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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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法課程,應通讀《簡明刑法教程》一書,全面、系統、深入地掌握有關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內容。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刑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僅供參考。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篇一:學習<刑法學>精品課程的心得體會

有幸參加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程的培訓,聆聽孫國祥教授和劉偉博士對刑法學的教學剖析,收穫頗豐。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啓發。我是治安學專業教師,對刑法學並不熟悉,由於專業精品課程建設的需要,參加了本期培訓。儘管本人所教課程與參加培訓課程諸多不同,但這次培訓對我今後的教學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課程的建設仍有很大幫助。下面我結合本次精品課程培訓學習,談談個人對課程教學及教學資源利用的一些膚淺認識和體會。

一、教學探索

基於個人教學的體會,以及對一些同仁教學實踐的瞭解,教學上的挑戰和困惑可以說是高校教師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訓學習,雖然我對刑法學不熟悉,但從孫國祥教授藉助刑法學課程對教學的剖析中,也受益頗多,主要有三點:

一是,孫國祥教授特別講到了教學方法,對刑法學教學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較詳細的闡述,比如辯論式的案例計論、撰寫學術觀點綜述的小論文、旁聽公審、專題講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學課程,雖然與內容與刑法學不同,但從孫教授予的講述中,我發現有我值得借鑑的很多東西,孫教授提到的諸多的教學方法,我幾乎都可以作個嘗試。

二是,孫教授提到了刑法學教學中要處理的幾個關係,其中“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係”對我觸動較大,我所就職的公安類院校近年正逐步轉向於培養高級技能型人才,在教學中如何做到理論夠用,技能夠強,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這個過程中,儘管有不少教師已有多年的教學經歷,但在教學改革過程中仍然出現了很多問題,甚至有不少人還走了極端。孫教授的觀點讓我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係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即不能因爲強調實踐而割裂理論知識的系統化。對於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必須講透,爲學生建構比較系統的理論體系。在此基礎上,再強化對學生技能的培養和訓練。

三是,孫教授中講座中多次特別提到教學中必須充分把握學生的已有知識結構和領悟能力。我個人認爲,這實質上是對“以學生爲主導”、“以學生爲本”之類教學指導思想的一條踐行途徑,也是我今後教學中需要貫穿的一個重要理念。

二、教學資源的獲取

這次培訓,在教學資源的利用上,對我的啓發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雜誌外,還可以蒐集與本學科知識有關的國內外各知名學校的網站,下載一些有價值的參考信息。

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給獲取各種教學資源帶來了十分便利的條件。在日常教學工作中,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各種教學資源,豐富教學內容,拓寬教學和科研的視野。只有不斷更新、充實教師的知識結構,纔可以始終站在本學科發展的前沿。只有教師個人知識的深厚積澱,才能給課堂帶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識內容,才能結合學生的實際情形進行有的放矢的教學,也才能實現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教學目標。

三、精品課程的建設與使用

近年來,各校精品課程的建設如火如荼,不少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水準很高,對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具有極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這些的成果能發揮更大的價值。從此次培訓中,我個人認爲目前對此類教學資源還處於“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狀態。這種狀態主要體現爲:一是,共享範圍極其有限,很多是建設單位內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學校的精品課程,也無法獲取其內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範圍內高成本共享,這裏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給者,最終造成運轉不良,難以維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決兩個問題,即避免重複性建設和取長補短。但個人感覺目前在精品課程建設上,同行專業人員交流機會極少,主要原因在於缺乏交流平臺,特別是直接的、動態的交流。當然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家教育部門的支撐。

兩天的培訓時間很短,所見所聞在短時間內還無法深度消化,我相信這次培訓將對我今後的教學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篇二: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爲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範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係。法學作爲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 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爲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爲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爲判斷標準。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爲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纔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範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爲規範,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範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範不規範的問題。因爲法律的規範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爲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範性、邏輯性、體系性。規範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範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爲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範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分別爲兩個概念,欺詐行爲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爲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爲,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爲。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爲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爲“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爲概念遊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爲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爲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爲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爲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鍊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諮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瞭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爲,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篇三:刑法學習心得體會

