,是防止粉塵危害的根本措施;“水”爲溼式作業,採用溼式作業來降低作業場所粉塵的產生和擴散;“密”即密閉塵源,對不能採取溼式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密閉抽風除塵;“風”是通風除塵,通過合理通風來稀釋和排出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護”即個體防護,爲接塵工人佩戴防塵口罩來減少粉塵接觸;“管”即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防塵的規章制度,定期監測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教”即宣傳教育,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塵工人應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宣傳教育,瞭解生產性粉塵及塵肺病防治的基本知識,使工人認識到塵肺病是百分之百可防的,只要做好防塵、降塵工作,塵肺病是可以消除的;“查”即加強對接塵工人的健康檢查、對工作場所粉塵濃度進行監測和各級監管部門對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綜上所述,我們在日常生產活動過程中,首先應瞭解你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哪些健康危害,如何有效地防治這些危害的發生,是保證我們健康、快樂、體面工作的前提和條件。

職業病防治法學習心得 篇2

十一屆全國大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xx年12月31日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並於當日實施。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從法律上明確了安監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對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次是修正,雖然修改的內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條,重點修改45處。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條,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條。根據安排,今天大家一起來學習《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從五個方面來學習:

一、從整體上把握《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義 原《職業病防治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應當說,原有的各項制度,特別是職業病預防和職業病待遇保障制度,總體是科學、可行的。該法施行九年來,對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職業病依然高發,與職業病相關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了不好的影響,個別的還演變成了羣體性事件。這些事件暴露 出部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職業病待遇落實難,監管體制不順等問題突出。

這次修改,針對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多項法律制度。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加強了各級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強化了政府防治職業病的法定責任。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這是原第9條中增加的一款)。與此相對應,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這也是新增家的內容)。

(二)理順了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圍繞職業病的防、治、保三個主要環節,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理順了監管體制。防,即職業病的預防工作,以安監部門爲主負責;治,即職業病診斷和治療,以 2衛生部門爲主負責;保,即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爲主負責。其中安監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執法主體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了職業病的預防措施。從項目立項,到企業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門的監管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強化了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控制,有利於改善以前職業病防治‚重治輕防‛的局面。

(四)在診斷程序、制度設臵等方面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這是《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按照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的總體要求,區別情況,運用勞動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來解決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爭議問題,並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職業病患者權益的相關措施。另外,新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規定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同時新法還通過具體制度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所需資料進而落實預防措施的義務。這些條款,爲破除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難‛的問題提供了保障。

總的來說,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爲本的執政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解決了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完善了職業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於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 3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標誌着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二、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預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中,與作業現場有關,加強職業病預防和監督檢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此次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義務的有27條,罰則有39項。特別是新增新六條,突出強調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明確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強調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提高了罰款下限或上限。如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罰款上限由三十萬元提高到五十萬元。

(二)加大了前期預防力度。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條,強調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 4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職業衛生要求,並鼓勵和支持用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特別是新增加了設備要求,拓寬了從源頭控制的途徑。

(三)突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重點。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原來18條的基礎上增加對從事高危粉塵作業實行特殊管理的規定,突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重點。

(四)強化了現場監督檢查。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安監部門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相關規定有27條(24條職責,3條法律責任),在條文中明確安監部門要求的有51處,用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的還有7處。主要體現在對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上,並賦予了若干職權。如安監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瞭解情況,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爲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品;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爲。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加強了職業病的源頭預防和控制,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賦予了安監部門在職業病預防監督檢查等方面的重要職責。因此,安監工作的任務更重了,責任更大了。

職業病防治法學習心得 篇3

爲了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發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衛生部決定從20xx年起,每年4月最後一週爲《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

下面就普及一下大家關心的有關職業病的知識:

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怎麼辦?

一、對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看是否屬於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此目錄中,且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由法定職業病診斷的疾病。

二、如屬目錄中所列職業傷害造成的,應及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衛生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三、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四、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鑑定後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職業病診斷和鑑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執行。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定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鑑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三)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四)協商鑑定繳費事宜;

(五)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

(六)抽取鑑定專家;

(七)開鑑定會;

(八)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九)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職業史、既往史;

(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六)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七)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八)其他相關材料。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診斷爲職業病的,應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傷殘等級分十級,依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鑑定。

六、與所在單位聯繫,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申請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

七、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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