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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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是婚姻破裂家庭爭議最多的問題,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撫養權上訴書,內容僅供參考。

撫養權上訴書
撫養權上訴書1

上 訴 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9××年××月28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8號,身份證號碼36××××19××××28××2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9××年××月7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xx號,身份證號碼13××××19××××0330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爲“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將孩子撫養權歸了被上訴人,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合法有效”是錯誤的,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問題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xx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爲了確保孩子以後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於孩子滿月後,抱着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於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並拿着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籤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並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後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爲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願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爲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爲劉××,僅從協議來看並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後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並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後,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xx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採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於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屬於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願]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爲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願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並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並與上訴人發生關係。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爲,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麼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爲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於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週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並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x年 ××月××日

撫養權上訴書2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 xxx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6610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xxxx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71798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第二部分;

2、依法改判由上訴人行張xx之撫養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500元撫養費;

3、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將張xx撫養權判歸被上訴人行使,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法律依據。

原審判決認定由被上訴人行使撫養權的理由是“考慮到孩子年齡尚小,同母親生活更爲有利,故張xx由原告撫育爲宜”。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爲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週歲。

在本案中,張xx已年滿三週歲,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也不屬於“年齡尚小”的範圍,結合本上訴狀第二部分,足以證明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相關法律依據。

二、由上訴人行使張xx撫養權,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將來的成長,二審應依法改判。

在本案中,因張xx已年滿三週歲,依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相關規定,由上訴人行使張xx的撫養權,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及成長,理由如下:

1、上訴人工作能力較強、收入較高且比較穩定,具有教師資格,有較好的教育撫養孩子的能力。

在一審質證過程中,上訴人出具了《工資收入證明》以及《公積金年度結息對賬單》,證明上訴人月收入爲六千元,證明上訴人具有較高的經濟收入和撫養能力,由上訴人撫養教育子女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另外,上訴人具有教師資格(見所附證據),具有較高的輔導教育孩子的能力,並且上訴人做事細心負責,願意並有足夠的能力給孩子提供較好的成長環境。

2、張xx隨上訴人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張xx自xxxx年11月3日出生以後,就一直跟隨上訴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訴人卻在xxxx年6月份,置孩子於不顧,獨自租住在西城區某某鄉某某小區,不盡做母親的責任。如果將孩子的撫養權最終判歸被上訴人,屬於明顯的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請二審法院對此重要事實予以充分考慮,將孩子撫養權改判上訴人行使。

3、張xx隨祖父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故上訴人享有優先撫養孩子的權利。

上訴人的父親是退休教師,具有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訴人母親從工廠退休,有養老保險保障。他們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訴人的負擔,而是上訴人良好的家庭和社會支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訴人的父母對張xx進行照顧的事實從提交的照片證據中就可以看出:有帶孩子玩雪的、有帶孩子外出遊玩的、有給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園鍛鍊的、有帶孩子看運動會的,既充分證明了爺爺奶奶對張xx照顧的無微不至,也印證了孩子隨爺爺奶奶健康、快樂成長的事實。

另外上訴人也提供了相關的照片證據,證明上訴人父母身體較好,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對孩子進行照顧,並且他們已經在孫子的身上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孫之間的感情較爲深厚,上訴人父母願意並有能力繼續照顧好張xx。

4、被上訴人對孩子照顧能力較差,因其是業務人員,經常出差,孩子在與其共同生活期間也未盡心照料,張xx又系男孩,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於孩子性別角色認同,故張xx不宜由其撫養。

在xxxx年春節上訴人外出期間,被上訴人在給孩子洗澡時將孩子身體燙傷,在喂孩子吃飯時竟然不知道先試試溫度,將孩子嘴脣燙傷,導致孩子幾天不能吃飯。在xxxx年12月中旬,在被上訴人有能力租住較好房子的條件下,卻與其母親擠較小的房子裏,因其未用心照料,導致孩子臉上、耳朵上均有凍瘡,甚至身上都有多處撓破結成的血痂,以上事項不能一一列舉,被上訴人不具備基本的生活常識,由其撫養子女,明顯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因張xx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親的形象,會使孩子在性別角色認同這一環節出現困難和混淆,表現出“男性女性化”的傾向,在性格上也會表現出敏感、多疑、自卑、膽小、心胸狹窄、依賴性強等,會給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來的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結合以上兩部分內容,無論是從身體發育還是從心理健康角度考慮,張xx的撫養權確實不宜由被上訴人行使。

5、被上訴人家境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備協助撫養的能力。

被上訴人父親常年臥病在牀,沒有時間也沒有能力照顧外孫,其母親xxxx年10月份做了心臟搭橋手術,身體狀況不佳,雙方均不具備協助被上訴人照顧孩子的能力。

另外,上訴人提交了被上訴人家庭境況的照片,輔以證實其家庭條件較差,與上訴人家庭狀況相比較,張xx由上訴人撫養對其成長較爲有利。

6、二審法院在改判由上訴人行使撫養權的同時,責令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500元撫養費。

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收入證明,其月總收入爲: 五千元人民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之規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被上訴人應按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原判決將張xx撫養權判歸被上訴人行使,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將張xx撫養權改判上訴人行使,並由被上訴人承擔子女撫養費用,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某年某月某日

如何分配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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