刑法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屬於部門法學。刑法學以刑法爲研究對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罰及其罪刑關係的科學。

刑法學作爲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着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着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爲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爲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纔出現的。一般認爲,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誌着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後,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後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

刑法學分爲以下類型:(1)規範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爲研究對象,主要採取註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註而形成的刑法規範知識體系。

(2)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爲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3)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範(包括刑事實體法規範和刑事程序法規範)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於規範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範爲研究對象的。規範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刑法體系:

刑法學分爲刑法總論和刑法分則。

其中,總論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範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正當行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刑事責任,刑罰概說,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

分則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的設立目的:

這一直也是讓民衆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認爲刑法不過是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統治民衆的工具而已,如果沒有刑法恐怕我們的生活也不是會亂成一團(甚至對於法律都是這麼認爲,僅僅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並不是可有可無、僅僅是統治工具而已。同態復仇是最原始的“刑罰”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僅是古代巴比倫人處理糾紛的方法,同樣適用於全世界任何一個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態復仇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冤冤相報。如果按照同態復仇的方式,恐怕人類一直會處在不停的戰爭和糾紛之中。而刑法的出現就是爲了結束同態復仇的無止境的狀況。同態復仇也是一種司法,但是毫無疑問他的結果是更加嚴重的衝突。而刑法則是轉向恢復性司法,也就是恢復到傷害造成之前的狀況。如果不能恢復,則用另外的方式來補償,如經濟補償等。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義。如果還有人說刑法是統治階級的“走狗”或者之類的話,那麼確實應該讓他來嘗試一下同態復仇是什麼感覺。

刑法的地位: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地位應該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情況,又脫離於其他部門法。我自己將法律分爲三等,一等爲最基礎最初級,三等爲最高級。一等法律即爲憲法,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基本的問題,調整最基本的社會關係,也可以說是調整所有社會關係的基礎,但是由於本身憲法過於模糊,並且一般不適用於案件,而適用的時候也大抵不是用憲法的形式,所以雖然他是“不可違背”之法,但應該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類部門法(地方法規等不在探討範圍內),不包括刑法。部門法是調整各類不同社會生活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處,也有獨立之處,他們是國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將刑法放在三等,並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義更大,而是因爲他所規定的不僅僅是傳統意義的“刑法”的範圍,而且包括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應用的時候應該注意其與其他部門法的相適之處。而這些觀中國之刑法,恐怕還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歷史:

刑法學作爲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着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着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爲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爲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纔出現的。一般認爲,[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誌着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後,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後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刑法學分爲以下類型:規範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爲研究對象,主要採取註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註而形成的刑法規範知識體系。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爲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範(包括刑事實體法規範和刑事程序法規範)進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於規範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範爲研究對象的。規範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爲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學習法學是爲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鍊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諮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瞭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爲,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範文篇四: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瞭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於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麼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爲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爲。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麼法、量什麼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於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爲——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爲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爲了保護大衆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爲刑罰是“以惡制惡”,於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着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並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於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係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爲一個與暴露人性醜惡有關的行爲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於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而且闡明瞭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爲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爲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後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瞭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採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爲10大類,依次是(因爲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係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採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於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x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鬥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爲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qiāng支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xx、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xx、綁架等犯罪行爲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爲可能造成防衛人重傷、死亡的時候,纔可以認定爲“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爲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範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於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於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是認定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迴歸總則的原則性規定上進行自由心證。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爲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纔發現,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爲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現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爲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於其他犯罪形態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爲。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爲。犯罪既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 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後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鑑於各種犯罪行爲的行爲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規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爲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爲方式上出發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爲,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爲,確定打擊犯罪的範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爲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纔可以說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大學聯考英語作文經常用的一句話: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複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爲。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爲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於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爲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

至於刑法上所說的行爲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法條說什麼即是什麼,摳字眼,只在於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爲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爲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過學習,我發現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條上所提到的各個行爲方式呢?當然,語義理解是最基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定上的其他行爲,那些特殊的行爲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爲方式,人的創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於某些特殊的行爲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爲方式的關係;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

