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會議紀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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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會議紀要大綱

保密工作條例

(一) 總則 第一條 爲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第三條 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員工實行獎勵。

(二) 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第六條 公司祕密包括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祕密事項: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計劃書、可行性報告及主要會議記錄;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6、公司員工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7、公司產品配方、工藝關鍵、發明創造、8、其它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第七條 公司祕密的密級分爲:“絕密”、“機密”、“祕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祕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第八條 密級的確定: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爲絕密級,包括: (1)、經營決策、廣告策劃文書、市場調查與預測報告、促銷方案、新產品開發計劃、公司投資計劃等;(2)、主導產品配方、工藝關鍵以及達到和超過國內國外先進技術水平的技術、產品、科研成果、設備等核心機密;(3)、通過祕密渠道引進的技術、設備、產品、樣品、手段和信息來源等;(4)、產品成本及其利潤等財務資料;(5)、新產品開發項目,有成效的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工藝方案,及公司發生的重大技術質量問題。引進的產品、設備、儀器、,經過改進,性能、功能有顯著提高的改進部分。 2、公司機密主要包括:(1)、經營戰略,遠景規劃,財務賬簿,銷售網絡,總結計劃、會議記錄等;(2)、反映公司生產能力的方案、計劃及特殊原材料等情況的計劃、統計事項、產品試驗報告、檢驗報告等;(3)、財務、營銷管理制度、目標管理方案、月度運行報告、經營情況、統計資料等。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爲祕密級。第九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第十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承辦、借閱、清退、摘抄、移交、歸檔、保存和銷燬,由總經理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並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採用計算機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計算機部門負責保密。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燬,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或其它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祕密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它方式傳遞公司祕密。第十六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四) 保密教育和檢查第十七條 各部門要經常性地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對新進員工必須事先進行保密教育,學習本條例。第十八條 員工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1、不該說的祕密,絕對不說;2、不該問的祕密,絕對不問;3、不該看的祕密,絕對不看;4、不該記錄的祕密,絕對不記錄;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祕密;6、不在私人通訊錄中涉及祕密;7、不在公開場所或家屬、親友面前談論祕密;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祕密文件資料。

(五) 獎勵與處罰第十九條 對保密工作做出貢獻,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晉級、提薪:

1、一貫嚴格執行保密條例,堅持原則,堅決保護公司祕密者;

2、發現他人失密、泄密或出賣公司祕密,能及時舉報,採取補救措施的。第二十條 出現失密、泄密問題,視性質、情節的不同,給予通報批評、罰款、降級直至開除。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 、降級並扣發工資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祕密內容的;

3、已泄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條例規定,爲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祕密的;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六)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爲之一;1、使公司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有限公司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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