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家公文寫作規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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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系公務文書的簡稱,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行使法定職權、處理日常事務時經常使用的一種文體。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公文寫作規範及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最新國家公文寫作規範是什麼
公文的基本知識

(一)公文的含義

公文,系公務文書的簡稱,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行使法定職權、處理日常事務時經常使用的一種文體。公文有其特定的撰寫程式和行文格式,是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佈黨規政令、指導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一種重要文字工具。公文是應用文中最重要且用途最爲廣泛的一種文體。

公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公文特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規定的13種行政公文和《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規定的14種黨的主要公文。廣義的公文則涵蓋了全部通用公文和專用公文。所謂通用公文,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普遍使用的公文;所謂專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內,按照特定需要而專門使用的公文。專用公文具有很強的專業特點,如外交公文,法規公文,司法公文,經濟公文,公關公文,軍事公文,等等。

就法院來說,法院公文既包括專用的司法文書如裁判文書、各種筆錄等,又包括有正式版頭的行政公文和黨組織公文,還包括其他一些公務文書如總結、彙報、發言、經驗交流材料、事蹟材料、宣傳、調研、簡報類材料等等。可以說,範圍非常廣泛。我們今天講的主要是狹義的公文,即有正式版頭的行政公文和黨組織公文。

公文、文件、文書,這是三個既密切聯繫又有所區別的概念。公文、文件、文書,它們在內涵上是有交叉的,就是說,同一份文字材料,既可以叫做文件,又可以叫做公文,還可以叫做文書,但是,這樣的文字材料,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是有嚴格要求的,只有符合這種要求、公文、文件、文書纔可以作爲同義詞來交替使用,否則便是誤用。公文、文件、文書三者可以說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所謂文件,它是領導機關根據自己的職責範圍而制發的、具有法定效力並設有特定版頭的公文;所謂文書,它是一切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爲傳遞信息、交流思想、聯繫事務、商洽問題、記錄情況等而形成並使用的文字材料。稍加對比我們便不難發現,公文、文件、文書三者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具體地說,文件只是公文當中的一部分,而公文則又只是文書當中的一部分,文書除了公文之外,還包括私人文書。

狹義的公文與調研文章和宣傳文章也有很大的不同。在座的各位同志今天已經聽了關於調研和宣傳文章寫作方面的交流發言和講座,應該有了很深的印象。實踐中,有的同志寫得好調研文章或者宣傳文章,但不一定寫得好公文;同理,熟悉公文寫作的同志,也不一定擅長寫宣傳類文章,因爲他們是幾種截然不同的文體。從公文的特點中,我們可以找到原因。

(二)公文的特點

1、明確的公務性。

2、鮮明的政治性。

3、極高的權威性。

4、作者的法定性。

5、較強的時效性。

6、體式的特定性。

7、文風的樸實性。

8、嚴格的程序性。

(三)公文的作用

1、領導和指導作用。

2、規範和約束作用。

3、宣傳和教育作用。

4、聯繫和知照作用。

5、依據和憑證作用。

以上是公文的現實效用,還具有歷史效用,可以存史。

(四)公文的分類

1、按基本使用範圍分爲:通用公文(法定公文、普通事務文書)和專用公文。

2、按行文的方向分爲:上行文(請示、報告等)、下行文(決定、指示、批覆等)、平行文(函等)以及通行文(意見、會議紀要等)。

3、按公文的內在屬性分爲:規範性公文(規定、條例、章程、辦法、細則等)、指令性公文(命令、指示、決定等)、指導性公文(批示、意見等)、知照性公文(通知、通報、公報、簡報等)、公佈性公文(公告、通告、佈告等)、商洽性公文(函等)、報請性公文(請示、報告等)、記錄性公文(會議紀要、大事記等)。

4、按制發機關的性質分爲:黨內公文、行政公文、羣衆團體公文、聯合行文等。

5、按公文辦理的時間要求分爲:特急公文、緊急公文、常規公文等。

6、按機密程度分爲:絕密公文、機密公文、祕密公文和普通公文。

7、按公文的規範程度和約束力分爲:規範性公文和非規範性公文。

8、按公文的載體分爲:傳統紙質公文和電子公文。

最新公文寫作分類

1、命令(令)

