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許可決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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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篇1

岳陽市啓明星建設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通用5篇)

鑑於你公司不再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條件,我廳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後仍無法滿足規定要求;現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三條和《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xx〕190號)第五條第(二十七)項之規定,我廳決定撤回你公司取得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後,立即將所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證書(一正四副)集中後交我廳政務中心。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2月8日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篇2

祁陽縣建築規劃設計院:

鑑於你公司不再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條件,我廳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後仍無法滿足規定要求;現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三條和《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xx〕190號)第五條第(二十七)項之規定,我廳決定撤回你公司取得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後,立即將所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證書(一正四副)集中後交我廳政務中心。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9月26日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篇3

寧波明大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你公司於20xx年11月26日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乙級資質。經本機關覈查,現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且在本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20xx年3月29日,本機關向你公司發出《關於撤回工程造價諮詢資質告知書》,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或申辯。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撤回你公司工程造價諮詢乙級資質。

請你公司於20xx年5月20日前,持本決定書和相應資質證書到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本機關將公告註銷。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4月18日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篇4

xx市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號)批覆,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xx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xx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x年4月30日前憑《xx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xx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xx市民防辦公室

x年3月24日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篇5

承縣公(治)行罰決字〔20xx〕0479號

被處罰人崔,*,居民身份證:,*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戶籍所在地:**市**縣**鎮**村號,現住址:**市**縣**鎮**村號。

現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時許,崔夥同田、王、秦、吳等人在**縣**鎮**小區棟底商崔放設的賭局內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查獲賭資7085元,賭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實有崔陳述和申辯,田、王、秦、吳、等人的詢問筆錄,夏證人證言,現場照片、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扣押)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現決定對崔行政拘留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縣公安局送承德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承德縣公安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縣公安局

二〇xx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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