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請示報告制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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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報告制度

單位請示報告制度參考

爲更好地堅持按程序辦事的原則,規範局內重大問題請示報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按程序規定逐級請示報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和事項,要及時向科室主要負責人請示報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職權範圍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或超越本科室職權範圍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3)分管領導對超出分管範圍和事關全局工作的事項,要向局長請示報告。

(4)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如遇特殊情況、急辦事項且無法向直接上級請示報告時,可以越級請示報告,但事後應及時向直接上級彙報請示報告的內容及處理情況;特殊情況下,上級可委託下級代表 自己行使職權,答覆或辦理某些具體事項。

(5)局領導班子成員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場合發表正式意見、講話或在報刊上發表文章,事先須經請示局長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員未經請示領導同意或授權,不得代表管理局發表意見、講話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級機關、領導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問題,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班子其他領導彙報。

(7)不得就同一問題多頭請示報告。

(8)各科室應首先拿出初步意見以後向分管領導請示工作,再向主要領導彙報。

2、重大事項和問題堅持先請示後辦理原則

(1)重大事項和問題是指除正常業務工作開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外,還包括: ①接待或邀請上級機關、領導和兄弟單位人員及友鄰單位人員; ②組織或參加可能在社會或本局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③接待、安排社會傳媒機構或人員採訪、報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員的突發事件,本局人員及家庭的重要情況及其它重大問題。

(2)發生重大問題時,如情況緊急、急需決斷且無法請示報告時,可先行處理並設法請示報告;問題處理後應迅速向上級報告,按上級指示執行。

(3)凡局內各科室向局長或上級機關、領導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和問題,都要形成書面材料,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報局長批示、批轉。

(4)局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對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問題,要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答覆。 答覆應清楚明確,不推不拖;對一時難以答覆的,要先做初步解釋,待研究後再做答覆;答覆請示報告要做好記載,並注意與有關領導、有關單位及局內有關科室通氣。

3、請示彙報工作要求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實施等重大問題,經科室集體研究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示、彙報。

(2)各科室工作人員出席上級召開的會議、參加有關培訓學習班或接受上級指示後,應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彙報,並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或建議;分管領導出席有關會議後應向主要領導彙報並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或建議。

(3)各科室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掌握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

(4)領導交辦工作後,應按照交辦要求及時向交辦領導彙報完成工作的情況或結果。

(5)對突發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時、主動向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或隱瞞不報。

(6)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按業務對口向有關科室和分管領導請示彙報工作。

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向分管領導至少彙報一次工作,各分管領導要在每月的中心學習組學習會上簡要彙報一次工作,以便相互溝通、協調、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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