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獻血年齡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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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關於獻血年齡的相關規定

衛生部頒佈新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週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血站管理辦法》,《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結合了我國人種學、流行病學特點和國家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狀況編制,旨在加強和規範血液質量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輸血傳播疾病,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輸血安全;同時爲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血站進行的獻血者體檢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而根據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xx)7.1項規定“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爲18~55週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週歲。”《獻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獻血法>釋義》提出,“18週歲是我國法定的完全行爲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無償獻血是公民自願的行爲,需要具備完全行爲能力人來決定,本法規定18週歲爲無償獻血的最低年齡,與我國其它法律規定一致”,“考慮到我國公民的體質狀況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規定55週歲爲無償獻血的終止年齡。但法律規定的終止獻血年齡,只是法律的一般規定,並不是超過終止年齡的不允許獻血。”可見,我國《獻血法》對獻血年齡上限的規定並非強制性條款,新版《要求》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週歲的規定是與《獻血法》相一致的,並沒有超出《獻血法》對獻血年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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