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上訴狀範文(通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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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訴狀範文 篇1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號。

2023上訴狀範文(通用22篇)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xx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覈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爲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爲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爲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爲: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爲依據,妄下論斷,人爲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爲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麼?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汽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幹什麼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爲: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爲“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爲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麼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麼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採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採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爲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爲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爲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隻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隻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淨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爲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2023上訴狀範文 篇3

上訴人(系原審原告):胡,男,生於x年x月2x日,漢族,xx省xx市人,系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上訴人(系原審被告):尹,男,生於x年2月1x日,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x組x號。農民。電話:

被上訴人(系原審被告):楊,女,生於x年12月1x日,漢族,xx省xx縣人,住址同上,系尹之妻。

被上訴人(系原審被告 ):馮,女,生於x年1x月2x日,漢族,江蘇省寶應縣人,住址同上,繫上述二被上訴人兒媳。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變更(x1)來民初字第x13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三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不當得利”3x元;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x1年11月1x日,上訴人胡駕駛鄂號轎車從到漫水辦案時,在集鎮將正在公路中間停留的被上訴人馮“撞傷”,經醫院拍片檢查,無任何骨折和傷情。結果被上訴人邀約社會上2x多人敲詐勒索要求上訴人除支付醫藥費外,還需無任何理由的支付5x元現金。上訴人被迫將僅有的3x元辦案經費交付後,方離開。一審法院在審理本起“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存在如下錯誤:

一、 認定事實錯誤:①一審查明的事實;②採信的證據;③認定的理由;三者互相矛盾,不能統一和連貫,沒有任何關聯性和客觀性,一審判決是“牽強附會”。

1、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胡因爲第二天要趕回開庭,無奈之下只好接受被告尹條件,雙方自行交錢具結……”此一審查明的事實足以證明上訴人胡是在被迫和無奈之情況下交與的3x元。非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派出所也未出示任何字據,也未調解成功。雙方是“自行具結”。此查明的事實只能證明上訴人是在“被迫”和“無奈”之情形下付出的3x元現金。

2、法院已採信的證據:派出所出據的證明是法院已經採信了的。此證明已經證實上訴人胡是被迫、無奈之情況下,完全按照被上訴人單方面意思支付的3x元現金。派出所和xx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均未調解成功。當時派出所只要求上訴人胡結清醫藥費用,而被上訴人要求支付醫藥費外,另外要賠償5x元費用,故無法調解成功。派出所和調解委員會的證明法院均採信,從此二證據可以完全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沒有達成任何口頭協議,也沒有達成由上訴人胡結清全部醫藥費用後,另行賠償其他損失的3x元的口頭協議。法院的認定無任何依據和事實。

3、一審法院最後認定的理由:“……當事人在xx縣公安局xx鄉派出所幹警協調下達成並履行了由原告結清全部醫藥費並另行賠償損失費用3x元的口頭協議,應視爲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個認定理由完全是一審法官個人不客觀的、不公正的、無任何依據的、與所查明的真象相矛盾的個人意思,是法官的牽強附會。從相關事實和證據只能證明上訴人是“無奈”和“被迫”交與的3x元,並非“真實意思”和“意思自治”。

二、適用法律錯誤

《民法通則》第x2條明確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其構成要件有三:A一方獲利,一方受損;B、獲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C、無合法根據。現三被上訴人提出賠償3x元的合法根據是什麼?3x元是由哪些費用組成的?一審法院採信的證據足以證明3x元應當屬於“不當得利”,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將查明的事實、採信的證據、認定的理由搞得相互矛盾、相互沒有關聯性、相互不能統一;同時又適用《民法通則》第x2條法律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變更一審判決。判決三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3x元,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性,樹立法官的正義和公平!

此致

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

2023上訴狀範文 篇4

上訴人:(上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爲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爲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爲依據,認爲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爲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爲。

原審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x8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爲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爲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爲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爲。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x8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爲部分2#房外架從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爲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上海)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2023上訴狀範文 篇5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三項,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損害賠償20xx00元;

2、請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五項部分判決內容,改判爲“位於xx市XX區號XX0車位、xx市XX區林泉北街房、xx市xx區東路房、北京市朝陽區房歸上訴人所有;xx市xx區房、xx市xx區天車位、北京市順義區幢歸被上訴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被上訴人人存在嚴重過錯,上訴人請求法院按照上訴人佔80%、被上訴人佔20%進行分割處理;

