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轉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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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依據法人內部的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法人代表的轉讓需要簽訂協議書,已明確權利的轉讓。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法人代表轉讓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法人代表轉讓協議書
法人代表轉讓協議書範文篇一

甲方:身份證證號:

乙方:身份證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於年月日,辦理股權轉讓手續,鑑於轉讓前後公司法人代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特簽訂以下協議,轉讓價格爲人民幣小寫元整,大寫元整(含整個公司一切股份、設備、裝修等)。於年月日一次性付清所有金額。

一、轉讓前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原法人代表承擔(包括債權債務、應收和應付款項對外經濟擔保、經營糾紛以及工商、稅務、銀行借貸、合同等一切責任)與變更後的法人代表無關。變更後公司所發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承擔。

二、原公司的員工、財產、財務等一切問題都由原法人及負責人負責承擔,與變更後的新法人無關。

三、公司變更的法律手續有營業執照法人變更,辦理完畢視爲變更。

四、付定金人民幣小寫元整,大寫元整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附:如若甲方違約按公司總價的50%賠償給乙方,如若乙方違約,乙方所交甲方的定金不退。

備註

甲方:乙方: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

法人代表轉讓協議書範文篇二

1.公司名稱:河北鉅鹿縣秀葉果蔬育苗有限公司。工商執照註冊資金:伍拾萬元人民幣,其中:實收資本10萬元。現任法人代表:張名和。公司現有固定財產(評估價)摺合人民幣798,232元。

2.公司廠地總面積共10畝地,系租賃南哈口村民劉文英的土地,每畝年租金700*10畝=7000元人民幣,租賃起始日: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租賃期限:五年;租金交付方式:按5年期一次性付清租金。根據經營情況,公司如果不繼續使用地,可以提前歸還南哈口村民劉文英的土地。在經營期間,本塊兒土地不得轉讓和拍賣;地面上的所有附着物(即財物),其所有權歸屬河北鉅鹿縣秀葉果蔬育苗有限公司所有。

3. 河北鉅鹿縣秀葉果蔬育苗有限公司主營工廠化育苗,原三座溫室育苗大棚因管理需要,經股東之間協商,同意由總經理壹人育苗使用,育苗經營中的盈虧、土地年租金、溫室維護維修費及場地使用的工具等費用由總經理壹人承擔。

4. 河北鉅鹿縣秀葉果蔬育苗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張名和,因本人年紀已大,爲了公司的利益和可持續發展,主動讓位給年富力強的新入股東XXX同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5.新加入的合作股東在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之前,須投資萬元人民幣,公司必須另行簽訂股東制中每人出資金額和財產權的協議書。(注:如有需要辦理貸款,原育苗公司三座溫室大棚不能在貸款財產抵押之內)。新任法人代表履職後,河北鉅鹿縣秀葉果蔬育苗有限公司後期如有繼續發展,前期(即新任法人代表履職前)的資產歸總經理所有,後期新增的一切資產及產生的收益與總經理無關。

6.履職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向相關部門上報公司每批的育苗數量,按三座大棚原報量執行,及扶貧辦補助每株苗的金額承諾,年發出每一批苗的費用按原來正常費用由總經理付交代辦人辦理.國家對於髮長農業扶貧政策,外商投資者自籌資金建廠總金額比例補助款,投資總金額年一次性按銀行利息補貼,承包土地租金補助款,貸款貼息等各項補助款,總經理可以享受補貼款總額10%的待遇。

7. 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的個人私章、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財務專用章、合同章、稅務發票章、密碼器由總經理保管;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提前電話溝通。8. 原法人代表負責辦理工商執照法人代表手續的變更,新入股東協助辦理。

原法人代表:新入股東: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二〇xx年月日二〇xx年月日

法人代表轉讓協議書範文篇三

出讓方:(甲方)

出讓方經紀機構:

受讓方:(乙方)

受讓方經紀機構:

審覈機構: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簽約日期:年月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與甲方關係: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淨資產: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人由安置,離退休職工人由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年月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爲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審覈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審覈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爲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審覈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爲違約並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衆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爲工作日外,均爲日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爲“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爲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並報審覈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審覈機構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審覈後於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出讓方(蓋章):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註冊地址: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

審覈機構(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審覈人(簽字): 審覈負責人(簽字):

法人代表的定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爲,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爲,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爲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爲,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爲。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爲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樓主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樓主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樓主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爲“公司僵局”)。樓主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樓主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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