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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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後,工人傷亡能否認定爲工傷?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工傷認定複議的案例,提供給大家參閱。

工傷認定複議案例

工傷認定複議案例範文一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從事刷片工,該公司上午工作時間爲7:45-11:30分。20xx年1月21日7時30分左右,原告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與另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對方車輛駕駛人駕車逃逸。

原告自行到醫院檢查後向110報案,因肇事人無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門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門20xx年4月2日出具證明一份,內容主要爲因對方車輛逃逸無法查找,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照申請,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原告不服,申請複議,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審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發生的事故是否屬於上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本案原告在7時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明顯屬於該條文規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並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故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爲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評析

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通常是工傷勞動爭議案件中最關鍵的環節,工傷認定案件關乎普通勞動者的生存保障,從來都不是小事,且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工傷認定中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本案即爲工傷認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工傷認定複議案例範文二

李紹蘭之兄李紹乾在臨清市潘莊鎮前堤磚廠工作多年。20xx年9月15日6時許,李紹乾在磚廠廠區內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於次日6時30分左右死亡。李紹乾生前未婚,父母均已去世,李紹蘭作爲其胞妹是其唯一近親屬。李紹乾死亡後,其喪事由李紹蘭處理。後因臨清市潘莊鎮前堤磚廠未在法定30日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李紹蘭向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後,於20xx年12月6日作出臨勞工傷認[20xx]45號工傷認定結論,認定李紹乾的死亡視同工傷。臨清市潘莊鎮前堤磚廠不服,向聊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聊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爲李紹蘭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並作出聊勞社複決字[20xx]第1號行政複議決定,撤銷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臨勞工傷認[20xx]45號工傷認定。

【審 判】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工亡職工所在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只有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本案中,李紹乾既無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臨清市潘莊鎮前堤磚廠又未建立相應的工會組織,其死亡後,李紹蘭作爲其唯一親屬,且負擔了李紹乾搶救及喪葬費用,事實上已成爲工傷待遇直接受益人,理應享有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因此,應將關於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直系親屬”作廣義理解,認定李紹蘭具備工傷認定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複議決定顯屬不當,判決撤銷聊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聊勞社複決字[20xx]第1號”行政複議決定。

一審宣判後,臨清市潘莊鎮前堤磚廠不服,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對工傷職工死亡,且無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和有關工會組織又未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工傷職工的近親屬能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並未作出規定。確認李紹蘭是否具備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資格,準確理解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成爲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原審法院將“直系親屬”作廣義理解沒有法律根據,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看,工會組織是否提出申請和工傷職工是否存在直系親屬並無必然的聯繫。在工傷職工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工會組織也未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非是工傷職工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必然的法律救濟途徑。故原審被告以被上訴人李紹蘭應申請有關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爲由否認其申請資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因工死亡後,所給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由其直系親屬所領取,但工亡職工的兄弟姐妹等旁系近親屬並未完全被排除在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範圍之外。本案中,李紹蘭之兄李紹乾無直系親屬,李紹蘭承擔了其救治和死亡喪葬費用,李紹乾死亡一旦認定爲工傷,李紹蘭即依法成爲由此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直接受益人。據此,李紹蘭與上述規定的所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直系親屬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未規定無直系親屬的工傷職工旁系親屬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可適用與此最相類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直系親屬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規定,認定李紹蘭具有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資格。因此,複議決定認定李紹蘭不具備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資格,不符合同等情況同等處理的基本法律原則。

原審法院在判決撤銷原審被告所作複議決定的同時,並未責令原審被告重新作出複議決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予補充判決。綜上判決:一、維持臨清市人民法院(20xx)臨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二、聊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工傷認定複議案例範文三

20xx年8月12日,陳某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屬項目工地內突發疾病,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載,直接導致陳某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爲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約3小時。

20xx年4月3日,陳某之妻楊某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6月1日,該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的事故“視同工傷”。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稱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派出所詢問筆錄,陳某去世時間爲早上7點左右。而公司員工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因此,陳某去世時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爲工作做準備的時間,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經調查覈實,陳某發病時間與建築施工企業日常實際工作時間吻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後,該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據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該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陳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在該公司工地擔任安全員,20xx年8月12日,陳某在公司工地內突發疾病,於當日死亡”的事實,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爲陳某所受傷害並非工傷,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支持該主張,且陳某不存在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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