3、原審判決遺漏了上訴人訴訟請求的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撫養X4年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

4、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對於被上訴的過錯損害賠償明顯過低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存在過錯,但僅僅支持30000元的損害賠償明顯過低,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我國婚姻法設立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初衷。由於是被上訴人過錯在先,在雙方婚姻期間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訴人一直矇在鼓裏,這給上訴人和上訴人的父母親人造成極大傷害。且被上訴人惡人先告狀,多次對外造謠說小孩是人工受精並經過上訴人同意的,這對於一個男人來說是多麼大的羞怒。且考慮到本案夫妻分割財產標的較大,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損害賠償的20xx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審法院明顯有意偏袒被上訴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要求返還撫養X4年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判決不當,應當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非上訴人親生,被上訴人理應返還這4年的撫養費。而原審法院卻以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而不予以支持,這是完全扭曲法律條文,損害了上訴人合法利益。且不說法官應當按照自由心證來推理這四年的撫養費是客觀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四年的成長必然要有花費,現如今原審法院不支持撫養費的返還,也就是間接在否認這個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訴人沒有提供有關撫養費用的證據,法院也應該參考按照中產階級家庭的孩子撫養費進行認定。故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四年撫養費應當予以支持。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分配不公,判決不當,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在分配財產時沒有考慮實際情況,過多的保護被上訴人的權益,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審法院在財產分配上基本上將交通便利、處在市區的房產和車位判給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全部分得位置偏遠的財產,這明顯對上訴人不公。在庭審中,上訴人已經做出很大讓步,雙方纔確認位於偏遠地區位於白雲區林泉北街的車位和房產可以歸上訴人,而市中心位於xx區天府路的車位和房產給被上訴人。而對於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房,當時上訴人沒有完全考慮自己的實際居住問題,並且上訴人也相信法院應判給我至少一處或北京市區房產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強同意該房產歸被上訴人所有。而被上訴人強調的無生活來源、小孩需要撫養、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過是爲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實上是在幕後的第三者爲爭奪上訴人經過勞動奮鬥辛苦打拼的房產。且小孩的生存撫養依照法律關係和倫理道德上與上訴人無任何直接關係,上訴人無任何應盡義務。

其次,按照原審法院的判決,上訴人在北京將處於無房居住的境地。由於位於北京市XX區的房沒有裝修,無法立即居住;且地處北京六環遠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現在花錢僱人裝修,也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和巨大裝修費,上訴人現在無力承擔。由於這段不幸的婚姻發生在,上訴人在離婚後基本上考慮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而被上訴人長期居住生活在,孩子也在,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陽區的801房目的是作爲市區房日後變賣轉手較快。況且被上訴人在已經分得位於xx市中心位於xx區天府路的1007房和車位,這對於其在工作和生活都綽綽有餘。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爲何原審法院會如此偏袒女方,還將位於xx區東路的1002房判決給被上訴人,這等於將位於和北京的市中心房產全部判決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全部分得偏遠的房產。法律強調保護弱勢,保護無過錯方,可問題是被上訴人是無過錯方?屬於弱勢方嗎?

最後,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原本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是因爲被上訴人的背叛導致今天的悲劇。這責任在於被上訴人,在於幕後的第三者。上訴人飽受精神摧殘和社會異樣眼光看待,無法對自己尊嚴有個交待,無法面對周圍同事和朋友。上訴人只想給自己找回一個屬於自己的尊嚴,給年邁的父母一個交待,讓他們享受天倫之樂。故從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來看,法律也更應該站在上訴人這邊,真正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犯罪行爲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案的財產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依據上述規定,原告在該離婚案件中,屬於無過錯方,所以請求法院在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時,作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還是堅持佔80%份額,被上訴人佔20%份額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0月 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6

上訴人(一審被告):周口市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大慶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呂,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馬,男,x年9月9日生,漢族,山西省靜樂縣娑婆鄉XX村人,司機,住靜樂縣鵝城鎮XX村。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男,x年6月19日生,漢族,保德縣土崖塔鄉XX村人,司機,住本村,電話;

上訴人因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認定僱傭關係,依據既無形式要件僱傭合同,也無實質要件,不知依據是什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無隸屬關係也無控制支配關係,包括時間安排、工具選擇以及具體操作都由被上訴人高自行決定,不受上訴人控制。高以自己的吊車獨立完成吊裝貨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訴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爲,報酬是一次性結算,該吊裝業務的法律關係明顯屬於承攬合同關係而不是勞務(僱傭)關係合同關係。

