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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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爲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那麼關於代建協議書該怎麼簽訂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代建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代建協議書
代建協議書範文篇一

工程代建委託合同範本

委託方:

有限公司

代建方:

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雲南省平級預算內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xx市財政性投資公益性社會事業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試行)》,爲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方與代建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以以上項目批准的投資概算扣除徵地、拆遷費爲準。

建設地點:

建設內容:建築、安裝等工程,以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爲準。

二、委託方職責

1、負責完成土地使用權的報批和建設條件的落實,協調與各相關部門的關係,負責開工項目前期的一切合法合規性手續的辦理及報批。

2、負責完成項目資金的落實。並對代建項目招投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

3、因委託方土地報件和建設條件的落實及資金撥付不及時、不到位而致使工期延長、投資額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代建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委託授權代建方與代建項目業主單位就各項目日常建設中有關問題、使用功能、規模調整等有關問題進行銜接,委託授權代建方按照國家及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與項目業主單位進行工作對接。

三、代建方職責:

1、代委託方在代建項目建設期代爲履行項目法人職責;代委託方履行原由

有限公司與各項目業主方簽訂的代建合同直至竣工驗收並移交,對項目業主方負責。

2、參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修改工作,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及送審,開工報告送審;

3、負責與建設相關部門(如供水、煤氣、電力、電信等)的協調工作,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壓覆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文物調查,施工期水保監測等項目報批前期工作;

4、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5、組織開展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等招標工作,以及施工、監理合同的談判、簽定;

6、負責工程實施階段的管理,審覈、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工程保修階段的組織處理工作,工程結算及外部審計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7、編制工程決算報告,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彙編;

8、其他負責項目各類政府批文的申報、領取等工作。

9、除項目業主要求外,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10、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額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代建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爲準,扣除徵地與拆遷費用。

工程質量標準:一次性驗收合格。

代建管理期限:各項工程合同工期加缺陷責任期365日曆天。

五、建設項目管理費

按建設項目管理費的計取,以

日爲起始點,按完成投資比例的

%計取。其中委託方提取建設項目管理費的

%;代建方提取建設項目管理費的

%。管理費決算以各項目批准的投資概算扣除徵地、拆遷費爲準進行計算多退少補包乾使用。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合同;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以上述排列次序的規定爲準。

七、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委託方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第二條委託方職責爲代建方提供項目建設的條件。

九、代建方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執壹份,代建方執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

日起執行。

委託方:(簽章)

代建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合同籤於

代建協議書範文篇二

代建內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內容:組織項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徵用、拆遷、環保、消防等手續。

②組織建設實施代理內容: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選購年度計劃、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施工驗收、資產交付等。

③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代理內容。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爲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後): 個日曆天四、代建管理費費率(按項目投資的):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委託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爲代建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八、代建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成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九、使用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單位完成代建工作。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個執 份。

委託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建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使用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合同籤於 年 月 日

代建協議書範文篇三

委託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爲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爲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託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覈,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並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覈,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爲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託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監督委託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覈並批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託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託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

·委託培訓合同 ·審計鑑定合同 ·委託投資合同 ·委託書

(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採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託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託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係的協調,爲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託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繫,協調關係,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並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後,由委託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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