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通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2W

近年來,各地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制越來越嚴了,對於此相關部門會發出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煙花爆竹通告
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一

爲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許昌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許昌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時間

從20xx年10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區域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許昌縣、魏都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理的城市規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種類

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包括所有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四、處罰標準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本通告在上述規劃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安監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違反本通告,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爲,查處違法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行爲,查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爲,查處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違法行爲。安監部門負責依規設置零售網點,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查處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行爲。工商部門查處無照經營煙花爆竹違法行爲。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有關資質規定,從事煙花爆竹的運輸行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行爲。環保部門負責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爲。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對全市中小學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守護中國小校、幼兒園等禁放區域。城管部門積極協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市容秩序。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勸告消費者禁放煙花爆竹。市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民政、供電等單位分別負責組織指導物業小區、遊園廣場、文物保護單位、敬老院、輸變電設施、車站等禁放區域的守護工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禁放規定。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堅決預防違規燃放行爲的發生。

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 ,市安監局:296****61,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局:12319,市交通局96520。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年10月1日

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二

爲堅決貫徹執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法規和有關規定,有效防範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春節期間,光明新區將嚴厲查處和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爲,現通告如下:

一、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除沒收其未燃放的煙花爆竹外,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的,公安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城管執法、安監、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將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鼓勵市民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行爲。市民可直接向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運輸局投訴舉報。

獎勵標準

對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違法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按每宗10000元的標準給予第一舉報人獎勵;對舉報非法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違法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按每100公斤500元的標準給予第一舉報人獎勵;(不滿100公斤的按100公斤標準獎勵),最高獎勵10000元。

xx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20xx年1月17日

煙花爆竹通告範文三

爲進一步加強主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源,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將邯鄲市主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時間和區域

(一)在主城區範圍內,除春節期間(除夕、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適當部分品種的煙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時間

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市政府啓動重污染天氣三級以上預警,在預警期間和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主城區以外的各縣(市、區)可依據本通告和當地實際制定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方案,明確禁限燃放的區域、時間和煙花爆竹種類,積極引導羣衆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稱“主城區”,是指西至南水北調中線總乾渠,東至尚代線(向北順沿邯臨路,開發區經七街、

惠澤路,001鄉道經賈口村延伸至青蘭高速),北至青蘭高速,南至南環路(向西延伸至南水北調中線總乾渠,向東順沿渚河、支漳河、邯大公路、京廣高鐵、309國道延伸至尚代線)所圍合的範圍。

二、禁止燃放場所

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一切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二)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六)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七)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以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下列煙花爆竹屬於全年禁止燃放的產品:

(一)鐵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違禁產品;(二)升空炸響類煙花爆竹(含單響、雙響、多響);

(三)組合煙花;(四)電子禮炮。

四、煙花爆竹銷售管理與處罰

我市主城區範圍內嚴禁設立煙花爆竹常年銷售點,已經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再許可經營。爲方便羣衆春節期間購買菸花爆竹,由市供銷社報市安全監管部門批准,在主城區北環、西環、南環路兩側佈設30處臨時銷售點,銷售日期爲臘月二十五至正月初五。對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市安全監管、公安、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與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燃放單位燃放,並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批准。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充分整合行政資源,組織安全監管、公安、城管執法、監察等部門和新聞媒體認真履行職責,形成管理和打擊合力。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督促轄區內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強化內部監督自律,加強對單位內部人員的教育,最大限度杜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爲的發生。

(二)公安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工作,提高廣大羣衆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自覺性;公佈舉報電話,便於羣衆舉報違法燃放行爲。要加強社會面的防範控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燃放行爲,依法處理違法燃放人員並逐一在新聞媒體曝光。

(三)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監管力度,嚴查非法銷售行爲。

(四)供銷系統要加強對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管理,嚴禁採購、運輸、儲存、銷售升空炸響類等禁放類煙花爆竹。

主城區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鄉鎮政府)、居(村)委會、小區物業、經營門店爲禁限燃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爲禁限燃放責任人,應當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轄區、本單位及職工(員工)的禁限燃放宣傳、教育、監督工作。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限燃放規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煙花爆竹。每位市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燃放行爲和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爲。

舉報電話:110;叢臺區公安分局:3083338;邯山區公安分局:3125373;復興區公安分局:5529110;開發區公安分局:2072911。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月15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