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着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爲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爲方式的“雲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爲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鑑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雲南許霆”表示:“20xx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說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直到廣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纔讓這個“雲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獄的機會。爲什麼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爲什麼法律規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麼難實施,甚至對於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出來以後,會發現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爲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爲,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爲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纔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於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

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繫實際,過於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後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爲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爲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繫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大學聯考高分爲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爲法律專業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帶着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爲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並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

最新刑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精選篇1

刑法學作爲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着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着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爲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爲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纔出現的。一般認爲,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誌着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後,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後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

刑法學分爲以下類型:(1)規範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爲研究對象,主要採取註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註而形成的刑法規範知識體系。

(2)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爲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3)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範(包括刑事實體法規範和刑事程序法規範)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於規範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範爲研究對象的。規範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刑法體系:

刑法學分爲刑法總論和刑法分則。

其中,總論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範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正當行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刑事責任,刑罰概說,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

分則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的設立目的:

這一直也是讓民衆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認爲刑法不過是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統治民衆的工具而已,如果沒有刑法恐怕我們的生活也不是會亂成一團(甚至對於法律都是這麼認爲,僅僅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並不是可有可無、僅僅是統治工具而已。同態復仇是最原始的“刑罰”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僅是古代巴比倫人處理糾紛的方法,同樣適用於全世界任何一個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態復仇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冤冤相報。如果按照同態復仇的方式,恐怕人類一直會處在不停的戰爭和糾紛之中。而刑法的出現就是爲了結束同態復仇的無止境的狀況。同態復仇也是一種司法,但是毫無疑問他的結果是更加嚴重的衝突。而刑法則是轉向恢復性司法,也就是恢復到傷害造成之前的狀況。如果不能恢復,則用另外的方式來補償,如經濟補償等。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義。如果還有人說刑法是統治階級的“走狗”或者之類的話,那麼確實應該讓他來嘗試一下同態復仇是什麼感覺。

刑法的地位: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地位應該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情況,又脫離於其他部門法。我自己將法律分爲三等,一等爲最基礎最初級,三等爲最高級。一等法律即爲憲法,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基本的問題,調整最基本的社會關係,也可以說是調整所有社會關係的基礎,但是由於本身憲法過於模糊,並且一般不適用於案件,而適用的時候也大抵不是用憲法的形式,所以雖然他是“不可違背”之法,但應該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類部門法(地方法規等不在探討範圍內),不包括刑法。部門法是調整各類不同社會生活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處,也有獨立之處,他們是國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將刑法放在三等,並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義更大,而是因爲他所規定的不僅僅是傳統意義的“刑法”的範圍,而且包括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應用的時候應該注意其與其他部門法的相適之處。而這些觀中國之刑法,恐怕還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歷史:

刑法學作爲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着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着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爲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爲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纔出現的。一般認爲,[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誌着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後,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後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刑法學分爲以下類型:規範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爲研究對象,主要採取註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註而形成的刑法規範知識體系。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爲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範(包括刑事實體法規範和刑事程序法規範)進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於規範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範爲研究對象的。規範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爲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學習法學是爲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鍊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諮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瞭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爲,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最新刑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精選篇2

有幸參加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程的培訓,聆聽孫國祥教授和劉偉博士對刑法學的教學剖析,收穫頗豐。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啓發。我是治安學專業教師,對刑法學並不熟悉,由於專業精品課程建設的需要,參加了本期培訓。儘管本人所教課程與參加培訓課程諸多不同,但這次培訓對我今後的教學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課程的建設仍有很大幫助。下面我結合本次精品課程培訓學習,談談個人對課程教學及教學資源利用的一些膚淺認識和體會。

一、教學探索

基於個人教學的體會,以及對一些同仁教學實踐的瞭解,教學上的挑戰和困惑可以說是高校教師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訓學習,雖然我對刑法學不熟悉,但從孫國祥教授藉助刑法學課程對教學的剖析中,也受益頗多,主要有三點:

