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心得體會

來源:瑞文範文網 2.08W

黨的xx屆四中全會《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表明,我們黨對憲法權威在法治建設中重要地位的認識達到了新高度。憲法是人類文明的產物,緣起於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在社會主義革命取得勝利以後,出現了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的分野。從歷史上看,以憲法爲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和法治體系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得以建立和完善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從本質上講,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資本主義法治存在根本區別。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心得體會

(一)

《決定》指出,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爲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科學指導。

任何形態的法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學基礎理論之上的,而不同的法治與憲政,其理論淵源與思想基礎存在本質區別。西方資本主義法治與憲政立足於“社會契約”和抽象正義、理性等自然法學思想,在反對君權神授、實現形式法治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本質上是唯心主義的,無法在現實世界中得到證明。無論資本主義憲政發展出多麼精巧的違憲審查和司法機制,並致力於實現從理念到制度再到應用技術的轉變,但由於其價值理念不符合中國國情,因而不可能用於指導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

任何法治作爲一種上層建築,都決定於由生產關係總和構成的經濟基礎。西方資本主義法治與憲政反映了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要求,而社會主義法治“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始終遵循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基本規律。從初級階段“先粗後精”的立法模式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從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從法律意識到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再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進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我國法治建設致力於解決現實的改革和發展問題。而所有這一切,歸根到底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人民性與科學性相統一的本質屬性,凸顯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現實與理想的有機統一,體現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發展的客觀必然,從而使法治建立在深厚的現實基礎之上。

(二)

從表面上看,西方資本主義法治與憲政似乎超越於政黨制度,其實不然。無論兩黨制還是多黨制或其他形式,資產階級政黨從來沒有超然於法治之外,都極力通過競選、大選謀取議席來控制法治機關和法治運作,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法治中國建設只能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習*平同志在關於《決定》的說明中指出,全會決定圍繞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提出“三統一”“四善於”,並作出了系統部署。所謂“三統一”,是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要向幹部羣衆講清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所謂“四善於”,就是“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這一重要論斷,一是符合憲法、法律。我國憲法莊嚴宣告我國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就從根本大法上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二是符合規律。黨的領導地位是在長期革命和建設實踐中得以確立和鞏固的,反映了中國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歷史必然,把黨的領導全方位貫徹到法治各個領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這一點也得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的確認:“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三是符合法律價值。法治的核心價值在於公平正義,終極追求是人的全面發展和自由權利。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繫、幸福所繫。

黨與法治體系的關係可以歸結爲四個方面。一是領導關係。即黨對立法具有領導權,具體包括三種權力:立法決定權,指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性立法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修憲提議權,即憲法修改建議應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聽取報告權,即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當然,這並不是以黨代法,而是旨在規範黨法關係,確保法的價值優良性。二是保證關係。即黨保證嚴格執法,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提供後盾和保障。既反對以黨代政、黨政不分,又要通過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提高和全體黨員法治思維、法治能力的提升,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創造條件。三是支持關係。即黨支持公正司法,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一方面,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始終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司法機關黨組的作用。通過司法機關人財物由省級統管及跨行政區域司法機關的設置等體制機制改革,排除外界對司法不當干預,確保司法公正。四是服從關係。即指黨帶頭守法,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和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結合起來,堅持依法執政,樹立法治信仰,弘揚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三)

國家權力的分配、運行和監督機制,是法治的核心議題。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分權思想即已萌芽。英國資產階級理論家洛克提出了行政權、立法權分立的思想,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分立即所謂的“三權分立”論。通過憲法實現權力分立和制衡被視爲資本主義憲政的“奧祕”。社會主義法治始終堅持一分爲二地對待法治歷史遺產。鄧*平同志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習*平同志強調製度性反腐的重要性,指出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這裏的權力監督制約與西方資本主義憲政下“三權分立”存在本質不同,集中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始終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爲根本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支撐法治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權力淵源上,西方資本主義憲政強調主權在民,以抽象的社會契約論爲淵源。實際上,在代議制民主下,其權力代表性明顯存在缺陷。以英國爲例,其上議院議員是世襲制,且根深蒂固,難以改變。我國憲法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和社會實踐的主體,是推動社會歷史進步的根本力量。《決定》強調民主立法,拓寬公民有序參與途徑,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工作專家制度,以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充分體現人民意志。

在權力結構上,不同於西方三權鼎立的權力配置,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淵源於此。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可見,這是一種不同於橫向平行模式的縱向權力結構模式,有利於形成治國理政的強大合力,切實防止出現相互掣肘、內耗嚴重的現象。

在權力監督上,世界上沒有定於一尊的模式。實際上,即使在西方,權力制約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門、難以統一,主要有英國的議會至上、美國的三權制衡、法國兼採議會制和總統制的混合體制等。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監督三大部分構成,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框架內運行。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組成部分之一。《決定》指出,對行政權的監督體系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構成;對司法權的監督體系包括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監督、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的執法監督以及人民羣衆、政黨、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的監督。這種制度與西方資本主義憲政的最大不同在於:一方面,不是通過在朝黨和在野黨相互抗衡,而是在民主協商、多黨合作的前提下進行相互監督;另一方面,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負責憲法實施,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確保行政權和司法權得到正確行使。

(四)

西方資本主義憲政是以“人權”對抗神權而獲得所謂“合法性”的。社會主義法治以人民爲中心,始終奉行以人爲本的原則,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在人權保障上,我國與西方國家不同,有獨特之處。

人權主體不同。西方人權觀念認爲人權的主體僅僅是個人,從而使個人和社會分離開來,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似乎成了不可共存的兩種人權觀。我國人權保障以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價值觀爲基礎,從個人與社會相互關係原理出發,明確提出“中國夢是民族的夢,也是每個中國人的夢”,體現了民族集體人權和個人人權的高度統一,並最終通過讓所有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而將人權落實於現實的個人主體。

人權客體不同。人對自身的支配關係和人對政治聯合體的支配關係,是西方人權觀所關注的對象。然而,人不僅是生物學和政治學意義上的動物,要過自然與政治生活,而且是經濟動物、文化動物,還要在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中塑造“生態人”的屬性。因此,社會主義法治既要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和政治利益,又要保護公民的經濟利益以及社會文化權益。爲此,我國依法治國方略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發展戰略水乳交融、有機統一,爲全方位地保障人權奠定了基礎。

人權保障重心不同。我國不僅強調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性,而且更加重視公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早在2019年就已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更爲重要的是,爲了改變不合理不公平的國際政治經濟舊秩序、謀求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的公平發展,我國將生存權和發展權定位爲兩項基本人權。在相對和平的年代,發展權在全球顯得更爲緊迫與必要。這已經從一個概念變成爲國家人權戰略和人權實踐。

人權救濟方式不同。西方過分強調對抗與對立,我國則將積極保障與消極保障、立法護權與司法救濟相統一。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司法,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羣衆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公民陪審以及司法審判的執行各方面落實人民司法這一基本方針。通過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全面實現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實體性權利,實現公正審判權、人道待遇權、迴歸社會權等程序性權利,實現司法救助權、法律援助權和律師幫助權等綜合性權利,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以司法正義實現社會正義,以社會正義促進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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