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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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行政處罰的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關於行政處罰的通告
關於行政處罰的通告範文一

應你(單位)提出的聽證要求,本局決定於 年 月 日

時 分在 舉行聽證。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可親自參加,也可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應攜帶身份證明或當事人授權委託書。

聽證由 主持,你(單位)若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回避。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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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關於行政處罰的通告範文二

xx市xx銀山鐵礦: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爲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我局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你單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間,採取個人銀行卡收款、銷售貨物不入賬的賬外經營方式向部分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共計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報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九條第一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第(一)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爲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爲:”第(一)項“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之規定,你單位少計應稅貨物銷售額238149836.74元,少計提銷項稅額40485472.26元,造成少繳納增值稅款40485472.2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你單位上述隱瞞銷售收入少繳增值稅款的行爲已構成偷稅,擬對你單位處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0xx2736.13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於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於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爲放棄聽證權利。

年9月13日

關於行政處罰的通告範文三

xxxx實業有限公司:

你單位於20xx年6月擅自佔用xx鎮xx村集體土地26.6畝建市場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從你單位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看,你單位的違法行爲屬於特別嚴重違法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的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非法佔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行:基本農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規定,我局擬責令你單位xx日內退還非法佔用的17733.33平方米土地並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限xx日內拆除在非法佔用的177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鋼架結構一層17500平方米及鋼架棚下二層磚混結構8400平方米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非法佔用的993.33平方米基本農田處以每平方米30元處罰,佔用的17260平方米耕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處罰,佔用的480平方米其他土地處以10元處罰,罰款共計:359799.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如你,對我局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持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或者申辯意見,或者到xx縣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視爲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xx縣國土資源局

聯繫人:孟xx

電話:0xx1-6xx60055

地址:xx大道368號

20xx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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