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和請示的區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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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於申請和請示的區別說明,能夠有助於大家對兩者之間的理解。

關於申請和請示的區別說明

申請和請示是兩種不同的行文用法:申請:是向上級或有關部門申述理由,請求批准。請示:是下級向上級請求指示。

一、申請

申請的目的是通過向上級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自己明確而具體的某種要求並申明理由,以期得到批准。申請的一般格式是:

1、標題 包括事由和文件名稱,如“申請購買××物資”。

2、正文 包括申請原因(含申請者有關方面的基本狀況)、事項、理由和要求。

3、結尾 署明申請者和日期。寫申請書,事項要明確,態度要積極,言辭要懇切,理由要充分。

二、請示

請示屬上行文。請示的作用在於請示工作要求上級批覆。請示產生於事前,不可"先斬後奏",這是請示區別於報告的主要特徵之一。 請示由標題、主送單位、正文、發文機關、日期構成。

1、標題 一般由請示單位、請示事由、文種或請示事由和文種組成。

2、正文 正文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①請示緣由:提出請示的原因和理由。

②請示事項:提出有關問題要求上級指示或批准,有的要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供上級機關參考。提出的請示,要符合有關方針、政策,切實可行,不可矛盾上交。

③請示要求:應明確提出要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途徑,常用"是否妥當,請批示"、"妥否,請批示"、"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等等。

三、請示與申請的區別:

1、申請是因業務或事務需要,按規定完成法律程序向上級或職能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社團說明理由,提出請求,希望得到批准的一種事務文書,也叫申請書或申請表。請示和申請都有請求原由、請求事項,但請示是法定公文,申請爲專用書信,屬於不同文種。

2、請示用於下級機關向上級提出請求,下級只能在上級機關的職權範圍內報請需要批准的事項。申請不僅用於下級向上級請求,不屬於請求範圍之內的事項,而且可用於不相錄屬的但按規定、法律程序必須向其請求的機關、單位、部門等。如專門辦理有關業務的機構部門(銀行、保險、公安、海關、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

3、請示的行文對象固定,而申請的行文對象不定,請示的內容限於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公務或政策問題,寫法規範。申請的內容不以系統、部門爲限,寫法不強求一律,且常以填寫有關部門印製的各種表格代替。

4、請示的作者是法定的機關、團體,而申請的作者可以是機關、團體,也可以是個人。機關、團體或個人向有關方面遞交申請,有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出具或提交有關證明、證件、文件等,而請示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5、請示可以帶附件,附件是請示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爲對正文的補充說明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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