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範文:關於物業公司保安員稱謂更名爲秩序維護員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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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領導:

請示範文:關於物業公司保安員稱謂更名爲秩序維護員的請示

xx年1月30日,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下發了中物協[xx]1號文件。文件中建議,今後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範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而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

在這份《關於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文件中提及,在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範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爲“保安員”。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同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也都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而並無“保安費”的表述。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認爲,“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範的職責並不相符。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而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爲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

“爲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今後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範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

綜上所述,建議我司對現行“保安員”稱謂及相關部門稱謂進行修改,對我司現行“保安”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而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同時建議我司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與業主進行充分協商,確定“秩序維護管理”的內容,儘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務”、“提供安全防範服務”、“維護社區治安”等用語,以減少管理服務糾紛,規避企業風險。

建議更改日期自xx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妥否,請公司領導批示。

附件1.中物協xx]1號文件

zz物業集團物天津地區公司

上京熙園物業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保安員稱謂 更名 秩序維護員 請示

抄送:

主辦單位:上京熙園物業管理中心 聯繫人: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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