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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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
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1

賠償請求人:周xx,男,xxxxx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xx市xx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法定代表人:孫xx,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號上地辦公中心。

xx市xx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於xx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築物(3排24號),並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使用;

2、 將被拆建築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xx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xx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xxxx年8月9日,xx城管局作出決定並下發《通知書》將xx區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爲違法建設。

2、xxxx年6月21日,xx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於xx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傢俱、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爲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並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xx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xx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x法院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xx城管局於xxxx年8月9日向xx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周xx在xx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xx認爲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爲違法,於xxxx年6月3日向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x法院於xxxx年10月30日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於xx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xx市xx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築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爲:

1、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並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xx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周xx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xx市xx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築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並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xx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市xx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

xxxx年二月十五日

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2

申請人:戴xx,男,漢族,xxxxx年6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住xxx鄉鄉門村9組。

申請人戴xx於xxxx年2月12日向本機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要求本機關賠償因行政不作爲而導致申請人被人傷害的醫療費15731.91元、護理費4320元、誤工費18920元、住院伙食費2160元、交通費20xx元、營養費2880元、殘疾賠償金3348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87.5元、鑑定費700元,以上九項共85587.41元。

申請人認爲:申請人受讓xxx村鄉門村10組戴xx荒山並將其挖成宅基地,xxxx年經縣國土部門辦理了建房手續。xxxx年準備建房時,戴xx以該宅基地侵佔其責任田爲由阻撓施工併發生糾紛。糾紛發生後,xxx鄉司法所代表鄉政府於xxxx年12月20日製作了《關於鄉門村村民戴xx和九組村民戴xx屋場糾紛的調解意見》,要求我停工2個月,並建議戴xx在2個月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在此期間,即xxxx年12月20日至xxxx年2月20日止,申請人一直沒有動工,也沒有收到任何政府、有關部門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或法律文書。xxxx年2月25日,因屆滿2個月,申請人組織親屬和工人在宅基地動工建房,後遭到戴xx及其親屬的阻撓,雙方發生打架鬥毆,兩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發生給申請人造成了重大傷害和經濟損失。

xxxx年4月25日,縣政府就申請人與戴xx的土地糾紛作出了漵政處字(xxxx)第1號處理決定。在收到該處理決定時,申請人得知,早在xxxx年1月23日,戴xx就已向縣政府提出了土地確權申請,但縣政府於xxxx年2月26日才受理該確權申請。根據法律規定,縣政府應當自收到戴xx確權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爭議當事人。由於縣政府沒有履行職責,導致申請人被戴xx砍傷的刑事案件的發生。如縣政府在規定期限內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就不會組織動工,傷害案件可以避免發生。因此,縣政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職的行政不作爲,給其造成了85587.41元的損失,要求予以賠償。

申請人提交了損失計算清單、住院病歷、住院發票、司法鑑定意見書、(xxxx)漵刑初字第103號判決書等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xxxx年申請人在xxx鄉鄉門村10組郵電田(又名接水田、沙田、桐油樹田)準備建房時,戴xx認爲申請人侵佔了其因小湖村硬化公路後剩餘的責任田從而發生糾紛。後xxx鄉司法所於xxxx年12月20日製作了《關於鄉門村村民戴xx和九組村民戴xx屋場糾紛的調解意見》,要求申請人停工2個月,並建議戴xx在2個月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在此期間,戴xx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xx縣人民法院以戴xx無法提供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書爲由拒不受理,戴xx便於xxxx年1月23日向本機關提起土地糾紛確權申請。xxxx年2月23日,因戴xx反映申請人慾強行在爭議地施工可能引發打架事件時,本機關電話通知xxx鄉政府主要領導要求其做好爭議雙方的疏導工作,且申請人不得在爭議土地上從事任何改變現狀的活動,但申請人未聽從本機關及xxx鄉政府的勸阻,一意孤行仍然於xxxx年2月25日強行在爭議土地上施工,從而與戴xx發生鬥毆事件而致雙方發生傷害。本機關於xxxx年2月26日對戴xx送達了確權申請受理通知,後又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xxxx年4月25日,本機關就申請人與戴xx的土地糾紛作出了漵政處字(xxxx)第1號處理決定。

本機關認爲:一、本機關的遲延送達受理通知不構成行政不作爲。本案中,戴xx於xxxx年1月23日向本機關提起土地糾紛確權申請,雖然本機關於xxxx年2月26日遲延送達受理通知,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戴xx提交申請資料齊備的情況下,本機關在7日內沒有按時做出受理決定的,其產生的法律效果僅是自本機關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視爲已受理戴xx的確權申請,並開始計算相應的辦案期限。同時,在雙方發生鬥毆事件前,本機關亦及時地通過xxx鄉政府勸告了申請人不得在爭議土地上強行施工,以後又及時就申請人與戴xx的土地糾紛做出了行政處理決定。因此,申請人認爲本機關行政不作爲的主張不能成立。二、申請人的申請不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七條之規定,行政賠償的條件及範圍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或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爲不是國家賠償的範圍。三、申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申請人遭到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害的根本原因在於其不聽從相關機關的勸阻,強行在與他人有爭議的土地上建房施工,導致雙方打架鬥毆事件的發生。就整個事件的發生而言,申請人的人身損害系由第三人戴xx造成,同時申請人自身亦存在重大的過錯,不是本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所造成。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對申請人的行政賠償申請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人民政府

xxxx年4月28日

相關知識

行政賠償: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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