一是,孫國祥教授特別講到了教學方法,對刑法學教學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較詳細的闡述,比如辯論式的案例計論、撰寫學術觀點綜述的小論文、旁聽公審、專題講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學課程,雖然與內容與刑法學不同,但從孫教授予的講述中,我發現有我值得借鑑的很多東西,孫教授提到的諸多的教學方法,我幾乎都可以作個嘗試。

二是,孫教授提到了刑法學教學中要處理的幾個關係,其中“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係”對我觸動較大,我所就職的公安類院校近年正逐步轉向於培養高級技能型人才,在教學中如何做到理論夠用,技能夠強,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這個過程中,儘管有不少教師已有多年的教學經歷,但在教學改革過程中仍然出現了很多問題,甚至有不少人還走了極端。孫教授的觀點讓我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係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即不能因爲強調實踐而割裂理論知識的系統化。對於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必須講透,爲學生建構比較系統的理論體系。在此基礎上,再強化對學生技能的培養和訓練。

三是,孫教授中講座中多次特別提到教學中必須充分把握學生的已有知識結構和領悟能力。我個人認爲,這實質上是對“以學生爲主導”、“以學生爲本”之類教學指導思想的一條踐行途徑,也是我今後教學中需要貫穿的一個重要理念。

二、教學資源的獲取

這次培訓,在教學資源的利用上,對我的啓發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雜誌外,還可以蒐集與本學科知識有關的國內外各知名學校的網站,下載一些有價值的參考信息。

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給獲取各種教學資源帶來了十分便利的條件。在日常教學工作中,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各種教學資源,豐富教學內容,拓寬教學和科研的視野。只有不斷更新、充實教師的知識結構,纔可以始終站在本學科發展的前沿。只有教師個人知識的深厚積澱,才能給課堂帶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識內容,才能結合學生的實際情形進行有的放矢的教學,也才能實現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教學目標。

三、精品課程的建設與使用

近年來,各校精品課程的建設如火如荼,不少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水準很高,對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具有極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這些的成果能發揮更大的價值。從此次培訓中,我個人認爲目前對此類教學資源還處於“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狀態。這種狀態主要體現爲:一是,共享範圍極其有限,很多是建設單位內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學校的精品課程,也無法獲取其內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範圍內高成本共享,這裏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給者,最終造成運轉不良,難以維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決兩個問題,即避免重複性建設和取長補短。但個人感覺目前在精品課程建設上,同行專業人員交流機會極少,主要原因在於缺乏交流平臺,特別是直接的、動態的交流。當然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家教育部門的支撐。

兩天的培訓時間很短,所見所聞在短時間內還無法深度消化,我相信這次培訓將對我今後的教學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最新刑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精選篇3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試裏的重頭戲,從最近幾次考試看來,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觸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們平時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搶奪罪),看起來似乎比民法難。其實無論司法考試中的哪個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數,所以不需要畏難。刑法總則和分則的分值基本上是對半。

刑法的複習——特別是總則的複習——必須認真看法條和教材,兩者都要兼顧。因爲刑法的法條規定比較簡單背後卻蘊藏大量可考知識,比如總則裏面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規定: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x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初學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條,很難整理出裏面的考點,其實裏面包含着“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條件,再結合具體案例,可謂千變萬化。所以僅看法條來複習,是根本不行的,一開始複習刑法應以教材爲起點。在複習到相關概念、法理都具備一定積累的時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條,熟悉一些記憶型考點,比如:緩刑、假釋等。

前面的內容主要針對刑法總則而言,對於分則部分和司法解釋,可以多看法條。司法解釋對刑法的補充和修訂相當多,而且許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時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條的特殊規定,法理涉及較少。分則和司法解釋的特點是:繁雜,但記憶清晰的話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點罪名,比如搶劫、盜竊、貪污等,現在的考試趨勢是重點罪名要考,同樣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對分則罪名的複習方法應是重點突破、全面複習,切不可偷懶。對罪名的複習還要注意一點,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誤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斷犯罪性質的罪是老師偏愛考察的,比如“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這樣的罪名簡直是大白話的把犯罪的性質描述出來,一般比較少考察;又如“強迫交易罪”,這樣的罪容易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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