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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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就是遵循火災發生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通過計劃、組織、指揮等職能預防和控制火災。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範文一

爲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就加強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出租方、承租方應當依法以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

2、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出租房屋;對於違法建築、經鑑定爲危險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

3、出租方、承租方應當約定額定居住人數;出租方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人均租用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對現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

4、對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出租房屋,當套內居住使用人數大於10人(含本數)的,出租方應當配備應急照明燈具和滅火器材,宜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出租方、承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器材管理維護職責,確保完好有效;對合同中未約定的,由承租方承擔。

6、出租房屋用於員工集體宿舍的,承租方應當確定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承租方應當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發現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消除,屬於出租方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方消除。

8、不得擅自將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娛樂、倉儲、生產加工等場所。

二、居住人員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和急救常識,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2、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3、不私拉亂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不擅自拆改、安裝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竈具等設施,並定期檢查有無泄漏。

5、不臥牀吸菸,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應當採取可靠防護措施,教育兒童不玩火。

6、不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處堆放雜物,不在樓內停放電動車或充電。

7、嚴禁生產、經營、儲存或者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8、定期清理廚房和陽臺的雜物,經常檢查電氣線路,外出時關閉火源、電源和氣源。

三、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2、開展日常消防宣傳,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3、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4、對佔用、堵塞、封閉、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爲,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5、及時處置初起火災,並組織人員疏散。

四、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2、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3、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導工作。

4、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初起火災撲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本通告所稱出租房屋,是指租賃用於居住的房屋。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7月15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範文二

爲切實加強夏季高溫火險災害防控,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規範居住出租房(以下簡稱“出租房”)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轉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用於出租的房屋必須是合法建築,屬於違章建築的,一律不得出租。

2、房屋出租人應做到“四必須”: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保籠”或金屬欄柵必須拆除,要求在20xx年7月25日前一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將由拆違辦強制拆除;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安全 “四件套”(滅火器、口罩或防毒面具、逃生繩和手電筒);內部隔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使用隔熱阻燃類材料,並確保結構安全;每個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必須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

3、出租房內必須加裝空氣開關等漏電保護裝置,電氣線路應穿管鋪設,嚴禁私接亂拉電線用於生活臨時用電和電動車充電,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4、出租居室達10間及10間以上的,或者出租牀位達到10個及10個以上的,視爲供社會公衆活動的場所,房屋出租人是該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杜絕該場所發生消防安全事故。

5、村社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並督促落實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責任。

6、房屋出租人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由村社 (物業管理單位)督促整改,若房屋出租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轉塘街道拆違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特此通告。

轉塘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轉塘國土資源所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範文三

爲規範房屋租賃,堅決取締非法租賃行爲,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轄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和管理,適用本通告。

二、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區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屬以上賓館、酒店房屋)租賃管理。

公安、消防、規劃、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根據租賃房屋的不同類型,相應地到市、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涉外房屋和市屬以上賓館、酒店房屋的租賃登記,到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其它房屋的租賃登記到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

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可以委託各街道、鎮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房屋租賃登記業務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屬於危險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

(九)已發佈房屋拆遷公告,位於拆遷範圍內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賃證的;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修繕房屋,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

六、租賃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租賃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處罰;租賃房屋屬於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罰;房屋租賃當事人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七、本通告發布前已租賃房屋但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向國土房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已租賃房屋屬於危險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補辦登記手續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規定條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條規定處罰。

八、公安、消防、規劃、城管等部門應當協助國土房管部門加強租賃房屋管理,組織對租賃房屋的清理整頓,對違法行爲應當嚴格處罰。

九、本通告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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