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侵權行爲的發生是因爲承攬人高操作不當、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提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被上訴人高作爲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訴人馬損害,依法應由其承擔責任。

三、一審認定:“被告高X僱人從原告貨車上卸下鋼材,未審查被告高是否具備作業資格,未僱傭專門負責安全的人員指揮吊車作業,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具有過錯。”上訴人認爲,此認定顯失公平,被上訴人高作爲常年從事吊裝業務的車輛所有人,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應的資質,把審查資質強加給上訴人,加重了上訴人的義務和責任,明顯不公。即使存在選任過失,也僅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而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於法無據,於理不通。

四、被上訴人馬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供貨單位山西百瑞物貿有限公司僱傭被上訴人馬開車送貨到指定地點,在卸貨的時候未經充許,擅自進入危險工作重地,存在明顯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法律適用、責任劃分都存在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口市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7

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聯繫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市人民大街20xx號。法定代表人:於,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徵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裁定由貴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徵收開始至今,並未將梅政房徵()3號《x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爲涉案地塊的被徵收人從未在徵收範圍內看到過上述徵收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本案上訴人作爲房屋的被徵收人,曾經在聽說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徵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徵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於x年7月28日,從x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徵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爲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瞭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並未提供將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徵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徵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後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儘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徵收決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於當日對徵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並不意味着被上訴人在徵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x年3月26日真正獲知該份徵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作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後,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爲,因其管轄行爲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爲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迴避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徵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並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徵收及補償事項。另從梅河經貿報(梅河生活網)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於到城區調研棚戶區改造和龍鬚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市法院院長李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並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戶區(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作爲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迴避本案審理而未迴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迴避制度的強制性規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徵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於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爲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正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已經對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爲被徵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徵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徵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爲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爲前提,在此前提下,纔有訴權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地村民從x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徵收決定,才真正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徵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爲對房屋徵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並不清楚的當地百姓,一審法院不應就此剝奪上訴人基本訴權。也並不能在房屋徵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徵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爲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8

上 訴 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9××年××月28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8號,身份證號碼36××××19××××28××2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9××年××月7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8號,身份證號碼13××××19××××0330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爲“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將孩子撫養權歸了被上訴人,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合法有效”是錯誤的,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問題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爲了確保孩子以後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於孩子滿月後,抱着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於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並拿着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籤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並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後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爲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願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爲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爲劉××,僅從協議來看並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後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並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後,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採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於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屬於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願]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爲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願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並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並與上訴人發生關係。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爲,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麼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爲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於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週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並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 ××月××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9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7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0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x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20xx年5月27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1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觀讕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爲加工合同,實爲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於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相沖突,一審法院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於《產品代加工合同》,於x年5月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爲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爲《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的糾紛視爲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綜合以上論述,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2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 ,男,x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東阿縣 號。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xx縣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二、撤銷原審裁定;

三、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 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該案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x年1月15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於x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爲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爲原、被告雙方沒有就仲裁事項達成協議是錯誤的,違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具有下列三項內容即可(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上訴人提交的承保單明確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爲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魏 ,且承保單和告知單上有被上訴人魏 的親筆簽字。雙方就保險合同爭議已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約定了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爲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爲xx縣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並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被上訴人在該院起訴,違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案依法應由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上訴人魏 在起訴時未明確向xx縣法院說明有仲裁協議,該院也未盡到該有的審查義務,屬於錯誤受理。該院在上訴人提交管轄權異議後,就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所以xx縣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三、被上訴人在xx縣法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魏 起訴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只有簡單的一份證人證言,無法覈實其真實性,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協議無效的話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同時是合同簽訂地。而xx縣法院與本案毫無關聯,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 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年月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3

上訴人:,女,x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師:鄧,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上訴人:,男,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民,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民,

住址:北京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區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訴人繫上訴人的前夫,系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x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女兒,上訴人現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於分家協議關於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並先後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願分家,有分家協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爲,分家協議中明顯處分了、財產份額,現和對此協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x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二老人及、××××分家執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當時的村領導)、×××。

分家主要內容是:西邊院的房產包括屋內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爲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爲,現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爲是錯誤的,現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議,現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爲了兒戲!