命令(令)屬下行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指出: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命令(令)的制發主體有着嚴格的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的會及委員長,xx,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委及部長、主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大,纔有權力發佈命令(令)。黨的領導機關可以和同級人民政府聯合發佈命令(令),但需以行政公文的形式出現。就法院來說,命令(令)僅適用於授予司法警察警銜、獎勵有關人員。

2、決定

決定是黨政機關共有的一個公文文種,但就適用範圍而言,決定在行政機關比在黨的機關要廣泛得多。在黨的機關,決定“用於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和安排”,而在行政機關,決定則“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公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它一般以國家各級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不使用這一公文文種。但事實上,公告的使用範圍非常廣泛,已經擴大化,如法院的開庭公告、公示公告等等。

4、通告

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通告與公告有相似之處,這就是都面向全社會,都是知照性的。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一方面表現爲制發的主體有受限與不受限的不同——公告是有資格限制的,而通告則是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可以採用的;另一方面表現爲涉及的內容有重要程度的差異——公告涉及的是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而通告涉及的則是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通知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通知與通告的功能相近,其最大的不同在於,通知有特定的受文者,通告則無;通知有專指的約束力,通告則僅有泛指的約束力;通知與機關的經常性工作密切相關,通告則與社會事務聯繫密切,如此而已。

6、通報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公告與通告面向整個社會,具有較強的公衆性,通知與通報則主要是面向機關,具有較強的業務性。通知與通報的適用範圍有一定的重合,但也有各自專享的“領地”,不能做人爲的取捨。

7、議案

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議案有其獨具的特色,因而是公文中的重要成員。就法院來說,議案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主要是法官職務任免。

8、報告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行政機關與黨的機關均使用報告這一文種,而且適用範圍也基本相同。

9、請示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請示與報告都屬於上行文,兩者的區別在於,報告只是客觀地將有關情況彙報給上級機關,無需上級機關答覆,而請示則是將自己無權或無力處理的事項及相應的對策主張反映給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必須明確予以答覆。

10、批覆

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下級機關用請示向上級機關行文,上級機關即須以批覆做出相應的答覆。

11、意見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意見過去沒有被《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作爲一個公文文種列出,因其形式相對靈活,適用範圍廣,可以有效補救行政機關其他法定文種在適用範圍和使用效果上的不足,故最新修訂、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其正式確定爲一個機關公文文種。它屬於通行文,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12、函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函的答覆功能僅僅適用於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這是它與批覆的一點重要不同。

13、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黨的機關專用的公文文種有:

14、決議

決議被列爲黨的機關14個法定公文文種的首位,可知它在黨的機關公文中居於突出重要的地位。《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指出:決議“用於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這裏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從形式上說,決議必須是經會議討論通過的,就是說,只有拿到黨的會議上,提交與會者認真討論,並得到表決通過的,這樣的決議纔是合法有效的。第二,從內容上說,決議必須是重要決策事項,就是說,一般的事項、非決策性事項不能採用決議這一公文文種。

15、指示

指示屬下行文,“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就是說,指示主要適用於佈置工作而不是其他方面,並且佈置工作也不是事無鉅細樣樣說到,只是提出一些原則和要求,工作具體如何開展,還須由下級機關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所以,指示的文末往往有“望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之類的結束語。

16、公報

公報“用於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相對於通報而言,公報的公開程度更高,而且涉及內容的重要性一般來說也更強。如國務院公報、最高法院公報等等。

17、條例

條例“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爲的規章制度”,屬規範性公文。就是說,一方面,條例的制發有嚴格的資格限定,下級黨組織不可以制發條例,只有黨的中央組織纔可以制發條例;另一方面,條例是關於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爲的規章制度的具體化,是條文性法規,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18、規定

規定“用於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爲規範”。規定與條例一樣,也屬規範性公文。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方面,就制發的主體而言,規定並無條例那樣的嚴格限定,各級黨組織都可以制發規定;另一方面,就適用範圍而言,規定往往與特定的時期、特定的條件和背景,以及特定的問題相聯繫,正因爲如此,其時效性更強,而穩定性相對略差。其實,規定不僅用於黨的機關,在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用也很廣泛,主要用來制定規章制度,但因爲它不是行政公文文種,所以必須用通知的形式印發,而不能單獨成文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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