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通報(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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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1

關於麻陽縣“3·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通報發佈時間:20xx-09-29 10:58:23  1、事故發生基本情況。20xx年3月20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大橋江鄉李志洪駕駛湘N79115號輕型廂式貨車從楊柳坡村三組出發駛往盤田村接客,途徑楊柳坡村駛往集鎮趕集,車上共載29人,行至楊柳坡村洞坑路段,因車輛制動性能效果差,連續下坡長時間使用制動,致使剎車過熱,車速過快而失控,加之下雨路面溼滑,駕駛人李志洪臨危處置措施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外,撞斷道路左側電杆,越過溪溝後與山體巖壁相撞,衝出19.2m後,跌入1.7m深的溪溝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85.2萬元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也是一起非法載客責任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通用5篇)

2、直接原因。駕駛人右手殘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載客;下長坡時未使用低速檔,車速過快,制動效果差,臨危措施不當。

3、間接原因。一是縣、鄉、村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沒有真正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對轄區違法載客和村民乘坐非客運車輛出行行爲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沒有將該安全隱患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二是有關職能部門日常執法、監管不嚴,對無證駕駛和非客運車輛非法載人行爲打擊不力。

4、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7人,包括1名駕駛人(死亡免於追刑外)、3名村幹部、1名鄉聯工委主任、1名交警中隊長、1名運管所稽查隊隊長;依法給予政紀處分的10人(其中撤職2人、降級4人),依法給予黨紀處分的9人,麻陽縣人民政府向懷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2

20xx年12月23日16時53分,濟陽縣境內省道248線垛石鎮玉皇廟路口發生一起較大交通事故,經市縣兩級交警部門的細緻工作,現已查明:

12月23日,山東瑞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管張某洋(男,26歲,山東省平原縣人)指使員工閆某國(男,28歲,山東省平原縣人)到商河調配車輛開回濟南公司。閆某國駕駛調配的白色奇瑞轎車(未註冊登記、未購買保險),返回濟南途中,當行至省道248線90公里+300米處時,與孫某東(男,51歲,濟陽縣人)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駕駛人孫某東當場死亡,乘坐人宋某倩(女,26歲,濟陽縣人)、孫某博(男,6歲,濟陽縣人)、孫某棋(女,2歲,濟陽縣人)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奇瑞轎車駕駛人閆某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山東瑞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管張某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目前,事故車輛司法鑑定及責任認定等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3

20xx年10月12日公司駕駛員黎某駕駛公司車隊8號車(川E27971)在合渝路密溪溝道路處,因佔到行車與鄧某駕駛的川E00A48驪威牌小客車碰撞,造成鄧某(小客車駕駛員)和李某(小客車乘客)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該事故由黎某付全部責任。川E00A48驪威牌小客車損失由公司承保的太平保險公司定損38856.00元,車輛在東風日產4S店維修已恢復,維修費已由公司墊付。我方車輛保險定損1187.00元,目前兩車均已維修完畢投入運行,兩車維修費用等該案件結案後保險賠付。事故兩傷者由公司墊付人民醫院住院費120xx.00元,因二傷者對後期保險賠付誤工費有異議,將提起法律訴訟,所以案件無法結案,等案件結案後保險確定賠付。該起事故的發生,雖然有一些客觀原因存在,但從該事故也暴露出車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重效益輕安全和安全監管不到位、超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爲突出的問題依然還很嚴重,出於公司對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處罰方法的規定的同時,充分考慮該駕駛員自進入公司以來工作態度、工作表現均不錯,而且對公司的工作安排能自覺執行,對所駕車輛的保養也能自覺做好,所以公司車隊擬給予事故駕駛員黎平給予以下處罰:

(一)、扣除黎某10月份“安全文明獎”300.00元(已扣除)。

(二)、對黎某在該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對黎某處以罰款1000.00元。(三)、對黎某給予全公司通報批評及處以“留用查看三個月”的行政處罰。對於該起事故,希公司駕駛員引以爲戒,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達不到要求或對車隊安排的工作推諉、拖沓的駕駛員和車輛,需立即進行整改,對於日常檢查及有關管理部門抄告發現的公司所屬駕駛人駕駛車輛存在超速行爲和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將從嚴處理。

公司車隊

12.13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4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和廣大市民特別是擁有機動車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xx年10月11日起試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取得良好效果。xx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好於往年同期,市區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車速提高。但隨着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市區空氣質量和道路交通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爲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要求,鞏固前一階段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進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設“人文、科技、綠色”,市政府決定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xx年4月11日起,xx市各級黨政機關繼續封存30%公務用車。xx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xx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xx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爲xx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 自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xx市其他機動車(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繼續試行按車牌尾號每週一日高峯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駛時間爲7時至20時,範圍爲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定,按車牌尾號每週一日高峯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爲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停駛日,分別爲:

(一)自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爲: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爲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爲: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三)自20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爲:3和8、4和9、5和0、1 和6、2和7;

(四)自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爲:2和7、3和8、4和9、5 和0、1和6。

四、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覈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市政府將繼續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實施分階段緩解市區交通擁堵方案,打通斷頭路,完善過街設施,優化平交路口,暢通道路微循環系統,努力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綜合交通體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別化配套建設停車位標準和適度提高停車收費價格,嚴格規範佔道停車;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統,大力推進現代交通文明建設,進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

特此通告。

二○xx年四月三日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5

爲切實加強黃山北站站區治安、交通和客運秩序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黃山市對外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黃山北站站區範圍:包括站房、落客平臺及匝道、出站口及通道;車站廣場、地下停車場(商場);客運站房及停車場;迎客鬆大道、宏村大道、梅林大道、西遞大道合圍區域。

二、黃山北站站區嚴禁下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

(一)未經許可進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聚衆實施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

(三)編造、故意散佈謠言和虛假、恐怖信息擾亂公共秩序;

(四)非法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六)僞造、變造、倒賣火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七)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

(八)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九)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爲。

三、黃山北站站區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嚴禁下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

(一)違反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的;

(二)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通告規定,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堅決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堅決予以打擊,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四)聚衆擾亂車站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廣大人民羣衆要增強法律意識,自覺抵制違法行爲,共同努力維護好黃山北站站區社會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黃山市公安局

20xx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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