派出所分戶時,村裏已經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於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證明分家單×××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隻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採納。

是當時分家執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爲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2月8 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4

上訴人任,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5月10日()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鑑於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爲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爲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麼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爲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於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於孩子身心健康,有利於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於由誰撫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爲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徵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願意與父親一起生活,願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5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x年12月8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爲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x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爲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20xx年7月196纔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爲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爲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爲,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6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x0年八月一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8

上訴人:周先生,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區華--組-號--室。

被上訴人:劉先生,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區--街--號院-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夥協議糾紛一案,不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撤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 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合夥關係,未成立合夥企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夥協議明確約定創辦合夥企業,對合夥企業應當進行工商登記。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1條之規定: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合夥企業成立日期。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因此,合夥企業成立前,雙方的合夥關係並不成就,而被上訴人與吳逸以所謂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經營的行爲,依法不能認定是合夥業務,而應由實際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訴人沒有任何出資和經營行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沒有成立合夥關係。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事實。

被上訴人於x年底委託吳逸與上訴人前往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企業名稱覈准登記時,申請登記的企業爲“xx名港餐飲有限公司”,上訴人在申請文件上籤的名是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合夥人。該公司的衛生許可證已經辦好,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通過這一法律行爲,也已實質上改變了先前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雙方並未按合夥協議成立合夥企業,而是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協議已歸於消滅。而被上訴人與吳逸卻在公司未成立時私刻公章,以“xx名港餐飲有限公司”的名義非法從事經營和其他活動。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情形應當由實際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並根據《公司法》第211條之規定,公司未登記成立卻冒用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行爲人應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因此,本案中被上訴人與吳逸私刻假公章,以所謂未成立的“xx名港餐飲有限公司”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和自營自借的欺詐行爲,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係,應由實際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本案所謂的債務是被上訴人與吳逸之間的非法行爲,上訴人沒有實施與此有關的行爲,依法不能承擔與此有關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義務。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退一步說,即使是合夥關係成立,散夥時應當進行清算,合夥人按清算結果承擔相應責任。但本案中,被上訴人與吳逸實際控制着財產,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經營中業績持平,財產亦足以清償債務,並且財產一直由被上訴人佔有,一審法院未經清算卻先分了債務,不僅違背事實,適用法律亦明顯錯誤。

三、一審認定證據錯誤

一審中,第一次開庭被上訴人沒有提交委託書和租賃房屋合同的原件,法庭指定被上訴人於庭後7日內提交原件,但被上訴人於近一個月後才提供原件,該證據上訴人已經提出異議,但一審法院仍認定該證據,亦違背法律,認定錯誤。

四、本案應追加吳逸爲被告,一審漏列當事人,程序違法。

本案中,借據等均以吳逸署名書寫,上訴人在開庭時提出異議,認爲不是他本人書寫,本案涉嫌假案欺詐,對這些借款的來源、資金用向等,法庭不置可否,均沒有查明。因此,爲查明本案事實,應當追加吳逸爲本案被告,才能查清本案事實,明辨是非,正確適用法律。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證據錯誤,漏列當事人,程序錯誤,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本案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9月29日

什麼是合夥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爲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爲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爲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佈於1997年2月,20xx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023上訴狀範文 篇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0327,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中路X棟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1112。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係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後結婚,並且婚後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爲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鬥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爲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並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鬥的,是因爲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於是上訴人帶着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後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鬥。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後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鑑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後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爲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於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爲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爲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是合法的,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公寓X棟X單元X室繫上訴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20

上訴人:陳,女,漢族,1x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1x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辦事處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裏,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係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着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瞭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û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着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爲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後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裏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願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願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爲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爲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爲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後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於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於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後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後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δ簽名、系父女關係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衝抵後,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爲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於20xx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後共同建設的(有建築許可證爲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ÿ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爲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佔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隻字不提、人爲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後,被上訴人母親爲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爲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幹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於 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ÿ月爲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爲的迴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後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爲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ÿ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爲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ÿ年支付撫養費一次(ÿ月按600元,ÿ年爲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27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2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區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區路x號,法定代表人,張,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男,漢族,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路x號.

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已由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註冊地在xx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x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xx市虹口區路33號(有xx市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爲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xx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xx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23上訴狀範文 篇2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週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並改判爲“位於xx市xx區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費用直至女兒18週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後狀況如何,也願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爲今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於病魔的原因,以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週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爲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於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於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後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於是慢性疾病,後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裏,痛在心裏,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爲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爲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麼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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