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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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依法保護申訴人正當申訴權,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申訴人應瞭解和注意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刑事申訴告知書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麼時間範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爲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爲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爲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後,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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