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電力法心得體會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3W

電力法是規範電力生產、配置、使用和電業管理的法律部門。其調整對象和範圍主要包括三方面:(1)電業經營許可關係, 即電力企業經政府許可而取得電業經營權的關係。(2)電力生產與供應關係。 即不同電力企業之間的產、輸、配電關係和電力經銷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力供應與使用關係。(3)電力及電力設施保護與管理關係, 即政府保護和管理電力企業、電力和電力設施的關係。

學習電力法心得體會大綱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隨後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和條例。本文試圖從電力法基本制度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着手,探討培育中國電力市場亟需進行制度創新的要點及方案,以期爲中國電力法制建設和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獻計獻策。

一、電力法基本制度中若干難點分析

中國電力法基本制度設計,基於當時的國情。其一,電力嚴重短缺。“……進入70年代,電力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比例失調越來越明顯,因缺電造成的拉閘限電日益頻繁……”(注:參見黎鷹:《電力法出臺始末》,載《中國電力報》1996年3月10日,第2版。)在此條件下,立法的首要目的是解決缺電問題。這一點從“電力法”的稱謂中即可揣摸得到。(注:在立法過程中,對電力法名稱曾出現爭議,或稱“電業法”或稱“電力工業管理法”等,最後定爲“電力法”,這表明立法的出發點在於電力這一法律關係之客體,而忽視了電業這一法律關係之主體。因此,電力法律關係主體缺位或定位不明確的弊病就在所難免。)其二,當時正處於新舊體制轉軌時期,立法者不得不採取“立足現實,面向未來”的方針:既遵循當時的體制規範和行爲準則,又力圖爲將要實行的新體制留下制度空間。所以,不可避免地,電力法一面保留了較多的計劃經濟舊痕,另一面業已顯露出市場經濟的幾抹新色。而隨着改革進程的加快,電力法在實施過程中相應出現兩個極端:一部分保守的制度規定,運行伊始就陷入滯後之窘境;而另一些超前性規定卻又因配套改革未跟上而成爲難以解近渴的“遠水”。電力法的實施因而顯得困難重重,陷入山重水複疑無路之境地。現擇要分析如下:

(一)電力監督管理制度

電力法第6條是關於這一制度的規定。據此規定, 電力監督管理部門主要爲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他們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對電業的監督管理權。這一規定清楚表明,電力工業將順應市場的要求實行政企分開的體制新格局,電力法將電力監督管理權由過去的電力企業剝離,賦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此制度安排下,政府和電力企業在電力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就得到了明確界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爲:公平競爭的裁判員、市場矛盾的調解者、市場偏差的糾正者和市場缺陷的彌補者,對正處於向市場經濟過渡的中國電力市場而言,政府還應是重要的市場培育者。而電力企業在蛻去了行政管理的外衣後,應還原爲單純的民事主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